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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11:38  浏览:88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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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66号




关于印发《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关于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开展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153号)要求,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城市编制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审查。为使各城市编制的《规划》更加客观全面,现将《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印发你们。请你局按要求对辖区内重点城市编制的《规划》进行审查。各直辖市《规划》报我局进行审查。

  附件:《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点


环办〔2004〕66号文件附件:

一、总体要求
  1、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是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阶段性目标的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规划中应具有城市环境质量目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环境建设和环境管理项目等内容,并对以上内容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协调。规划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相吻合,申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与创模规划相协调,重点流域内的城市应与重点流域规划相协调。
  2、 重点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目标为到2010年各城市环境质量按照功能区全面达标,规划基准年为2002年,规划近期为2005年,远期为2010年。
  3、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环境功能区达标的考核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考核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和《海水水质标准 GB3079-1997》。
  4、规划中要明确各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的现状、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使用功能、规划功能及其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和可行性论证,经市政府批准划定噪声功能区、大气功能区,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经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视为规划依据。
  5、城市市区行政管辖区域的所有功能区均达标,即为该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所有环境功能区都必须有监测点位,没有监测点位的功能区按该功能区不达标计算。
  6、 达标规划中要有科学合理的功能区达标方案。规划达标方案的制定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目标、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和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加以分析,使规划制定建立在对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清晰、翔实的评价基础之上。
  7、 规划要提出保证规划目标得以实现的分阶段的重点工程和投资方案,工程设计要切实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规划中要提出保证规划实施的专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水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关于基础数据
  规划使用的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及氨氮排放量等基础数据必须和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数据衔接,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对于中小企业发达的地区,环统数据可能偏小,需利用用水量、工业产值等数据对环统数据进行修正;
  排污数据必须分水环境功能区(对出于当地水环境管理需要而必须对水环境功能区进行整合的,排污数据需对应到整合后的水环境功能区);
  水质监测数据必须分水期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2、水环境功能区的达标评定。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经统计计算有大于85%的达标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环境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类水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关于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
  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必须与我局污控司正在进行的《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衔接,技术要求如下:
  水文参数:一般情况下,设计流量选择近10年最枯月流量;
  模型选择:原则上推荐按照单因子、一维模型进行模拟计算;地处大江大河沿岸的地市必须采用二维模型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明确计算采用的边界条件(如岸边污染带的长度、宽度等);
  容量计算结果:将水质模拟计算结果扣除面源份额等作为可利用水环境容量,以此作为污染物排放量分配的参考。
  4、关于水环境保护目标
  水质污染控制因子筛选及目标确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29个项目原则上均作为考核因子,重点指标是pH值、溶解氧、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石油类、汞、铅、挥发酚(湖、库增加总磷、总氮二项指标)及该城市的特征污染物。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历年水质监测结果选择确定主要污染因子,并据此筛选水污染控制指标。主要污染因子是污染分担率占90%的污染因子(COD和氨氮为必选项目,湖库增加总磷、总氮两项指标)。
  将水环境功能区规定的水体使用功能对应的水质类别作为水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根据当地的水污染治理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工业结构、水文及水资源特征等制定阶段目标,目标制定时必须考虑其可达性。
  水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目标:在全国范围内将COD和氨氮作为主要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指标,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因子及控制目标。
  5、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评定。每个监测点位指标85%监测项达标即为该测点该次监测达标,按监测频次要求,每次均达标,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类水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6、关于水污染治理项目
  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应根据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问题去筛选。在开列水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后,需根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三、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 关于基础数据
  规划使用的污染源数据、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气象数据等,可利用容量核算工作的基础,但需给出必要的分析和论述。
  如报告中要给出点、面、线(机动车污染较重城市)等污染源的划分原则和方法。对点、面排放高度的划分不作硬性规定,但对于高于30米的点源作为面源考虑时,需从源的性质、排放强度及与区域整体的关系方面作出合理的分析。
  对于现状质量评价,根据现有监测数据,按照时间(四季)、空间分布评价2002年大气环境质量,分析近年来(至少从2000年~2002年)环境质量变化发展趋势。
  2、空气功能区达标评定。所有国家认证的点位均应参加评价。对于全部为自动监测站的城市,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的比例大于85%,即为该点位达标;对于无空气自动监测站或部分点位是自动监测站的城市,每个监测点位按监测频次要求取得全部监测数据,求得年日均值,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即为该点位达标;每个功能区中全部监测点位均达标,即为该大气功能区环境质量达标。
  3、 关于大气环境容量计算结果
  大气环境容量计算结果必须和我局污控司正在进行的《城市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衔接,计算模型的选择最好与其一致,技术要求如下:
  对于可选用A-P值法计算容量的城市,除了用A法计算大气环境容量外,要用P法对现状污染源的地面环境质量影响进行分析,并根据地面浓度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得出允许排污总量。
  对于选用多源模型计算容量的城市,要详细阐明所选用多源模式的技术特点和适用条件,阐明气象数据和污染源数据整理成模型所用数据的技术过程。要应用模型计算分析现状污染源布局的地面环境质量影响,根据地面环境质量达标的要求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得出满足实际环境容量的总量。
  4、关于大气环境保护目标
  大气污染物环境质量达标考核指标:PM10(或TSP)、SO2、NO2(或NOX)及该城市的特征污染物,超大城市增加O3。按照大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将各项指标对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大气环境保护的最终目标,并根据当地的大气污染治理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工业结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特征等条件制定阶段目标,目标制定时必须考虑其可达性。
  5、 关于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的设计必须有针对性,在对点、面源削减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重点考虑点源的优化分配和布局,节能、清洁能源的使用等。在开列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清单后,需根据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6、其它
  其它技术细节和步骤可参考《环境保护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技术导则》中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章节。

