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31:03  浏览:8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


徐政发 〔2004〕 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四个新城区建设的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以支持新城区起步区的建设,确保新城区起步区建设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

附件: 1.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施方案
3.徐州市新城区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4.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二○○四年三月七日

附件1:
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障制度,保护农村居民健康,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徐州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徐州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新城区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是指在政府组织和领导下,以农村居民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的方式筹集资金,对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偿的健康保障制度。
第三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财政补助、集体扶持、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由政府领导和卫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负责组织、宣传、协调、监督、审计新城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合管办主要职责
一、协调有关部门及单位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根据当地实际拟定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配套政策;
三、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指导基层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征集、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五、负责审批、兑现报销款项,定期公布资金支、余情况,接受参保者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保对象
一、新城区内农村居民(含办事处企业职工、中小学在校生、个体户);
二、在潘塘务工经商、持有暂住户证的外地居民。
第七条 参保人员以农村家庭为单位,凡参保的农户每位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中途不退保。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患者有按本办法享受医药费补偿的权利;
(二)对合作医疗具备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
(三)有权接受组织实施者开展的免费健康体检、咨询、教育服务;
(四)享有其他有关权利。
二、农村合作医疗参保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服从合作医疗管理,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依据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时足额交纳合作医疗资金;
(三)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来源
第九条 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的收缴,个人部分原则上由合管办负责收缴,财政、卫生、地税、工商、民政部门予以配合,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收取个人资金时要签定合作医疗合同,使参保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资金来源:
一、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二、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潘塘办事处为每个参保者每年各交纳5元;
三、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为新城区每个参保者每年补助10元;
四、农村集体投入及社会个人捐款。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补偿原则,适度承担大病、重病高额医疗费用的补偿,具体办法如下:
一、以户为单位先缴费、后享受,现金就诊,凭发票报销;
二、合作医疗参保者,个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应自觉遵守逐级转诊制度,原则上就近就诊,遇到特殊情况,事前或事后应向合管办报告,合理者予以报销;
四、参保人员凭办事处(镇)级以上卫生院病历、出院证明、原始正式发票和参保卡,方能按比例报销住院费、手术费、常规检查费、医药费;
五、门诊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住院费用按费用多少分级按一定比例报销,具体如下: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潘塘卫生院)门诊或村卫生室就诊者,可在5%范围内给予报销。
(二)住院者按下列比例予以报销:
1001-2000元报销20%;
2001-3000元报销25%;
3001-4000元报销30%;
4001-5000元报销35%;
5001-10000元报销40%;
10001-20000元报销45%;
20001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予报销:
一、节育、生育(计划内生育剖腹产除外);
二、矫形、整容、疗养、康复治疗;
三、在私人诊所或未经许可的社会医疗机构支出的费用;
四、自行采购的药品;
五、服毒、酗酒、自杀、性病等人为事故所致的费用;
六、医疗纠纷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费用;
七、自行购药和特殊医疗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属于合作医疗支出范围的费用;
八、合管会按有关规定认为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作医疗资金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的经费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定期召开合管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兑现合作医疗保险费用补偿,每月公布一次,提高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是社会保障性资金,事关农民生命健康。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统筹资金要储存在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经营性投资,不得购买国债,不得将合作医疗资金用于合作医疗制度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任何行政性、事业性支出,也不能借支给任何人、任何单位。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一、收回全部钱款;
二、当年内取消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三、对参与的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在建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合管办应加强内部建设,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农民就近得到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附件2: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险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工作,保证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新城区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在近五年内,不具备安排被征地农民广泛就业或实行最低基本生活保障等条件。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特对其推行五年期基本生活保险。
二、参保方式
该保险为一次性投保,按150元标准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费,领满五年为止,每人需一次性交纳保金8422.40元。
三、 资金来源
参保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被征地农民从个人应得的征地安置费中每人出资5895.68元,占总额的70%;二是由村民小组从征地补偿费集体留成的30%中,每人垫付1684.48元,占总额的20%;三是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每人奖励842.24元,占总额的10%。
四、其他
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鼓励参保人员利用本次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购买团体年金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保费后,从规定年龄起按月领取养老金150元),对投保者由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实际缴纳保费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附件3:

