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48:59  浏览:9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节能资金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及财务管理。审核市经贸局编报的节能资金预算建议;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项目管理费;

(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 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 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

(一)奖励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后,因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提高而形成的年能源节约量,以项目实施前后单位产品能耗的差值与基准产量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核评定。

(二)奖励标准

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与清洁生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预算,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局根据每年我市节能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企业根据节能资金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

(三)镇(街)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经贸办提出申请,由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初审后再上报市经贸局;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经贸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节能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企业节能量审核报告;

4. 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申报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6.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清洁生产企业奖励项目

1. 资金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4.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经贸办会同财政分局按申报指南完成对申报企业的初审,并上报市经贸局。

(二)通过初审的企业,由市经贸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项目进行评定、验收。

1. 节能企业的审核

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企业实际节能量进行监测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经贸局根据审核报告核定的节能量确定节能奖励金额。

2. 省、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认定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进行认定;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按《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进行认定。

(三)经评定、验收,拟纳入节能资金奖励计划的企业和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经贸局负责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和项目, 由市经贸局会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节能资金奖励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异议的,由市经贸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节能资金奖励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央、省和市属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企业;

镇(街)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设立专账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项目奖励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单位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六章 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参照《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对企业年度节能量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节能资金奖励的企业和项目在市经贸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节能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审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经贸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总结和评估节能资金的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单位对节能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节能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节能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联合运输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织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和产、供、运、销间的运输协作,是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简化业务手续,提高服务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联合运输工作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联合运输办公室,与市经委交通处合署办公,负责联运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经委交通处、长铁分局、市交通局选派干部担任。同时,分别选调熟悉业务,胜任工作的干部承担办公室各项具体的工作。
第二条 在市联运办公室领导下,长春站、长春东站、孟家屯站分别设联运办公室。主任由车站主管副站长兼,副主任由公路、铁路选派人员担任,工作人员按实际需要由铁路、公路抽调,实行联合办公。
第三条 各联运办公室,根据各自业务量,设货联调度、财务结算、路厂协作、客联服务、集装化等组。
第四条 联运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经联运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对派到各级联运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派出单位在政治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与单位职工同样对待。
第五条 市、县和各站联运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检查、指导联运工作。
二、组织开展公、铁、企联运和产、供、运、销大协作,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做“结合部”工作;签订联运合同;组织铁路专用共用;开展集装化运输和客运联运工作。
三、提高服务质量,进行爱旅客、爱货物、爱车辆、爱设备的宣传教育;开展文明货场、文明专用线竞赛活动。
四、定期检查联运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简化业务手续,提高联运工作水平。
第六条 各站联运办公室所设各组的具体工作任务:
一、货联调度组,负责组织签定运输协议或合同,迅速传递联运票据,衔接联运手续,就地受理、配车,加速货位周转;防止发生货损货差,保证货物安全。
二、财务结算组,负责运杂费结算和经费管理工作,及时结算、入帐、上缴,按规定合理支出,按时编制预、决算。
三、路厂协作组,负责组织路厂协作、专用线共用,装卸劳力统调、机具支援、货位串用,组织开展文明货场、文明专用线竞赛,定期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四、客运联运组,负责旅客联运,开展客票联售和介绍旅客住宿等业务。
五、集装化组,负责集装箱联运工作,组织取货上门、送货到家,发展集装箱联运业务,推广集装化运输经验。
第七条 市、县联运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工作。
一、每年初召开一次联运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布置工作。
二、每年九月召开一次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落实秋贮、冬运工作。
三、每半年召开一次县、站联运办公室主任、协作区区长联席会议,总结、检查、布置联运工作。
四、每季对所属联运部门的工作,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召开站、点负责人会议,总结布置工作。
五、县联运办公室每月向市联运办公室报告运输指标完成情况,货场、货位情况。
第八条 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要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每年召开一次联运协作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奖励先进。
二、每月对所属协作区、联运工作做一次重点检查,并召开一次路厂协作区负责人和联运单位负责人会议,总结工作,征求意见,研究解决问题。
三、每月召开一次联运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总结、研究、布置工作;召开一次协作区、联运户和到发货量大的单位运输负责人会议,进行车货平衡,落实运输计划。
四、每季对所属协作区、货场、专用线的竞赛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做出书面总结。
五、每月按市联运办要求报告运输指标及联运工作情况。
第九条 加强卸车的组织工作
一、各企业要指派专人抓好卸车的组织工作,坚持“一卸、二排、三装”的运输组织原则,认真抄收装卸资料,做好卸车安排,解决夜间、雨雪天、节假日的卸车问题,防止发生待卸车。
二、各单位要把市联运办公室下达的铁路货车在厂停留(装卸)时间指标与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下达考核。
三、联运办、铁路货运部门每月上旬要主动配合企业做好次月进货和接卸的安排。
四、各联运办公室要逐日推算大宗物资、重点物资到达量,对应到未到或到达不均衡的,要及时与发站联系,努力组织均衡运输。遇有临时集中到达时,企业要开辟新的卸车货位,增加一次卸车能力。铁路分局要在可能条件下适当调整管内装车,力争避免运输上临时出现的不平衡问题