四、固体废物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现状产生量调查是编制固体废物规划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获取可靠资料,尤其是对生活和医疗废物,很多地区没有做过系统调查,此次规划务必完成这项工作;在调查时要采用常驻人口(五普人口)替代户籍人口,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的范围要包括历年贮存量。
  对于生活垃圾,现状调查还需要包括生活垃圾组成分析、环境卫生系统建设概况,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数量、规模、是否满足无害化处置要求)等内容;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要列出当地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主要种类,影响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低下的主要原因;
  对于危险废物,需要对目前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等内容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价;
  2、产生量预测
  产量预测中,参数的取值要符合当地实际,避免未来产生量的预测出现过大或过小的情况。
  3、目标与指标
  规划指标中,必须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指标;对于大城市需要增加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等。
  4、建设任务
  开列固体废物治理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和完成时限等。
  对于生活垃圾,要提出适合当地城市特征和垃圾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方案;根据各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的特点和当地生活垃圾产生特征,选择出适合于当地生活垃圾的处理方法,处理方案要强调综合处理和区域联合处理,以使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满足规模化、合理化要求;同时规划中要强调对现有处理设施的无害化改造和逐步淘汰污染严重的小型处理设施。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规划中要强调前端控制;提出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开展的有效鼓励政策措施,尤其强调固体废物在建材行业、冶金行业和环保产业中的综合利用;提出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中心的方案。
  对于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要强调开展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鼓励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强调采取建设集中处置设施来处理本市及所辖区县的医疗废物。
  对于废旧电子电器,经济发达城市需要提出收集网点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方案。

五、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噪声规划审查技术要求
  1、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
  规划中需要附上市政府批准的噪声功能区划方案。通过对交通干线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和社会噪声的调查以及根据环保的信访材料,找出当地主要噪声污染源。评价内容包括对噪声敏感区,主要噪声源种类、数量、受噪声影响的人口分布等情况进行分析。
  2、噪声功能区达标评定。每类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按昼夜等效声级(Ldn)分别达到相应功能区昼夜标准,即为本季度该类功能区噪声达标(同一功能区有多个测点时,按算术均值计)。按监测频次达标比例大于85%,即为该点位达标;所有功能区均达标,即为该市功能区噪声达标。
  3、规划目标与指标
  根据噪声污染的预测和噪声污染控制功能分区的要求,确定规划期间噪声削减控制目标。对于交通噪声,提出交通干线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对于环境噪声,提出各功能区环境噪声在规划水平年达标率要求。
  4、噪声污染控制方案
  开列噪声污染控制治理项目清单,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排序,给出各项目的责任部门、资金筹措安排、完成时限等。
  对于交通噪声污染控制,需要提出声源控制和配套设施的改造方案,对未来道路建设和汽车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对于工矿企业噪声污染控制,从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上提出具体改造和设计方案;
  对于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控制,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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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191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如何发放的请示》(京卫疾控字〔2005〕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了“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目前,有关分质供水的具体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你局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平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战时进行人民战争的重要物质基础。搞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是民兵工作的重要任务。为了使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更加科学化、制度化,根据《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储存的武器、弹药及通信、工兵、防化、观测、防暴等军事技术器材。
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第四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目标是:按照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达到“五个一”的目标。即:有一套统一协调、高效的领导管理机制;有一套健全、规范、落实的管理制度;有一个符合安全要求,坚固可靠的库房;有一支思想稳定、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的看管队伍;有一
套质量可靠、使用灵敏、畅通的安全设施和技术监控办法。

