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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03:02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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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常德市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他组织。国有资产占用费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缴款义务人是有经营性资产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市直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购建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资产;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的资产;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形成的资产;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购建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资产;

  (五)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应缴纳占用费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征额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对市直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的2-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非转经”资产原值与实际偏离较大的,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资产重估值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的评估值确定计征额。宣传、新闻等传媒机构占有国有资产经营广告业务的,每年按广告收入的3—5%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租赁的,每年按资产原值(无资产原值记录或原值无法确定的资产按评估价值计算)1—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利用政府行政职能形成收入的事业单位或经济实体,每年按其收入的1-3%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按季缴纳、年终结算,由缴款义务人于每季末缴入“常德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及时将各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划解国库,同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七条 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在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时,允许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缴款义务人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本年度或下年度预算拨款中予以扣缴。拒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直单位具有下列情形要求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非经营性资产直接用于兴办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二) 因国家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减免的情况。

  第十条 市直单位每年要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总量、明晰产权,并向市财政局备案。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用途、新增或异动,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同时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办理年度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金额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使用国有资产和缴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义务人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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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4日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

  二、删去第十八条。

  三、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公开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说明书、设计图纸、建设标准及房屋销售价格。”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签订、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双方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删去第三十九条。

  七、删去第四十四条。

  八、删去第四十九条。

  九、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补办许可证,并处销售价款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十、删去第五十五条。

  十一、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二、删去第六十二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附:修正后的《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召开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通县改为通州区后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为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通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通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23人。
六、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为止。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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