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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4:57:36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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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缔约双方”),
秉承中乌人民友好的历史传统,并本着将两国人民友好情谊世代相传的决心,
认识到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两国各领域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并基于这一共同愿望,
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应承担的义务,
旨在将两国关系提高到一个实质性的全新阶段,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及和平共处的原则发展全面和长期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在处理相互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条款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完全使用和平方式解决彼此分歧。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道路,保障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不断为两国关系注入新内容,落实两国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
缔约一方不参加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使用其领土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或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四条
乌方支持中方在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等问题上的政策。
乌方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乌方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反对任何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台湾独立”。
中方支持乌方在维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等问题上的政策。

第五条
一旦国际和地区出现复杂局势或爆发危机,有可能对缔约一方的和平或安全利益构成威胁,缔约双方将立即举行相应磋商,协商制定防止威胁的措施。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为巩固中亚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安全开展协作。
缔约双方将根据《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规定,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和“伊扎布特”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第七条
缔约双方发展军事和军事技术领域的双边合作。这种合作不针对第三国。
缔约双方重视发展两国立法和司法机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两国其他机构的交流,并在相关领域进行紧密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应强化平等和信任的合作伙伴关系,利用并完善包括高层会晤在内的各层次的定期会晤机制,定期就双边关系及双方感兴趣的重大和紧迫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第九条
缔约双方主张严格遵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反对任何武力压制或以任何借口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行为,愿积极致力于维护国际和平、稳定、发展与合作。

第十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和所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并促进经贸、科技、能源、资源、矿产、制造、基础设施、金融、农业、信息技术及其他双方感兴趣的领域内的合作,促进两国地区经贸合作并为此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将交通运输领域合作视为优先发展方向,将根据双方参加的有关协议,保证相互在本国境内为对方利用公路、铁路、航空、管道和其他运输形式运输货物和转运乘客提供便利条件,并促进相关机构在该领域积极合作。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和两国均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及本国现行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缔约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相互提供必要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将在有关法律基础上研究并解决缔约另一方法人和自然人在本国境内开展合作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本国法律,在促进实现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方面开展合作,并相互尊重各自为实现本国人民最大福祉所作的努力。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将全力促进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旅游和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相应机构的交往。
缔约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为双方公民往来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巩固中乌友好合作关系。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愿促进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
缔约双方愿加强在预防特别危险的有毒、有害物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动物严重传染病的传播方面的合作。缔约双方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将相互提供科学、技术和咨询帮助。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加强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和地区组织内的合作。
如缔约一方希加入缔约另一方已成为成员的国际金融机构、经济组织和论坛,后者应根据上述机构、组织和论坛章程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在落实本条约条款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和分歧双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磋商来解决。

第十八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在其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第十九条
为履行本条约,缔约双方积极推动在双方均感兴趣的具体领域签署协定或其他双边合作文件。
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可以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作补充和修改。
本条约的补充和修改需经缔约双方批准,并从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作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本条约需经批准,批准书互换仪式将在塔什干举行。本条约自双方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2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1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2005年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乌兹别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胡 锦 涛 伊·卡里莫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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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针对我省大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用自有资金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自有外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筛下,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在原基础上,按分类提取的规定逐步提高,提高幅度和期
限由各地、市自定。
二、企业各项自有基金,由企业自行支配。在保证发展生产的前提下,税后留利由企业自行安排。
三、在保证利税增长、国家得大头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特点确定工资奖励方式,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同上交利税挂钩,产品单一、适销对路的企业,也可以实行产品工资含量的办法,使企业工资总额随着上交利税的增减而按规定比例增减,并计入成本。
四、企业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以外的产品,可以自行销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价格由供需双方议定。对优质产品实行优质优价。
五、年耗能折标准煤五万吨以上的企业,可自行制订节能奖励办法。对消耗量大、又比较紧缺的原材料,在定额先进的前提下,企业可自行制订节约奖励办法。
六、凡出口的工业产品,地方外汇分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留给生产企业,企业有外汇使用权。
七、企业有权确定生产经营管理形式,可以划小核算单位,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可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八、本暂行规定,在大型和部分骨干企业中实行,具体名单附后。

附:执行《关于搞活大型、骨干企业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企业名单

唐山钢铁公司 保定化纤厂
宣化钢铁公司 石家庄第一印染厂
邯郸钢铁总厂 石家庄第一棉纺厂
石家庄钢铁厂 石家庄第二棉纺厂
邢台钢铁厂 石家庄第三棉纺厂
石家庄焦化厂 石家庄第四棉纺厂
承德钢铁厂 石家庄第五棉纺厂
华北制药厂 石家庄第六棉纺厂
沧州化肥厂 石家庄纺织经编厂
石家庄化肥厂 邯郸第一棉纺厂
唐山橡胶厂 邯郸第二棉纺厂
邢台轮胎厂 邯郸第三棉纺厂
保定市石油化工厂 邯郸第四棉纺厂
秦皇岛耀华玻璃厂 保定第一棉纺厂
邯郸水泥厂 保定变压器厂
唐山建筑陶瓷厂 冀东水泥厂
唐山水泥机械厂 张家口卷烟厂
石家庄卷烟厂 保定卷烟厂
邢台冶金轧辊厂 石家庄拉机配件厂
石家庄动力机械厂 保定铸造机械厂
寿王坟铜矿 秦皇岛工业技术玻璃厂
榆山石矿



1985年1月9日

关于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保监发〔2002〕35号

各寿险公司: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各寿险公司相继推出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以及万能产品等新型产品,对促进寿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新型产品的销售过程中,由于管控不力,误导宣传问题日益突出,相关投诉及退保纠纷在近一段时间来大量出现,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为维护广大寿险消费者的利益,各寿险公司必须加强对寿险产品的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2001第6号令),高度重视新型产品的销售管理,研究防止误导宣传以及加强营销员管理的具体措施。各公司要深入基层了解新型产品的销售情况,对已经产生的误导问题要严肃处理。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会报告。

  我会将于近期听取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如何加强新型产品销售管理,防止误导宣传的汇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寿险新型产品销售的管理。我会将进一步加大对误导宣传的查处力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查出的误导行为,我会将按有关法规追究保险公司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取消违规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停办违规公司相关业务的处罚决定。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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