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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编写岗位培训教材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00:40:32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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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编写岗位培训教材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编写岗位培训教材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国家教委


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有效地开展岗位培训,开发具有岗位培训特色的教材具有关键作用。现将《关于编写岗位培训教材的原则意见》印发给你们,作为编写教材的依据。要注意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岗位培训的教材。

关于编写岗位培训教材的原则意见
一、目的、意义
教材是传授知识,培训技能、能力的主要依据,也是考核学员学习成绩的重要标准。编好以培训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目标的教材,是开展培训的基础工作。它将直接关系到岗位培训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学任务的完成及培训质量高低。因此,加强具有岗位培训特色的教材体系的开发和建设,对提高培训质量和推动培训工作的深入发展具有关键性作用。
二、指导思想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目标,贯彻政治思想教育与业务知识能力、教与学相统一的原则,编写品种多样、各具特色并适应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的教材。
2.坚持改革并直接有效地为发展生产和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的方向。教材内容既要立足当前,适应目前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又要适度注意发展的需要。要尽量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反映行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的新进展及改革发展的方向。要结合实际,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有益的经验和方法,体现开拓、创新。
3.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为指导编写教材,内容要符合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基本规律;符合教育培训和教学的基本规律。
三、编写教材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1.以岗位规范的要求和岗位生产、工作的需要为依据确定教材内容。
岗位规范(或岗位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位分类等)是编写岗位培训教材的主要依据。教材内容应按照“规范”或“标准”所规定的原则和范围确定,要以实现岗位任职资格为目标。
2.贯彻以培养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重点的原则。
岗位培训是对从业人员进行的以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为目标,以提高本职工作能力和生产技能为重点的定向培训。岗位能力的培训应贯穿到教材内容的选择中。教材中对理论知识的安排要满足和服从岗位技能(能力)的实际需要。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操作技能和心智技能,根据岗位技能(能力)确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将知识的传授与能力的培训紧密结合,合理组合。要坚持为提高操作技能和分析处理生产、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服务的原则。
3.规范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
编写教材要符合规范,达到标准。教材中的技能训练和专业知识应达到国家、行业、企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教材的编排形式结构要规格统一,在使用的语言方面,要做到规范化,重视教材的科学性。由于学员的学习条件、学习方式不同,学员对象层次和需求不同,教材应适应成人学习的特点。教材内容、顺序可根据岗位和培训对象的需要,进行分解和调节,使教材具有灵活性和弹性。
4.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要立足于行业、地区及基层单位(如:技术装备、产品结构、生产工艺、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的实际,使教材起点适用于使用对象,内容难易适度。要从实际出发,使教材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体现按需施教、学用一致、注重实效。
四、体系、模式及其他要求
1.岗位培训是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出发点,是以培养和提高职业岗位能力作为培养目标和评价标准。因此,岗位培训教材是以能力为基础的教学体系,其应体现某一职业岗位综合能力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教材基本内容应阐述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标准等问题。
2.教材模式可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灵活多样,允许多种模式(如模块式、问答式、章节式等)并存。形成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岗位的教材系列。
3.文字教材要尽量做到深入浅出、图文并茂、简明易懂。要便于自学和辅导,字数不宜过多。
4.教材中一定要有典型案例、讨论题、分析和思考题等。讨论题应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分析、思考题要少而精。
五、保证质量、加强指导、建立制度
1.教材建设涉及到各有关方面,为此,各行业、地区及企事业基层单位可根据情况,由其教育、劳动、人事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岗位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教材的规划、编写、审定、评选、推荐和有关咨询等活动。
2.建立主编主审人员负责制,确保教材质量。
可组成由既有专业技术理论,又具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有较高技艺的技师、生产能手和懂得教学规律、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参加的编写队伍。可在编写教材前对参加编写人员进行培训,使编者明确编写教材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步骤和体系要求,确保教材质量。
要选择经验丰富、熟悉业务、有较强文字组织能力并热心有关培训教材建设的人员作为主编人和主审人。确立主编负责制、主审把关制。
3.建立岗位培训教材建设经费制度。
为促进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支持保证教材的编审、出版、发行,主管部门可有效地组织和动员各方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岗位培训教材建设经费制度,为教材的编审、出版、发行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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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施行。
为办好户外广告,使之符合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美化广州的要求,必须加强户外广告、招贴广告的管理工作,望各有关部门协调做好此项工作。在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

报送《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我们拟定的《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作了修改。现报上,请审核,并予批转。

