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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02:25  浏览:93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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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0 号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CCAR-331SB-R1)已经2006 年6 月7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8 月12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
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
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
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
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
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
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
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
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
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
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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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
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
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
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
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
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
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
本规则;
(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
(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
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
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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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在24 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
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
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
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一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
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
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第十二条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
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
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
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
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发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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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
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
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
构报失。
第十五条 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
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机场管理机构颁发的牌证;
(二)喷涂统一规定的安全标志;
(三)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
车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通过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十七条 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
内容为:本规则规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
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四
年。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予
以注销。
第十九条 已取得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
驾驶员,在调离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
责收回驾驶员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交机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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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
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
动车辆。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
由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负责引导。
第二十一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
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涂改、伪造、挪用、转借或骗取航空器活动区机
动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二)不得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或失效的机动车号
牌、驾驶证、行驶证、车辆通行证;
(三)携带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
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
患的机动车;
(五)驾驶车辆时应当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六)按照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
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
车;
(七)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
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八)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九)驾驶车辆在停机位范围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
(十)确保车辆与前车辆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十一)确保车辆与所拉载的拖车及所载货物稳固系妥;
(十二)未熄火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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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
查验;
(二)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
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 公里;
(三)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
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四)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
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 米内穿行或50 米内尾随、穿
行;
(五)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 米、宽2.5 米的大
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 米、宽1.8 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
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六)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
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
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
(七)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
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人员
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
左转向灯;
(三)昼夜开启黄色警示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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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导车灯光标志牌齐全、清晰、有效;
(五)夜间开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禁止使
用远光灯。
第二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
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第二十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
驶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有可能影响航空器运
行的,应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
或停车位,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第二十七条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行驶应当按照
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了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
进入或停放在停机位内;
(二)航空器正在进入停机位或被推离停机位时,车辆不得
进入停机位;
(三)准备为抵达航空器服务的车辆,须停放在设备停放区,
航空器已加上轮挡及引擎关闭后,方能接近航空器作业;
(四)车辆接近、靠接航空器作业时,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
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五)驾驶员在航空器旁停放车辆时,必须确保与航空器及
临近设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除需为航空器提供服务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从机
翼或机身下穿行;
(七)车辆不得停放在航空器燃油栓禁区内;
(八)当航空器在加油时,在停机位内的车辆不得阻碍加油
车前方的紧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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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当航空器引擎正在开动或防撞灯亮起时,车辆不得在
航空器后方穿过;
(十)在停机位内作业的车辆不得倒车。必须倒车的,须有
人观察指挥,确保安全;
(十一)车辆须避让在航空器旁工作的地勤人员;
(十二)航空器准备推后作业时,除航空器拖车外,其他车
辆均应远离停机位,停放在设备区。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三)驾驶非机动车不准载人;
(四)不得进入停机位。
第六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机场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一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的车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标
志、标线通行。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
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除非航空器的移动受阻,否则所有涉及人员均应留在现场,
肇事车辆也应保持事发后的状态,直至处理人员达到现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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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本规则,违
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 分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回
其驾驶证,6 个月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
驶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
12 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一)碰撞航空器的;
(二)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
(三)致人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
6 分: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人轻伤以上或财产损失2000 元以上
的;
(二)与航空器抢行造成航空器刹车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驶证没有进行年审的。