第二章 仓库建设
第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达到:库区位置适当,符合战备要求,符合安全要求,符合技术要求。达到坚固安全,能防盗、防抢、防火、防尘、防潮、防洪,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
第六条 库房必须是砖混结构,有密闭的铁门、铁窗和通气孔,面积符合规定标准。库区围墙应达到三米以上,并装有一米铁丝网,生活区与技术区分开。
第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配有质量可靠、使用灵敏的报警、避雷装置和配套的消防器材,有简易的气象设施和2—3条良种犬。
第八条 保管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牢固的库(室)、枪柜(箱、架)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第九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含市、区,下同)人武部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应当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修建和改建所需经费,由保管武器的企事业单位解决。
第十条 各级仓库应立足库区现有条件,在不增加警卫看管人员,保证正常管理工作不受影响,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以库养库活动。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审查,选好配齐,在职在位,并按照思想稳定,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管理和教育。
第十二条 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不得少于7人(含3名现役士兵),县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不少于5人,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配设2人以上的专职人员看管。
武器装备仓库的看管人员要专职专用,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承包制,看管人员不得配备女同志。
第十三条 看管人员的选配要经军分区、人武部和公安、保卫部门审查考核,并报上级军事部门备案。看管人员要政治可靠,身强体壮,热爱库管工作,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对不适宜从事看管工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武部门必须加强看管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健全党团组织,定期组织学习,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形势教育和法纪教育。仓库日常工作应实行连队化管理。
第十五条 看管人员必须达到“三会四熟悉”即:会擦拭保养武器装备、会正确处理各种紧急情况、会使用消防器材;熟悉看管警卫职责、熟悉武器装备仓库管理各项规定、熟悉库内武器装备的各种标志和识别、熟悉各种安全设施的性能、使用方法及一般故障的排除。
第十六条 省军区、军分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工资、公务事业费和福利费等,从国防费中开支;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职工的工资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都应建立看管警卫值班、人武干部轮流住库值班、领导干部节假日住库值班等值班制度;遇有特殊情况,军分区、县人武部领导干部和有关业务部门人员,必须到军分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带班。
第十九条 看管警卫值班每班岗哨不得少于2人。值班时应做到“五不准”,即:不准脱岗,不准睡觉,不准酗酒,不准在值班室会客,不准带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武器装备仓库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不失控。要认真落实双人双锁分开保管制度,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确保库房钥匙保
管责任明确。
第二十条 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应建立以下5种登记制度。即:装备物资的接收和发放交接制度、人员出入库区登记制度、库房温湿度登记制度、警卫值班登记制度、干部检查情况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军事机关对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必须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除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看管人员和值班干部每天检查外,人武部军事科每周、人武部每月、军分区每季度、省军区每半年要对所属民兵武器装备仓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抽查,检查情况应进行详细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军分区、人武部应根据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所在地的民情与社情,建立由公安、武警和民兵参加的联防组织,制定联防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民兵武器装备丢失、被盗、被抢、爆炸等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允许拖延迟误,不允许隐情不报。向上级军事机关逐级上报时间应不超过2小时。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装备物资的长期储存,仓库要做好经常性的防潮、防热、防冻工作。温度、湿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库存武器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仓库装备物资的登记统计,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并定期核对。
仓库装备物资的性质和数量属军事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五条 库存装备物资应分类存放、配套管理,保证安全。对不同品种、式别、生产工厂、批次、规格、等级的物资应分别堆放,并用卡片标明。严禁武器、弹药、易燃易爆等物品混放。
第二十六条 装备物资的装卸、搬运、码垛要稳拿轻放,堆积、排列放置要稳定、整齐,便于收发、检查、通风和维护管理。堆积时要留出60厘米的检查道和不少于1.2米的工作道,堆顶距顶棚不少于1米。
第二十七条 库存装备物资要定期进行翻堆倒垛、转动和晾晒。装护具应每年倒垛一次;弹药和装箱武器每三年倒垛一次。如物资发生锈蚀,包装生霉变形,堆垛倾斜等应及时倒垛、晾晒和检修。
第二十八条 随武器配套的备件、附品、工具应随武器配套保管。随枪的装护具单独包装存放。光学瞄准镜应标记枪、炮号,放入木柜保管。
第二十九条 装箱的武器,凡成批的应按原包装铅封保管;零散的应利用旧包装箱整理好保管;重新配套封存包装的武器,箱内应填放装箱单;不装箱的武器,要以完整状态并架排列存放。
第三十条 带轮胎的武器应在下架、炮车、架尾、牵引环的下部用支柱顶起,使车轮、架尾离开地面。车轮和高低机、方向机每季度应至少转动一次。
第三十一条 弹药入库,要按照接收弹药的品种、批次、库房容量、结构等情况,按照“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预先作出计划,安排存放。
第三十二条 实弹、教练弹、空包弹及停用、禁用、废品弹药均应分库存放,并设明显标记。零散炮弹应用木箱包装,用卡板固定,并在箱外标明名称、数量等。枪弹、手榴弹应铅封或上锁。
