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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2:53:37  浏览:9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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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 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44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公路的通行速度和能力,减少路桥收费站,更有效地发挥路网的综合效益,改善市区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市区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本市市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简称市区车辆)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的制度。征收的通行费(年费)专项用于对市区路桥收费项目的补偿。

非市区车辆通过市区路桥收费站,由路桥收费站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三条 江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年票制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通行费(年费)的征收和管理。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或基层运政机构代行征收。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区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市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通行费(年费)收费标准如下:



分类
车 型
年票标准(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含侧三轮)
54

二类车
9座(含9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600

9座(含9座)以下非私人小型客车、机动三轮车
150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
360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51座以上客车
480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7200

其他
出租的士、公共汽车
600




第六条 市区车辆必须在缴纳公路养路费或办理公路养路费免征手续的同时缴纳通行费(年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缴纳从当月起至试行期末的通行费;车辆迁出、车辆报废,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试行期末的通行费;车辆报停、车辆被盗或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其间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退回其间的通行费。

第七条 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应当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车主应将专用票据的随车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八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的如下免费车辆,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九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给予补票。

第十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一条 征收的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通过收入汇缴专户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年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区内车辆停放场所、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市区车辆进行通行费(年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没有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车主到市通行费(年费)征收点补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转借、冒用、使用伪造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费)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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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最佳乡镇、全国最佳街道、中国乡镇之星、中国街道之星、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最佳乡镇、全国最佳街道、中国乡镇之星、中国街道之星、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的决定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为繁荣城乡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乡镇、街道,模范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民政部决定,命名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镇等16个乡镇为“全国最佳乡镇”;命名广东省广州市海
珠区南华西街道等16个街道为“全国最佳街道”;命名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等150个乡镇为“中国乡镇之星”;命名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等100个街道为“中国街道之星”;命名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白鹤村村民委员会等200个村民委员会为“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命名山东
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等100个居民委员会为“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
上述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经济稳定发展,对国家贡献突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积极宣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绩明显;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廉洁奉公
,受到群众拥护,在当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各项工作中处于领先地位。
全国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为榜样,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紧密团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
2010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再接再厉,戒骄戒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一、全国最佳乡镇名单(略)
二、全国最佳街道名单(略)
三、中国乡镇之星名单(略)
四、中国街道之星名单(略)
五、全国模范村民委员会名单(略)
六、全国模范居民委员会名单(略)



1995年11月22日

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

《济南市封山育林管理规定》已经199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荒山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场地块,必须在一九九○年六月一日前实行封山育林:
  (一)有培育前途的疏林、幼林山场地块;
  (二)每公顷有天然下种能力的母树六十株以上的山场地块;
  (三)每公顷有萌芽、萌孽力强的伐根、幼树九百株以上的山场地块;
  (四)分布有珍贵、稀有制种经封育可望成林的山场地块;
  (五)人工营造难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和水土流失区;
  (六)其他需要封育的山场地块。
  第三条 封山育林实行市、县(区)、乡(镇)三级管理。市级封育的重点区域是:药山、粟山、北马鞍山、标山、凤凰山、匡山、鹊山、卧牛山、华山、马鞍山(南)、英雄山、 五里山、 六里山、七里山、兴隆山、郎茂山、转山、千佛山、平顶山、金鸡岭、罗袁寺顶、撅子山、老虎山、回龙山、蝎子山、狸猫山、蚰蜒山、小姑山、龟山、白云山、 将军帽、 拔山橛、北大顶、炮楼山等济南林场所管辖的山岭。
  县(区)、乡(镇)的封育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土管、城建主管部门具体划定封育区域的边界线。
  第四条 封山育林的年限:
  (一)市级管理的山岭为十五年;
  (二)县(区)级以下管理的山岭为七至十二年。
  第五条 封山育林应贯彻“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在封育区外围的路口,由当地林业、园林主管部门设立标牌,注明封育区的界限。必要时应在边界周围埋设界桩,设置护栏。
  所有封育区都必须建立护林组织,配备护林人员,制定护林公约,落实管理措施,确保封山育林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封山育林期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封育区从事下列不利于林木生长繁育、破坏植被的活动:
  (一)割草、放牧、拾柴;
  (二)狩猎、野炊、烧荒、烧纸;
  (三)开荒、采石、挖沙、取土;
  (四)违章建设;
  (五)其他妨害封山育林的活动。
  第七条 对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妨害封山育林的活动;
  (二)限期退出封山育林区;
  (三)警告或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和毁林物品;
  (五)赔偿经济损失、补种树木、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违反第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林业、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努力完成封山育林计划,成绩显着的;
  (二)积极采取护林措施,制止毁林行为成绩显着的;
  (三)在查处毁林案件中贡献突出的。
  第十条 市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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