有前款(二)、(三)情形的,六个月内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
驾驶车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除第三十四条、三十
五条以外情形的,记1 至4 分。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驾驶员、人员违反本规
则的, 机场管理机构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违章人
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机场管理机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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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
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职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
管理机构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民航地区管
理局可以对该驻场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本
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的,民航地区管
理局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6 年 8 月12 日起实施。1998 年6
月3 日发布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
航总局第75 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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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样式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
本车号牌
车辆厂名
车辆类别
座位限额
车辆颜色
单位名称
本证号码 有效期
发证单位
(正面)(12cm×12cm)
说明:
1、 此证为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不作通行证使用。
2、 此证为一车一证。
3、 此证由机场管理机构车辆检验部门发放、收回。
4、 此证粘贴于车辆前方玻璃右下角。
5、 此证每年车辆检验后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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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牌样式
民航 A0001
注:1、此牌照长44.00cm,宽14.00cm。
2、ABCD…分别代表不同的管理局。
3、此牌为绿地,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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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近年来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王素杰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从2005年至2007年底我庭所统计的数据来看,2005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213件,其中离婚案件61件,解除婚姻关系的43件,撤诉10件,调解和好的8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28.6%,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0.4%。2006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76件,其中离婚案件7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52件,撤诉20件,调解和好的1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41.4%,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3.7%。2007年我庭共受理民事诉讼案结案128件,其中离婚案件63件,解除婚姻关系的50件,撤诉12件,调解和好的1件。离婚案件案占案件总数的49.2%,解除婚姻关系占离婚案件案总数的79.3%。由以上数据可见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自然会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离婚率持续上升呢?下面从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来探究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一、结合我庭受理案件的情况,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离婚双方的个人因素
1、个人思想观念的改变。结婚一直是国人心目中的人生大事,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和现状却在传统与现代的矛盾中不断变迁。近几年来形成的“超脱”婚恋观,网恋、一夜情、“闪婚”等现象不断出现。而且主要集中在年轻的新新女性身上。这是由这个年龄段的一些特质所决定的。这个年龄段的女性接触新鲜事物的机会多,模仿能力强,社会道德观念不高,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很多新新人类认为,现代社会的恋爱、婚姻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行为,自己的感觉最重要,如果不合适就散伙,快结快离,互不拖累。婚姻观念比较淡薄,在对待离婚上态度不慎重而导致离婚可能性大大增加。
2、草率结婚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随着现代思想观念的解放,婚前性行为增多。未婚先孕呈直线上升。双方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使得婚姻变得很牵强,因为也许对方在思想、性格、习惯方面并不适合你;也许他并不是你理想中的对象;也许小孩会成为你们生活的负担,种种不良因素为婚后的不幸埋下了种子。而且未婚先孕往往表现为闪婚,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3、相互了解少性格脾气不合。在现在的农村由于是中间人介绍而且相互见面的机会很少,相互没有深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保留着相亲、下聘、给彩礼等习惯,而且彩礼数额也相当“可观”在结婚前男方父母东拼西凑把彩礼凑齐,结婚后生活困难,俗话说:“贫贱夫妻百日哀”。夫妻之间也就会因为生活中琐碎的小事而大打出手而使婚姻无法维持。
4、家庭暴力日益增长,使得婚姻难以维系。
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危险的“杀手”,在结婚后由于一夜情、第三者、经济问题、心理变态等而实施对对方使以暴力,它对婚姻的伤害是致命的。家庭暴力还有一种在家庭中常常发生却又容易被忽视的形式,那就是冷暴力。即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如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等。这些表现形式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交叉线变平行线,走向离婚的边缘。
(二)、社会因素
1、家庭功能的改变,家庭的重要性减少,聚合力减弱。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封闭组织。它提供了社会教育、宗教、娱乐、经济、性节制等功能,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不断转变,在今日高度分工的社会,家庭的多样功能已逐渐为社会其他的制度所取代,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变得越来越少,不少人仅把家庭看成是个吃饭睡觉的地方。家庭的重要性不复从前,同样会导致离婚率的提高。
2离婚法律手续简化,导致离婚率增加。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以前很多人没有选择离婚主要是因为手续的繁琐,而且在法院办理也有好多相应的程序,现在手续简化后再也不想维持名存实亡的婚姻,这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规定。对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都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赔偿,我国只规定了可以有相应的补偿,但没有一定的标准,实际操作很难。只规定配偶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而没有规定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这对于仍想维护现有婚姻关系的受害配偶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婚姻的继续维持。
二、针对原因提出降低离婚率的对策
(一)、应不断完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由一方的行为造成另一方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减少,主要是不忠的一方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作第三者的供养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即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婚外不忠行为中受到的精神伤害。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有过错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赔偿的数额。但是仅仅将不忠行为的责任方式拘泥于金钱上的赔偿,或是赔礼道歉这些轻而易举的民事责任方式,受害方大多会由于并未遭受太多的损失而重新踏入“雷区”。如此治标不治本。只有加大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我国相关法律还应规定其他责任方式,婚外不忠行为给受害方的人格尊严遭到一定程度的践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恢复了受害方的名誉,也使侵害方在强大的社会压力和严厉的法律约束之下,对婚外不忠行为三思而后行。
(二)、受害方在对方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限因该适当放大。
不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取证难度很大,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诉讼中对受害方的取证权限上和证据的采用上应给予支持,这个问题时常困扰着受害方。婚外不忠行为往往十分隐蔽,受害方难于取证。现实生活中由于“捉奸”,“私家侦探”弄出的闹剧屡见不鲜,但往往没有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取证方式,法庭也不予支持。受害方大多无功而返。这极大地助长了婚外不忠行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法律的天平显然失衡。鉴于此,我国法律应当扩大受害方在不忠行为中的取证权利。(如转载请注明作者)

广州市消防监督若干处罚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消防监督若干处罚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监督,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但驻本地区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条 违反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为人警告、罚款、责令赔偿、吊销消防证件、没收违禁品、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或办公楼、住宅楼的公用地方,贮存、使用汽油和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二)在公共场所乱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残渣、残液、残气的;
(三)未经批准在车间、工场、仓库、公共场所使用汽油洗刷物件而挥发易燃气体的;
(四)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混存在同一库房,或者生产、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五)没有防电火花装置的车辆进入易燃危险物品场地的;
(六)发货、运输一级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超过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范围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违反禁令吸烟或在仓库、易燃工棚内使用明火或电热器具的;
(二)液化石油气炉与煤、柴、油、电等炉子放在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的;
(三)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五)故意隐匿灾情或提供假情况的;
(六)谎报火警或火警肇事者不报警不抢救的;
(七)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八)烧山、烧荒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三)将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埋压、圈占、损毁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使用电气设备或明火作业后,没有关断电源或不熄灭火种的;
(五)在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乱拉乱装电线、灯具和保险开关装置的;
(七)车间、仓库等部位和机动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而不配备的;
(八)在没有防火分隔的易燃物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
(九)班后不清理易燃杂物的;
(十)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通知仍不加改正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行为之日起,按违反规定的建筑物(或间距)的面积每平米每天罚款一角,但罚款总计一般不超过二千元: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工程以及搭建临时工棚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施工的;
(二)在施工中擅自改变各类工程的消防位置、距离、结构、使用性质或竣工后未经验收自行使用的;
(三)超期使用临时工棚不办超期使用手续的;
(四)无证安装消防自动报警设施或灭火系统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吊销消防证件、没收违禁品的处理:
(一)涂改、转借、出租消防证件的;
(二)违章经营烟花、炮竹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乘车、船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消防器材和电气产品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单位或行为人赔偿经济损失:
(一)用火用电等不慎引起火灾损毁他人财物的(属小孩过失由监护人员负责赔偿);
(二)单位发生火灾损毁他人财物的。
第十条 本规定的裁决与执行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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