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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8:16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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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1991年3月2日的决定:
一、免去林汉雄的建设部部长职务。
任命侯捷为建设部部长。
二、免去钱永昌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任命黄镇东为交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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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税(2001)58号




各中央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财政部《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财外字〔2000〕16号)中,关于中央外贸企业按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70%比例先征后返还的政策,停止执行。


2001年4月4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人社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法院审查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是否合法主要审查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二,人社部门作出工伤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三,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证据是否充分;第四,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情况千差万别。怎样认定职工为上、下班途中问题一直是工伤认定的一个难点,笔者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1、关于怎样认定职工为上、下班途中问题。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已被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必经路线”的限定。目前对何为上、下班途中问题,理论上有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合理上、下班路途,又符合工伤认定的其它条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的观点。关于怎样为合理的上、下班时间,理念上不可能定义,但“理”并不是完全不能把握,上、下班时间合乎常理即可,当然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通过案例规范、统一。关于合理的上、下班时间,例如,某公司职工当天上夜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在22时左右,上夜班时间为23时,因该职工从家里骑摩托车到另一地方坐厂车去上夜班,路途相距较远,一般需50分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和上班时间时间间隔约一小时,应该是在合理上班时间内。关于合理上、下班路途,例如,,某公司职工当天正常上班,下午17时下班,准备下班后先去父母家接上小学的小孩,再回自己家。在17时30分在到其父母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该职工是在合理下班时间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从以上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看,其原则是偏向保护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能否认该职工属于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人社局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工伤认定。
2、关于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受到其它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该劳动者为工伤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人社局认定劳动者受伤为工伤,应该符合“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驾驶三无摩托车能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劳动者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该以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因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工伤认定,必须提供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劳动者在涉案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完全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才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驾驶三无摩托车受到其它机动车伤害,如果符合“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三个条件,又不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情形(即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之列,就应该认定其为工伤。由此可见,劳动者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能否认定为工伤没有必然联系。但是,其违法行为,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没有必然联系。
3、《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12月20日修订后,当事人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复议前置,从审判实践看,目前不服认定工伤决定案件曾上升趋势。大多数市级人社部门每年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达四千多件,因人少案多,现工伤决定书普遍存在认定事实 “过粗”问题,例,有的认定工伤决定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的叙述没有时间点,只有时间范围,将发生交通事故具体时间认定为上午或下午或晚上。因如何认定职工为上、下班途中问题情况复杂,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事实认定上,应该注意取得下面二方面的证据:(1)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间的应该有时间点,证据必须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必须准确到某时左右,尽可能准确到某时某分左右。(2)必须有证据证明职工上、下班具体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对是否为合理的上班时间、合理上班路途作出判断。

作者: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向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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