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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29:38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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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6〕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ΟΟ六年七月十八日



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



茂府〔2006〕5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检察院、市法院、各民主党派、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及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行为。

㈠ 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之间调拨;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同级之间调拨;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5、经国家、省和市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6、市财政局认可的其他方式。

㈡ 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㈢ 报废,指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㈣ 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资产处置:

㈠ 因技术原因并经有关部门鉴定,确需淘汰的资产;

㈡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㈢ 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㈣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㈤ 闲置的资产;

㈥ 其他按国家、省和市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㈠ 申报审批

1、对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经逐级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对交通工具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3、对电脑、空调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专用设备、家具用具以及其他的资产处置,同一类批量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并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备案;批量价值(原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㈡ 资产评估

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财政局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1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局核准。

㈢ 资产处置

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申报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以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的,申报单位须报市财政局审批。

㈣ 结果备案

资产处置后,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处置单位负责)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同时,根据资产处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㈠ 资产无偿调出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经国家、省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省批准文件。

㈡ 资产出售

1、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㈢ 资产报废

1、报废价值清单;

2、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㈣ 资产报损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第七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包括有偿转让、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账目的依据和有效凭证。对处置的资产,申请单位凭《批复书》,调整有关账目。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需要调剂使用时,由原使用单位或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恪尽职守,加强监管,秉公办事,提高效率。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茂名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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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14号


  为加快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建设发展,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以下简称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离岛免税政策是指对乘飞机离岛(不包括离境)旅客实行限次、限值、限量和限品种免进口税购物,在实施离岛免税政策的免税商店(以下简称离岛免税店)内付款,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离岛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岛免税政策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政策适用对象。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是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以下简称岛内居民)。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经购买离岛机票和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有效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
  2.在指定的离岛免税店内付款购买免税商品,商品品种和免税购物次数、金额、数量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并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3.在机场隔离区凭身份证件及购物凭证,在指定的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由旅客本人乘机随身携运离岛。
  二、离岛免税店、免税商品品种、免税税种
  1.离岛免税店。离岛免税店是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商店。海口、三亚两地各开设一家离岛免税店进行试点。其中,三亚免税店在原批准设立的离境市内免税店基础上,增加其实施离岛免税政策功能,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启动试点。海口免税店待离岛免税店经营主体、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确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试点。
  2.免税商品品种。免税商品限定为进口品,试点期间,具体商品品种限定为:首饰、工艺品、手表、香水、化妆品、笔、眼镜(含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皮带、箱包、小皮件、糖果、体育用品共18种,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3.免税税种。离岛免税政策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金额、数量
  1.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旅客购物后乘机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岛内居民旅客身份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主要依据进行认定。
  2.免税购物金额、数量。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暂定为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即单价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详见附件。此外,旅客在按完税价格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条件下,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5000元以上的商品。
  四、离岛免税政策实施流程
  离岛免税政策主要实施流程包括:离岛免税店进口免税商品,离岛旅客在店内选购付款,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旅客在机场隔离区提货并乘机携运离岛等环节。
  离岛免税政策试点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4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下载: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免税商品数量范围.pdf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324/001e3741a2cc0ef4e37901.pdf

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

山东省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
山东省政府


(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国务院关于人民币汇价调整后有关价格等问题的几项规定》(即国发〔1986〕70号文),已翻印发给你们。为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人民币汇价调整后,由于汇价提高,国内支付的费用相应增加,各地要认真审查用汇计划,既要保证重点,又要量力而行。凡是对外已经签约的项目和进口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合同,落实人民币资金来源;尚未对外签约的,可根据今年七月二十二日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外汇分局
召开的全省自有外汇收、支、余业务报表编制工作会议上布置的对外汇、外汇债务和利用外资进行全面清理的要求,在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该保留的保留,该调整的调整。
二、外贸部门按代理作价原则,用省级外汇进口的原材料,生产、经营企业应努力消化价格上升的因素,对确实难以消化,需要提高产品价格的,要按物价管理权限报批。对个别不宜提价的商品,财税部门要按规定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市地和部门利用自有外汇进口的商品,仍继续执行谁用汇、谁负担的办法,其进口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拨交价格,按照自有外汇的使用权限,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四、已签订进口合同的原材料,因拨交价格上升,需要增加的部分流动资金贷款,由银行适当给予支持。
五、有引进技术设备的地方自筹基建项目,由于外汇比价变动而增加的投资规模,除省直接安排基建指标的大中型项目,由省适当增加基建指标外,其他项目如需增加规模,一律由切给市地、部门的自筹基建指标中解决,相应增加的人民币投资,亦由市地、部门自筹解决。
六、企事业单位用地方外汇引进设备、仪器,因汇价调整增加的开支,地方财政不予补贴,由企事业单位自行消化,消化不了的,由部门调剂或适当减少工作量,确需增加人民币配套资金的,可按贷款管理权限,酌情解决部分贷款。
七、防止抬价争购出口商品。对已经放开的三类工业品,外贸部门可参照国内市场价格,与供货单位协商定价收购。对已经放开的三类农副产品以及对国内市场没有影响的商品,其收购价格由外贸部门自行确定。对紧俏而又影响国内市场的农副产品,当地政府要对内、外贸的收购价格
加强协调或规定指导价格,避免冲击国内市场。
八、涉外饭店的房费、商品价格,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统一定价,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198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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