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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5:50:40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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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2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
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净空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预报灾害性天气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和雷达站净空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雷达楼和水、电、路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部门做好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探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 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大建筑物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的建筑物,对雷达天线的水平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
(二)以雷达站为中心,半径20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得超过附表所列的高度。
第六条 雷达站探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雷达站探测设施主要包括:
(一)雷达站的探测仪器和设备,包括雷达探测接收设施、雷达信息发射设施、探测显示和控制设备、数字化处理设备、雷达伺服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雷达站探测用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避雷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条 用于雷达站探测的无线电频率、无线扩频通迅信道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雷达站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高度接近附表所列高度的(高度差在8米以内),要先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破坏雷达站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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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

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我市社会发展重要内容之一应该是通过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与法制建设实现“法治杭州”这一目标。各级政府承担着广泛而繁重的管理任务,负责实施大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建设法治政府,使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将更好地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设法治政府,可以促进各级政府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行依法决策和科学民主决策,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降低管理成本,创造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可以增强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他们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杜绝执法犯法和徇私枉法,将更好地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促进和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进步。因此,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是建设“法治杭州”的必要前提和先决条件。笔者认为,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市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建设法治政府。
第一,在行政决策方面。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组织听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律顾问室(在政府法制机构基础上建立的专为市政府法律服务的机构)的合法性论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
第二,在行政立法方面。政府立法要始终坚持“三个围绕”,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一是坚持体现地方特色,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立法工作。要根据政府立法需求的轻重缓急,加强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立法,推进我市“信息港”建设和“工业兴市”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城市管理、保护开发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加快城市化进程和“旅游西进”、“环境立市”等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方面的立法,确保市政府“改革攻坚”举措的落实;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立法,加快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使政府立法更紧贴我市实际,为推进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城市管理而服务。二是坚持“立法为民”,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立法工作。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制建设。认真研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所引起的有关公共危机方面的立法问题;积极探索“撤村建居”所产生的农民房屋、土地、就业、社会保障等立法难题;努力解决“七难”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难题等;依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高其生活质量,使政府立法充分反映民意,具有施行的广泛群众基础。三是坚持法制统一,围绕创新开展立法工作。立法要遵循法制统一原则,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衔接配套,使政府规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要善于利用有限的立法资源,加强立法前期调研,继续创新立法方式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切实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委员会中专家学者的作用,使立法广泛集中民智、真正反映民意、切实珍惜民力。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努力追求和实现立法过程成本、实施后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一是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切实将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公共危机和风险的能力,继续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二是坚决实行政企分开。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中介机构的关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企业活力和整个社会经济的活力与效率。要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三是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着力解决行政权力的纵向和横向的科学配置问题,使之既保证有利于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又有助于防止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着力解决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责权限的法定化问题,防止在政府内部滋生机构膨胀、人浮于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四是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减少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直接的、微观的和事前的干预;充分运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减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行政手段的适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在政府部门之间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五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按照构建阳光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文件公开、信息发布、会议旁听、立法听证、档案查询等具体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其余信息都要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对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利益的大事,要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六是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确实落实“执法有保障”这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四,在行政执法方面。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从体制、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必须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一切行政权力都要受制于法,一切行政管理行为都要于法有据,既不能失职不作为,又不能越权乱作为。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救济权,防止发生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一定要做到合理行政,防止滥用职权。二是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理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彻底解决执法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高执法的整体效能和效果,更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各种违法执法行为都要坚决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姑息。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基本保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强化他们的执法为民思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坚决杜绝无权执法、越权执法等现象。
第五,在行政监督方面。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运用权力、依法监督权力、依法制约权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和接受其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他们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维护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支持人民群众对关系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权利,及时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行为。主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善于利用这条重要渠道,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社会动态,及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三是完善政府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依法界定执法的职责,科学设定执法的岗位,规范执法的程序。加强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层级监督制度建设,探索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层级监督方式和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及考核办法,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规范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程序以及监督结果运用。坚持并不断完善报告工作、执法检查、审查批准、备案审查、考核奖惩等层级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巡视督察机制,不断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完善复议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提高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法和新举措,如建立简易复议程序解决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政府层级监督中的自我纠错、快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加强专门监督,积极配合和支持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机制,确保专门监督机关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完善考核制度。建立行政机关的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同时,为了避免依法行政走过场,还要强调行政首长在依法行政中的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责任,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
第六,在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方面。随着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进程的加快,政府行为的方面越来越受到法律制约。国家相继出台了《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几乎涵盖了行政行为的两大方面,即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目前,行政程序法已经在起草中,新一届国务院亦明确提出依法行政是本届政府的三大任务之一。由此,各级政府在日常管理中,将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法律事务,尤其在重大行政决策问题上,处理的周全不周全将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42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在提出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支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因此,从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出发,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应该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市政府和各区、县(市)和市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其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同时,长期以来,市政府的重大法律事务处理实际上大量的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而且近年来成倍增长,建立统一处置市政府法律事务机制(在法制机构基础上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政府法制机构现有干部为基础,择优选择教授、律师以及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为政府法律顾问室兼职顾问,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合法性论证提供保障,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受市政府所属机构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市政府及所属机构和区政府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已是建设法制政府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之需,也是建设“法制政府”的重要举措。(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卞军民)

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化管理规定

宁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化管理规定
1991年12月25日,宁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标准计量局统一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草拟制定自治区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
(四)指导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的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署、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
(三)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四)组织实施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建立标准档案;
(六)开展标准情报资料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自治区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本部门、本行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五)开展标准情报资料工作,建立标准档案;
(六)受理本部门、本行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五条 自治区有计划地发展标准化事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县以上(含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自治区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经验收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采用国际标准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的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贷款、用汇以及原材料、能源供应和运输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二)评选自治区优质产品,其质量指标按自治区优质产品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采用国际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评审。
(三)凡获得《合格证》的产品,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优质优价。
第七条 企业申请评选自治区质量管理奖,其主导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自治区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兽药以及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农业等方面的标准;
(三)信息分类编码;
(四)管理工作必需的技术要求;
(五)具有地方特色的煤炭类产品等;
(六)工程技术要求;
(七)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的其他地方标准。
第九条 地方标准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由自治区标准计量局批准发布。
第十条 申报地方标准,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标准报批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包括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四)试验验证材料;
(五)地方标准报批表。
第十一条 企业应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标准化系统。
企业研制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应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邀请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使用单位、质量检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进行技术审查,经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编号方法如下:
Q1 ××× ×××——××
─── ───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由三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企业代号由企业自编,备案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备案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1)宁夏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2)产品标准文本;
(3)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4)产品标准试验验证报告;
(5)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包括审查人员名单)。
(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当在标准文本上注明备案号,存档备查,并定期发布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的编号方法如下:
QB 64××××1 ×××——××
── ─────── ─── ──
│ │ │ │──备案年代号
│ │ │───────备案顺序号
│ │──────────────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标准备案代号



自治区的市、县行政区划代码,统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88—12—10发布的国家标准代码编排。
第十六条 受理备案的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各二份报送自治区标准计量局。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国家标准GBI《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一经采用,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都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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