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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39:31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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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7]0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管理员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宜昌”门户网站正常运行,其“政务公开、为民服务、公众参与”三大功能不断完善,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内容保障工作),是指对网上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网上公布的服务事项及时办理和回复,对网上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答复。
第三条 内容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专人管理”制度。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委、市政府授权统一负责“中国宜昌”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其它市直相关部门是内容保障工作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内容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秘书科长)为内容保障管理员。
第四条 管理员应优先做好“中国宜昌”门户网站主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版“中国宜昌”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1号)要求,及时更新、报送门户网站栏目相关信息内容;
(二)管理本县(市区)、本单位领导信箱,每天定时查看领导信箱,及时汇报、处理、回复公众来信;
(三)做好门户网站主站提供的电子邮箱管理工作;
(四)完成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管理员应认真负责地为内容保障部门责任人当好参谋助手。
(一)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要求,制定本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方案,提请责任人决策;
(二)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本部门应上网的信息,并做好初审工作;
(三)根据完善网上办事的要求,及时提出优化内部工作程序的建议;
(四)协助责任人推动本部门的办公自动化建设;
(五)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本部门应用系统的开发,推进网上办事;
(六)做好本部门电子政务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推进电子政务的应用。
第六条 管理员是“中国宜昌”门户网站部门子网站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目前已建网站的部门,管理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子网站数据的更新、发布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做好子网站的数据备份,以备网络故障信息恢复之用;
(三)负责子网站与主站的链接,保证子网站7x24小时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疑难故障12小时内修复(包括硬件损坏);
(四)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域名的要求规范子网站域名;
(五)建立健全部门子网站运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内部管理。
目前没有建立网站的部门,管理员负责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采用主站托管的方式建设部门子网站。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行政效能监察主管部门对管理员落实本责任制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中国宜昌”门户网站采用技术手段及时统计发布各部门信息更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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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9年4月2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一)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一)鉴定范围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收费标准
1.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货值的2.5‰计收;
2.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3.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4.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5.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
(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厦门市征收和使用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征收和使用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灌溉设施的建设,确保农业生产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按每亩550元交纳水利灌溉补偿费。
水利灌溉补偿费由市、县(区)、镇财政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250元的标准收回。
第三条 凡征用、占用水利工程必须根据《水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征、占用时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折算给予赔偿。该赔偿费标准应征得市、县(区)水利部门批准。
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应根据筹建水利工程的资金的不同来源,分别收回。凡属镇、县(区)以上财政补助的,由市、县(区)、镇财政部门收回。属村投入的资金由村委会收回。村民提供劳力参加建设的,按征、占用时的劳动工价折价,亦由村委会收回。
第四条 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由县(区)水利部门代为收缴转交,跨县(区)工程由市水利部门负责收缴转交,负责收缴的水利部门可以收取2%的手续费。
第五条 凡未缴纳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土地部门不发给土地使用证,具体办理手续由市土地局与市水利电力局商定。
第六条 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做为各级水利修建专项资金,由同级水利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应由村委会收回的部分,由镇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由镇水利电力管理站提出计划,商同级财政部门并经村委会同意后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和私分。
第七条 因开发、征用土地而影响周围地区农业灌溉和防洪的,征用开发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可委托水利部门代为修建替代工程作为赔偿。
第八条 对于特殊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对水利灌溉补偿费和被征、占水工程赔偿费的收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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