第十条 搞好装车的组织工作
一、联运办公室要协同铁路与发货单位加强货源、货流组织工作,按运输方案组织装车。创造条件组织直达、成组装车,加速车辆和货位周转。
二、联运办公室要协同铁路组织好企业的重点物资运输,加速物资流通,活化资金。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努力提高装卸车质量,线路两侧货位要保持一点五米的距离,确保调车作业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共用的专用线和机具设备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组织大宗货物的统一接卸,发生盈亏吨时,由参加归堆单位按到货比例分担,对归堆货物的剩余部分不得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第十四条 属于收货单位无接储能力所产生的暂存费和延时费由收货单位承担;属于公路送货不及时所产生的暂存费和延时费由公路承担;属于铁路责任的由铁路承担。
第十五条 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原则,加强联运经费的管理。
一、联运办公室的经费是指工作人员的办公费、旅差费、市内交通费(包括车辆的油料、修理费等)电话费、会议费、奖励费及房租水电费等 。
二、根据吉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收取联运服务费的通知》,收取服务费。市、县及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的办公经费,由收缴的联运服务费和协作区上缴的协作经费中支出。
三、协作区经费可根据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解决路厂协作区经费的函复》(1982年17号),由参加单位支付。
四、市内各联运办公室的年度一次性表彰奖励费由公、铁两家支付;联运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临时性奖励由市联运办公室从联运服务费中列支。
五、各级联运办公室设专职会计,管理联运经费,特殊情况可由铁路车站会计室代管,要做好各项经费的收支计划,按规定合理使用并向市联运办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市内各站联运办公室收取的联运服务费和协作经费的20%及银行存款利息,应按季、月上缴市联运办公室,做为全市联运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4年3月8日

北京市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 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以下简称展销会)的单位和参加展销生活用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商业企业在本店堂内举办的生活用品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展销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展销会的单位( 以下简称举办单位) 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除专营展览展销业务的单位外,举办展销会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地单位在本市举办展销会的,还须经北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 展销会布展前, 专营展览展销业务的单位,应将展销会的名称、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商品的类别和展销会管理措施等有关资料,报展销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其它举办单位,应向展销会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1.举办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展销会的名称、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参展商品的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展销会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点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展销会管理措施。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应自接到举办展销会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本办法的申请单位,发给《举办生活用品展销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举办展销会。
第七条 参加展销会展销生活用品的, 必须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参展单位)。参展单位应在其展销场地设置明显标志,标明参展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姓名。
举办单位应负责审查参展单位的资格,并对其展销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展销会期间看样订货的, 参展单位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需要收取定金的,定金数额由双方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50%。看样定货的商品样品由举办单位或其委托的质量检测部门负责签封;签封的样品由举办单位或参展单位保存到全部订货交付后的三个月为
止。
第九条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违反本办法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对无许可证擅自举办展销会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2.参展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或未在其展销场地设置明显标志的,对举办单位处以展销会收入所得20%以下的罚款;
3.看样定货的商品样品未签封的,对举办单位处以举办展销会收入20%以下的罚款;
4.参展单位收取定金超过商品销售价格50%的,对其处以超过部分的金额10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举办单位和参展单位应遵守安全保卫、工商、物价、计量、质量、税收、金融等管理法规,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参展单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无法向参展单位索赔时,举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4 月1 日起实行。



1989年2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