徐州市新城区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拆迁农民,保证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潘塘中心村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暂定为100万平方米的建设规模,在严格规划质量要求的同时,注重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质量,做到规划布局合理,公建设施配套,管线基本功能完善,环境绿化整洁美观,房屋经济适用。
二、实施办法
(一)规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邀请国内三家规划设计单位参加潘塘中心村规划设计招标。
(二)施工图设计: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工程处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通过省招标办网站公开发布房型招标公告。户型分为60、80、100、120、140平方米5种,一梯二户,厨、卫、厅、房均有外墙窗以利采光通风,各项指标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各单元平面便于组合使用。
(三)勘探: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月底前确定勘探单位,3月上旬入场勘探。
(四)施工图设计:2月底前发布招标公告,3月上旬确定投标人,并择优选定3-4家具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业绩良好的住宅设计单位,3月10日前定标。
(五)监理:2月底前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3月10日前定标,以便监理介入施工图设计工作。中标单位要求具有乙级以上监理资质,派出的监理人员有良好的业绩。
(六)施工:2月25日前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施工单位要求具备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本次招标50万平方米分为5个标段,每标段划分4个组团。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一级以上、组团经理具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且均有良好的业绩。为保证管理人员队伍稳定,招标文件可规定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施工单位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处以工程造价3%的罚款。
(七)房屋建设标准:潘塘中心村建设房屋为6层砖混结构,分带半地下室和不带半地下室两种。顶层设阁楼,斜屋面上加防水瓦,外窗为塑钢窗,外门为防盗门;内门为木夹板门,厨房、卫生间带防水层,洗菜盆、大便器、水龙头、灯具、开关、插座一应俱全。砼楼板板底为清水砼,不做抹灰层直接批腻子,刷白。内、外墙为涂料,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接入户内,竣工交房达到立即入住标准。
区内道路、管线纳入综合设计,全部列入监理和质监范围,由有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区内绿化在冬季施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考虑到今后的养护费用,选用耐旱适合本地气候条件的植物。
小区保洁选用固定式纱窗用于外窗,使住户无法从室内通过窗口向外抛扔物品。
(八)施工管理:选用先进的施工管理软件,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便于管理调控。现场配备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评比,促使施工企业提高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对易产生渗、漏、开裂等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的部位和工序,通过监理、质监两级质量管理加大监督力度。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区、现场办公管理区等区域整洁、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三、实施时间
首期工程50万平方米,4月上旬开工20万平方米,5月上中旬开工30万平方米。二期工程于9月份开工。
四、实施目标
要采取各种措施,把潘塘中心村建成一个整体工程质量高于目前市区其他同类住宅的精品小区,具有较高规划和设计水准,设施基本完善,便于进行管理,适宜居住、生活的新型社区,彻底改善该区域群众的生活居住条件。
五、其他
施工期间,通过招标比价采购材料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潘塘办事处新组建的相关公司提供的建材、劳务等业务,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创业机会。

附件4:

