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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2:26:20  浏览:89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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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七日


           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做到清正廉洁,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对经营性用地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各类行为进行纠正,并对违法行政责任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全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各县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用地执行情况的监督,并接受市城市规划局的监督。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局在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对于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决定违反经批准的城市规划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单位、相关设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经营性用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总平面布置、外立面设计、规划功能、建设容积率和密度、绿地率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规和违法行为应当接受处罚。
  第七条 市、县规划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涉及经营性用地的规划实施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
  第八条 市、县规划局应当对经营性用地规划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对下列行为进行监督:
  (一)城市规划管理信用制度执行情况;
  (二)挂牌施工情况;
  (三)规划方案审批和调整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
  (五)对违反规划建设活动的查处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与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相关的其它行政行为。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局制定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行政监督的相关制度;组织调查经营性用地规划违法案件;做出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监督纠正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局应当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建立经营性用地规划实施监督机构,加强监督职能,建立适应监督工作需要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各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将规划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红线定位图、单体建筑效果图等悬挂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局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用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经营性用地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和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各类行为,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反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举报。
  第十四条 市、县规划局应当会同同级监察部门定期组织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局对各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经营性用地过程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可以组织专门调查。 对县城乡规划部门监督范围内的严重违法案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可以按照属地原则交给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 市城市规划局在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过程中实施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经营性用地规划等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局在本办法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发现各县人民政府或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划管理行政行为违法的,有权做出纠正决定。
  第十八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中做出的纠正决定,并及时报告纠正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在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市人民政府责令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予以改正:
  (一)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审批方案和规划条件的;
  (三)随意撤销或者削弱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的;
  (四)在经营性用地违法案件中不给予支持和配合的。
  第二十条 经营性用地违法建设的处罚: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施工现场未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综合验收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用地单位在城市规划的执行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给予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的处罚。
  规划编制单位参与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纠正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时,认为依法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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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1〕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推进能源行业科技进步,用无限的科技潜力解决有限的资源环境约束,满足能源可持续发展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能源发展实际,按照《规划》提出的“十二五”期间重大能源试点示范内容,配合选择和确定能源技术与装备示范的依托工程,推进相关示范工程建设。积极争取首台(套)设备应用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能源技术创新和应用转化。

二、落实研发任务。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在能源科技创新中要积极开展能源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发,依托重大能源示范工程进行能源技术与装备的试点示范,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技术创新任务。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重点骨干能源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在新一轮能源技术革命中的责任和义务,发挥自身在能源科技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加大能源科技自主创新投入,提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能源技术和自主品牌的重大能源装备比例,提高企业在国内外能源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适时调整完善。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发展要求需对《规划》进行必要修订和调整的,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协调、完善和实施。




附件: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

http://www.nea.gov.cn/2012-02/08/c_131398856.htm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可否减为提前释放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可否减为提前释放问题的复函

1974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2月1日青法字〔74〕2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对无期徒刑罪犯贾新子能否直接减为提前释放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你院的报告,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确有显著的悔改表现,应予减刑。如果过去由于工作上的原因,未能及时对该犯予以减刑,直到现在才处理其减刑问题,可以考虑适当地多减一点。但是否一下子就从无期徒刑减到提前释放,则请你们与省公安局共同研究,从执行政策、法律的严肃性和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出发,提出意见,报请省委核定,并按照省委的批示执行。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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