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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7:13  浏览:86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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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33号

2003-04-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处或联络处(以下统称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将收取的广告费汇往香港文汇报社,由香港文汇报社在香港完成所承揽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等事项。对于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所收取广告费收入在收取地是否征收营业税,要求总局统一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香港文汇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承揽的广告业务的设计、制作、印刷、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其劳务发生地在香港,因此对该报社在境内各地所设办事处取得的广告费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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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越国境处理界限的复函

195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5年12月17日司调字第127号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经与有关机关联系研究,就所问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居民(包括归国华侨)为了探亲、访友、赶墟、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因不明法令或贪图省事而偷越国境者,原则上应从宽处理,不必处刑;对伪造证件而偷越国境者可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应得的刑事处分;对于以反革命为目的而偷越国境者,应按惩治反革命条例的规定论处。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0月15日经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已公布施行,因此,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
改造罪犯工作的若干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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