徐州市新城区起步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实施方案
根据新城区总体规划和建设部署,在10平方公里起步区范围内将有1.3万名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其中17至50岁的劳动力5800人,青壮年劳动力在4000人左右。在青壮年劳动力中,除目前已有800人在外务工或经商外,尚闲置3200人。为了使新城区建设顺利进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制定该实施方案。
一、筹建水泥拌合厂
该厂将吸引外资3000万元,用地80亩,年税收150万元。由市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定点,潘塘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该厂建成后,预计安置就业200人。
二、组建运输装卸实业有限公司
由潘塘办事处负责组建运输装卸实业有限公司,在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被征地农民为新区建设搞好运输、装卸和其它方面的劳务服务。预计安置就业600人。
三、实施继友奶牛场搬迁
继友奶牛场是徐州的奶业基地,在其带动下,潘塘境内的奶产量占全市产量的一半以上,而起步区范围内的奶牛饲养量又占全办事处的70%以上。搬迁工作由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选址、定点、用地等相关手续,潘塘办事处具体实施。预计安置就业300人。
四、组建保安队伍
委托有关机构招聘培训保安人员。预计安置就业200人。
五、开展就业培训
根据新城区建设需要,免费培训维修工、保洁工、园艺工等,计划培训人员600人。
六、兴建就业基地
在新城区规划范围以外,为潘塘办事处规划500-1000亩工业用地,通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等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
1986年7月17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交通部:
你部(86)交函劳字50号来函收悉。关于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经我们研究,函复如下:
一、在一、二类海岛工作的航标人员,工作、生活条件艰苦,为了鼓励他们安心在岛上工作,可以实行浮动工资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在一、二类海岛从事航标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可在本人现行职务(岗位)工资的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在一、二类海岛工作满十五年的,上浮的一级工资可以转为固定工资。工作满十五年后继续留在一、二类海岛上工作的,还可上浮一级工资。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人员,调离一、二类海岛时,从调动工作的下月起,取消上浮的一级工资。
在一、二类海岛上工作的航标人员,可以适当提高现行的航标津贴标准,即一类由每人每日0.9元提高到1.2元;二类由每人每日0.5元提高到0.8元。
二、考虑到各方面的平衡关系,在三类海岛工作的航标人员,不实行浮动工资。他们的航标津贴标准,可由每人每日0.2元提高到0.4元。
三、上浮级别增加的工资和提高标准增加的航标津贴,均从今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资金渠道开支,不追加预算拨款。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 号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阎立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市级政府所有的财政资金,其收入收缴、支付使用以及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机关、预算单位、审计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从实际出发,遵循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应当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人民银行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履行财政监督职能,督促财政资金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财政专户,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退付审批。
(三)审批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执行,定期与预算单位核对账务。
(四)建立、完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国库管理操作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对财政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跟踪分析。
(五)选择代理银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
第七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完善本市财政国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关系,稳步有序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根据国家财经制度、预算管理和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各项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分成、留解、退付及库款的支拨。
(三)监督财政预算资金按规定及时、完整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四)指导、监管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五)建立健全银行间清算系统,提供实时清算服务,为国库集中收付提供技术保障。
第八条 征收机关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制定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履行财政资金征收管理职责。
(二)根据财政资金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缴入财政专户。
(三)负责或者协助办理财政资金的退付审批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了解、检查和审核财政资金的征收、缴纳以及退付。
第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落实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基层预算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预算单位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编制方法和开支标准,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本部门预算调整。
(二)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依法履行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
(三)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提供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支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
第十条 代理银行,是指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权部门签发的有效支付申请,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财政资金支付与清算协议,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二)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实施审计监督,监察部门依法对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纪律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由财政部门开设,以国库单一账户为核心,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总和。具体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
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以及与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往来,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
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
财政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下设集中支付账户、工资统发专户和政府采购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资金支付活动,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财政部门在预算单位选择的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特设专户,由财政部门在政策性银行或者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经政府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程序批准的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根据特设专户的具体用途,由财政部门或者预算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为保证财政资金及时拨付,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在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成熟运行前,可以保留适量的备付资金。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可以使用以下银行账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由预算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及代扣代缴户、基本建设专户等特设专户。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设的工会经费户、党(团)费经费户、住房基金专用账户。
除前款规定外,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不得保留、使用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收入收缴采用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
直接缴库由缴款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的征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单位分户,单位分户资金按日全额上划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取的应缴收入按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财政专户;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分户的征收单位,由征收单位将应缴款项按日汇总缴入单位分户,单位分户资金按日全额上划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由财政部门和征收机关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征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征收的收入或零星现金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十九条 财政资金根据资金性质,分别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
(一)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财政资金为:
(1)税收收入和税收附加;
(2)专项收入;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4)罚没收入;
(5)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二)缴入财政专户的财政资金为:
(1)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
(2)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3)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个别应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但直接缴存条件暂不具备的财政资金,其具体缴库办法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征收机关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资金中应当上缴上级或者由各级财政共享、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征收机关按财政体制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划分、划转、留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征收部门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资金的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付;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四)有权部门明文规定或专项批准的其他退付项目。
第二十三条 税收收入及附加的退付申请,按规定分别由征收机关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执行。
除税收收入及附加以外的退付申请,由征收机关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执行。
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对收入退付信息应当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调整预算、收入缴库情况和工作开展进度按时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预算批准前,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上年预算安排情况,下达拨款控制数,预算单位根据拨款控制数,编制用款计划。
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的用款计划编制遵循“先收后支”原则。
用款计划格式和编制方式由财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年度预算、调整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情况,审批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签注财政核定数后返还预算单位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准的用款计划申请使用财政资金。因政策性调整或特殊专项支出,确需调整用款计划的,由预算单位填制用款计划调整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核定的用款计划额度范围内,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受理支付申请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支付方式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条 国库集中支付按支出类型,分别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批准额度,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按规定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包括:
(一)工资支出。预算单位由财政资金安排的在职人员工资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预算单位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支出。
(三)专项支出。有财政资金投入,列入专项资金管理,具备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项目支出。
(四)其他应当实行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
第三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统发工资范围外的零星人员经费支出。
(二)零星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政府采购中分散采购项目支出。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加强账务核对,保证各方账务记录相符。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预算单位符合预算管理要求、各项手续齐全的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或支付,影响预算单位正常工作的,由财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征收机关不按照规定的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缴纳财政资金,无正当理由延缓缴纳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收机关擅自变更财政资金退付范围、标准,不按规定办理财政资金退付审批手续,提供虚假审批依据,致使财政资金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新设、保留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银行账户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变更银行账户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撤销账户,账户资金全额收缴财政。
预算单位不按预算安排和已批准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财政资金用途,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报请有权部门相应扣减单位预算指标,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不履行代理协议规定的义务,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银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是指苏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第三十九条 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预算单位和特定项目资金,按照原有方式办理支付执行。
第四十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