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利于对外开放,搞活经济,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美观及交通安全,促进广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建筑物、墙壁和在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招牌、招贴、布幅、临街橱窗等形式,设置和张贴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户外广告,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户外广告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所有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经营(包括专营、兼营、代理、制作)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发给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未经登记或申请登记未获批准者,不准承办广告业务。
四、路牌广告、霓虹灯广告场地的安排,应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和场地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
五、各部门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经济性的或公共性宣传的路牌广告设施,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属经济性路牌广告设施,由市(县)广告管理部门统一设置。
广告经营单位在非市政设施上设置的路牌、霓虹灯广告,须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给“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方可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扩建或迁移。
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本身场地范围内自行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包括伸出路面和设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方的招牌),须报经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广告登记证”,方可施工。广告与招牌上所标企业名称及经营项目,应与营业执照
核定的相一致。需要在本身场地范围以外登记挂的户外广告,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
七、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市容观瞻、园林绿化。伸出马路面的招牌、霓虹灯、灯箱等设施,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在最大风偏时其净距不得少于1.5公尺,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不得少于50公分,距离墙壁外侧一般不得超出1.8公尺,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
公尺;设在马路两旁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公尺。
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九、在市(县)统一规划的范围内,场地主管单位应积极支持广告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场地占用费暂定最高不得超过广告营业额的百分之十五。广告经营单位与场地主管部门签订租用场地协议,须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十、广告的收费标准,要坚持合理的原则。广告经营单位对各类户外广告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广告经营单位承接业务时,严禁用非法手段争揽生意和搞不正当竞争。
十一、户外的广告,其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设计绘制要美观大方,设置安装要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要及时维修翻新;路牌牌面的右下角,应标明登记编号和经营单位、绘制单位名称。
十二、禁止在市区内墙壁上涂绘广告。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需在郊、县地区墙壁上绘制广告的,须向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广告登记证”,方可在指定的地点绘制。
十三、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广告营业额百分之一,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自行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单位、个人在公共广告栏贴广告的,均须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属自行设置的户外广告,路牌每平方米半年交费一
元,霓虹灯、灯箱每平方米半年交费二元(小于一平方米,均按一平方米计)。招贴广告的收费标准,详见《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广告管理费取之广告,用于广告管理事业的开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要将广告管理费的收支情况,如实向当地财政局报告。
十四、各部门设置的文化、交通、卫生等广告路牌,应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可免收广告管理费。
十五、凡违章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拆除广告设施、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广告经营证照等处理。
十六、户外广告设置不牢固,危及安全,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应负责赔偿损失,并负刑事责任。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贴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为美化广州,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把广州建设成为繁荣、文明、安定、优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街头张贴的下列各类广告,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一)经济广告,如推销商品或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和服务的广告,展销会、交易会等广告;
(二)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如招生、文艺、出版、体育展览会和行医等广告;
(三)社会广告,如招聘、征婚、挂失、寻人、对调工作、启事、声明等广告。
二、户外公共广告栏的设置,应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在市政设施上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必须经市市政管理局批准。
三、需要张贴上述各类广告的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须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或标志,方可在指定的广告栏内张贴。外地来穗张贴广告的,也应照此办理。
四、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广告栏内;不准在广告栏以外的树木、电杆、建筑物、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
五、申请张贴有关经济、文化、社会等广告,须持下列证明:
(一)工商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的经济广告,要出具营业执照(或副本),超越经营范围的产品,不得张贴广告;
(二)民间职业剧团(包括农民业余剧团)、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广告,应出具县(含县,以下同)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演出许可证;
(三)各类补习学校、辅导班以及私人办学的招生广告,应出具县以上教育部门的证明;
(四)社会办学性质的各类大专、中专学校(班)的招生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证明;
(五)私人行医的广告,应出具县以上卫生部门的证明。行医广告,不得宣传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
(六)中西药品的广告,应出具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的证明。
六、招贴的广告最大不得超过一平方米。管理费标准:以十张计,全开二元,对开八角,四开四角,八开二角(小于八开按八开计),不足十张者,按十张计算。
七、企、事业单位需印制招贴广告的,须事先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领取“广告准印证”后,方可付印。印刷时,须在广告上印有广告批准文号,署具张贴日期。
八、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广告时,要保持整齐美观,不得复盖未超过一周时间内的广告。
九、工商企业(如商店、展销门市部等)营业所门前,不得使用挂牌、立牌等形式出示广告,也不得在墙壁、楼柱、门窗上乱贴或涂写广告。
十、按规定设置的公共广告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或作其他使用。
十一、凡违章张贴广告的,除责令其清除外,并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5年2月28日

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的通知

教体艺函〔2003〕1号

2003年3月14日


  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届满。经研究并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意见,决定聘请王志苏等同志组成新一届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任期四年。

全国高等学校体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

顾问:   王志苏  邓树勋  孙民治  林志超  郑厚成
主任委员: 杨贵仁
副主任委员:杨文轩  杨 桦  季克异
秘书长:  季克异(兼)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于可红(女)王 童  王永祥 王志斌 王家宏   王润平   王皋华
  王崇喜   丛湖平  刘 涛 刘仲武 刘纯献   孙庆祝   孙洪涛
  孙麒麟   何敏学  宋继新 张 威 张瑞林   张蕴昆(女)李国泰
  李宗浩   李重申  李振斌 李鸿江 杨 桦   杨 霆   杨文轩
  杨国庆   杨贵仁  肖水平 肖彤岭 陈 瑜   陈 伟   陈小蓉(女)
  周 兵   周之华  周志俊 季 浏 季克异   易 勤(女)武 杰
  姚洪恩   柳 景  赵 斌 夏思永 徐 明   钱铭佳(特邀)常乃军
  梁柱平   梁洪波(特邀)  黄汉升 黄宽柔(女)童昭刚   谢 斌
  蔡仲林   潘绍伟  薛雨平 魏争光

公共体育组组长:孙麒麟
副  组  长:陈小蓉(女)、张瑞林
理论学科组组长:季浏
副  组  长:李宗浩、张蕴昆(女)
技术学科组组长:黄汉升
副  组  长:王崇喜、王家宏
联  络  员:肖彤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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