第三十三条 武器的技术状况每年进行两次抽查。如发现油料变质、武器生锈,要及时擦拭、换油保养,并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转为废品的武器、弹药、器材和危险弹、禁用弹等,应单独分类保管,清理登记,上交处理。严禁不经请示,擅自拆卸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待修的民兵武器装备,一般由配有单位自行修理,没有修理能力的,送上级修械部门修理。
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所需经费,从民兵事业费的装备管理维修费中开支。
省军区、军分区修械所,要按照分工,完成修理、制件、技术培训等任务,并经常深入基层巡回检修。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技术管理,除依照本细则执行外,还应当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配备与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民兵武器的配备与补充,由省军区司令部统一计划,各军分区和县人武部遵照执行,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民兵武器装备配备,应当根据基干民兵组建计划和战备、执勤、训练等项任务的需要,做到保障重点,合理布局。在实际工作中要通盘考虑,做到有利于战备,有利于民兵执行应急任务,有利于开展军事训练,有利于武器安全管理。
民兵武器装备除部分重武器外,应集中存在省军区、军分区、县民兵武器装备仓库。
军分区应确定1至2个营规模的民兵武器作为应急机动使用;县人武部应留出1至2个连的武器装备,以保障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执行应急任务。
第三十九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调整,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武部批准;超出范围的由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平时启用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经过批准。启用简易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军分区批准,报省军区备案;启用新品和长期封存的民兵武器装备,由省军区批准。
第四十一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由各级军事机关的动员部门承办报批。民兵弹药的报废由各级技术部门承办报批。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民兵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一般不携带武器弹药,遇有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枪支弹药时,由县人武部报县(市)党委、政府批准,同时向上级军事机关报告。
动用民兵应急分队维护社会治安,并携带武器弹药执行任务时(不得开枪),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时,须经中央军委批准。
第四十三条 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需动用武器装备时,必须经县人武部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在民兵训练基地集中训练使用的武器装备,必须做到早出库,晚入库;分片设点训练使用的武器装备,应集中存放在临时存放点中,并有2人以上负责看管。
第四十四条 除兽害以外必须动用民兵武器时,须经报省军区批准,由县人武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民兵、学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各级军事机关的作训部门按上级规定标准和下达的指标,逐级进行分配。并由技术部门负责拨给,消耗情况由动员部门统一进行审核和列报。
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弹药,由省军区下达指标,由所在地的军分区负责拨给,消耗情况由军分区负责审核和列报。
第四十七条 除兽害以外所需弹药,应严格控制,并由县人武部、军分区提出申请经省军区批准价拨,所得款项列入民兵装备购置费中。
第四十八条 民兵弹药的使用,应当执行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军事训练用弹应严格按指标使用,严禁超打和超用;对节余弹药,必须交回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列入本年度装备实力统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四十九条 严禁挪用、出租、交换民兵武器装备。不得动用民兵武器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严禁将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费、民兵武器装备维修材料或者备件挪作他用。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全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省军区领导下,由省军区司令部主管。
军分区、县人武部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武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武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军事机关做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纳入管理计划,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各级军事机关和民兵武器装备的看管、使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十四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兰州军区颁发的《民兵武器装备业务工作分工实施细则》,领导和协调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有关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抓好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五十五条 民兵武器装备实力统计,由各级动员部门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的技术统计和弹药实力统计工作,由各级技术部门负责;民兵通信装备实力统计由各级通信部门负责,同时抄送同级动员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系统准确的情况和资料,共同搞好实力统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在各级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中开展争创“先进达标仓库”和“优秀保管员”活动,提高管理水平,促进管理工作的落实。对在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危害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行为要予以惩处。奖励与处罚的条件
和办法,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地(市、州)和县(市、区)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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