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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1:02:51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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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财税[2005]17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现将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53号文件规定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4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三、对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四、企业可以在不高于40%的幅度内,选择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比例,该比例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选择部分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该范围确定后,不得在以后年度随意调整。
五、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缩短折旧(摊销)年限,采取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或要求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中附注说明,不得审批;通过建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折旧(摊销)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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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婚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婚姻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5月(57)法接字第472号请示收悉。关于邹花子对汉川县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服,提出申诉,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的婚姻问题的请示 (57)法接字第47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近受理了一件刑满人犯对不服缺席判决离婚的申诉,很难处理。估计这类申诉,在今后还有增多可能,必须有个适当办法解决。今将我们的初步处理意见报上,当否ⅶ希速批示。
男方邹花子住我省汉川县脉旺镇南正街,1951年4月经汉川县人民法院以恶霸罪判处徒刑四年,投入沙洋农场劳改,1955年4月刑满留场就业,1957年回家探亲,始知其妻杨勋在1952年4月经汉川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当即去汉川县人民法院索取离婚判决书,汉川县法院以“邹花子在劳改不便传唤,业经本院缺席判决离婚。(原判决书发给其家庭)”出具证明一纸。邹花子以他家里的人均未收到判决书,女方离婚时是为生活所迫,现在女方愿意回来为理由,不服汉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
我们认为,法院判决杨勋与邹花子离婚时应通过劳改部门征询邹花子的意见。但是在1952年那时,对于劳改犯配偶提出与劳改犯人离婚必须征询劳改犯人的意见并无具体规定,也强调得不够,所以也情有可原。既然已经缺席判决离婚,一般的不应再作处理,用教育说服办法执行判决。如果男方当时未收到判决书,现在法院可以补发一份。女方已另与他人结婚,假如又要求与原夫复婚,必须再与后一结婚者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方可。
1957年5月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部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部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用菌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蘑菇、香菇、草菇、木耳、银耳、鸡(土从)、猴头等鲜、干食用菌及其制品。

  第三条 为防治病虫害,使用药物消毒杀虫时,仅能用于菇房,并应严格掌握用量, 严禁使用1605、1059、666、DDT、汞制剂、砷制剂等高残毒或剧毒农药。

  第四条 栽培食用菌使用的材料,应报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符合卫生要求,方能生产、销售。   

  第五条 食用菌制品,使用添加剂应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 食用菌生产购销部门,必须加强毒菌、食菌鉴别知识的宣传,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食用菌要做到专人负责,分类收购,严格检查,防止毒菌混入,严禁掺假、掺杂。

  第七条 食用菌的包装、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使用装过农药、化肥及具他有毒物质的容器包装,严禁与农药、化肥、中草药材和其他杂物混堆、混运。

  第八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等单位,根据需要按手续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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