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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10:39  浏览:88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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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156号

  现批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5-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4.1、3.4.3、3.4.4、3.4.6、4.2.3、4.2.4、4.6.1、5.1.2(1)、6.4.4、7.2.1(4)、7.2.2(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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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吉府发〔2003〕6号 )
2003-2-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于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三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政务公开指南》,并于2003年10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的好经验、好典型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将于年底对全市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吉安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政务环境,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促进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依法行政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确保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是主动适应新形势、改进施政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实施政务公开,对于增强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及自觉性,提高管理相对人遵纪守法意识及依法维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实施政务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基层工作机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都要实施政务公开。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属于公开的内容;尤其要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进行公开。

第六条 政府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决策情况。主要包括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举措、重要事项办理、重要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事项等;

财政收支情况。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大额度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大宗政府采购情况,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预决算,大型固定资产核查和处置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管理、发放情况等。

人事情况。主要包括行政编制、人事任命、公务员选拔录用、退伍转业军人安置、评先表彰、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情况等。

第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公开的主要内容:部门的职责,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处理途径;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本部门的的批评、意见、建议及其处理情况;以及本部门人事任命、奖惩录用、职称评定、财务收支、大额资金分配、工程招投标等情况。

第八条 政府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办公地点前建立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在本辖区中心广场或办公大楼前设立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墙;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在政府信息网上增设政务公开网页;建立综合性的政务大厅或专业性服务大厅;对重大决策,要选择实施预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质询制度。

第九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机构政务公开主要形式:在部门、单位办公地点建立公开栏,公开部门、单位的职责、目标任务、机构设立、处(科、室)负责人姓名、监督部门及电话;建立部门、单位"一厅式"、"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形式;在"一厅式"办公大厅内设置公开栏、公开手册、办事须知;有条件的可设立触摸式电脑、语音信箱等电子办公设施。

第十条 实行公开内容备案检查制度。凡涉及政务公开的重要事钣上喙鼗固岢霾⒈ㄍ墩窆斓夹∽楸赴福徽窆淖柿希晒ノ桓涸鹑饲┳植垂乃承虼娴担桓骷墩ㄆ诩觳檎窆榭觯⑾治侍饧笆本勒?

第十一条 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以及政府部门管理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对违反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和办法的人和事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要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人士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消极抵制、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

第十三条 建立群众评议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入社区活动,推行基层公务员对辖区群众通报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点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走形式、走过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给予相应组织处理;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或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的,或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导致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相应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采取市、县(市、区)两级联动,条块结合的组织形式:党委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各部门各负其责。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和本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要把政务公开与加强机关内部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管事、管人。

第十七条 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要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政府采购、建立有形建设市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等反腐败治本抓源头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发挥综合效应。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43号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并充分认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使棉花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棉花质量不断提高。


(国家计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组成5个检查组,于3月7日至17日,对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9个棉花主产省(自治区)的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各有关省(自治区)按《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工作都十分重视,立即进行了具体部署,组织省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各有关市、县开展自查自纠,一些省(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同志亲自带队赴棉花主产县(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工商管理、质量监督、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保证了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9省(自治区)共派出棉花质量检查人员8000余人次,对2482个棉花加工厂、纺织厂进行了专项质量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成包皮棉标识不全、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混等混级加工、收购单位无品级实物标准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棉花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的不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查封、取缔一批非法购销、加工网点。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查,责令有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的文件和标语、口号进行了纠正。通过这次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各地棉花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开始改观,私商棉贩非法收购、加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棉花质量有所提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从抽查的情况看,尽管9省(自治区)在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一是棉包质量标识不规范、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等问题相当突出。多数地区轧花厂、棉麻公司仓库、纺织厂里的棉花仍按棉花老标准刷唛,有的标识不全,不刷等级、生产日期,甚至存在白包情况。检查组此次共抽查277批棉花。其中,标识不规范的有150批,占54%;无标识的有11批,占4%。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的也很突出,在抽验的151批棉样中,虚高品级55批,占36%,远没有达到供销总社规定的95%的相符率。二是棉花加工质量普遍较差。除因气候条件不好的影响外,人为因素也是重要原因。检查中发现,多数收购、加工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标准,不实行“一试五定”的棉花收购检验规程,混等混级收统花、超水棉。不少棉花加工企业管理不善,对混收的统花和超水棉未进行必要的分拣和晾晒,再加上设备老化,加工质量差,棉结、索丝较多。三是对非法加工设备的处理和监管不力。9省(自治区)对查封的轧花机、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多数地方只是就地封存,没有按《通知》规定予以销毁,部分企业还在生产销售土打包机。
这次检查,也暴露出一些涉及棉花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对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认识不足,甚至对这次检查也是临时应付,使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检查组在抽查非法加工设备封存点时,发现有的封条竟然浆糊未干。二是棉花行业管理弱化,市场、质量意识淡薄。从检查中接触到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看,多数对《产品质量法》和棉花国家标准缺乏学习和认识,认为卖棉还是看样定价,对证书和标识的法律承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三是法规不健全,查处难度大。按照多年以来的政策,严禁生产、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对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但到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不断提高棉花质量和规范棉花市场管理,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巩固成果。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有关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忽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所造成的巨大浪费和危害,以及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巩固这次检查成果,防止反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真正树立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棉花质量。对这次检查中的遗留问题,建议按以下原则妥善处理。一是对查封的无照加工点的设备,其中合格的,由各地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先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下一步结合棉花企业的改制、改造,采取折价入股或定向拍卖的方法,将收回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对不合格的设备坚决予以销毁,不留隐患。二是农民可利用加工自用棉、留种棉的小型设备开展代理加工,但不得从事棉花购销活动,不得配置打包机;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监管。三是对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压力吨位标准小棉花打包机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对已销售用于棉花打包的小打包机,由当地政府责令生产企业折价回收后销毁或改造为其他规格、其他用途的产品。
二、管住加工,规范收购。在棉花收购、加工环节,各省级政府要继续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各地对已经取得资格的收购、加工企业,要按照标准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同时要搞好棉花加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T18353-2001)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棉花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由质检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防止不合格设备流入市场。在棉花收购环节,要按有关规定,坚持“一试五定”(试轧籽棉定衣分、对照棉花实物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分、估验对照机拣定杂质);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引导农民“四分”(对棉花进行分摘、分晒、分存、分售);对农民交售的混棉,轧花厂要采取办法进行分拣,切实提高棉花质量。为适应棉花收购形式变化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研制棉花快速检验仪器。
三、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一是加快棉花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供销社棉花企业遗留的历史债务问题要抓紧处理,为企业改组改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对轧花厂进行更新改造,减少重复建设;密切棉花企业与棉农和纺织企业的关系,逐步发展棉花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二是完善法规,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建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制定关于加强棉花收购、加工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条例,依法实施严格有效的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三是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建议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力度,加强和扶持良种培育工作,为棉农提供高产、优质、价格合理的棉种,提高我国棉花品质和国际竞争力。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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