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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04:36:34  浏览:8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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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报财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活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会计业务外,不得从事其它与会计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职从业人员必须在8人以上,其中有注册会计师
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会计师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不得擅自迁址。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一般应从严控制。在登记时应提交财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分支机构应当有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专职人员。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会计业
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审计及验资报告;其人、财、物由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制止,同时通报有关机关或部门,并可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计师事
务所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经教育、制止和处理仍不改正的,可按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检验。对不按期参加年检,或者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以收取分支机构管理费为收入,不直接从事会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应限期改正。
按照财政部规定,通过清理整顿,凡是没有列入清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律不得继续从事会计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的精神进行整顿和纠正。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并协助有关行政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有会计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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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1]9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房屋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化隔离地区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集团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地区,涉及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地区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地区,也适用本办法。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房屋登记发证以及房屋销售、出租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按照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实施。
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农用地置换周转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计划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
第五条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工作的领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置换工作的实施,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符合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进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置换的,经双方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集体耕地进行置换。
第七条 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呈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三)置换土地附图(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范围);
(四)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
第八条 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其中需由市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需由区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要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原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作相应变更,置换双方要尽快实施置换方案,并保证农用地总量不减少。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它农村集体土地,置换后需要征为国有的,由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土地置换手续时一并办法征地申报手续。经区政府同意,持下列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一)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三)项目投资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四)有关图件。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收到上报的土地置换和征地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土地置换和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批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并及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中按农民自住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按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二条 在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时,农民按1:0.5比例建设的商品房部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即缴即返的原则办理,作为市政府的投资,主要用于绿化隔离地区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用于新村建设涉及农业劳动力安置的,由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主要通过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形式实施。
第十四条 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总指挥部审核同意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计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由土地和规划部门确定项目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经营性绿化产业项目以及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一)绿化用地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应当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租赁经营合同。
绿色产业项目建成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投资者颁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他项权利证。经营租赁的最高年限,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确定。
(二)与绿地相适宜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参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置换和征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农用地转用计划列入区农用地置换周转计划内。
(三)利用经营性绿地以及利用与其相适宜的配套建设用地进行国家限制项目建设的,要按程序单独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绿化隔离地区范围内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占)用的程序审查报批。

第三章 房屋搬迁

第十七条 依据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至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完成之前,除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在绿化隔离地区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入户和分户;
(二)新批宅基地;
(三)在原宅基地范围内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现有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
暂停限期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搬迁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住户房屋搬迁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补偿。
(一)在搬迁范围内有本市常驻户口和正式住房的住户,可以按照建安造价购买新建楼房,住户原有正式住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采取产权对换、差价补偿等形式取得新建楼房,购买及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房屋数量由乡(镇)政府确定,但不得超过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在搬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但是户口在本市其他地区的住户,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腾退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也可按照原房建筑面积采取产权兑换、差价补偿的形式取得新建楼房。取得新建楼房面积由乡(镇)政府确定,但每处宅基地取得的新建楼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申请自行安置的住户,可以领取腾退费。腾退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胺其原有正式住房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计算。
(三)申请外迁安置的住户,其原有正式住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接收迁入的乡(镇)、村应当按照当地农民的用地标准安排生产和生活用地。
第十九条 不宜在隔离地区发展的企业(含中央、市属企业),经其所在地区的区政府认定,应当搬入指定安置地区。接收搬入企业的区、县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改变原企业用途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开发区进行建设的,按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实际和农民意愿,制定房屋搬迁具体方案,并报所在区政府备案。
对房屋搬迁的具体方案有争议的,由所在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章 土地房屋登记发证

第二十一条 占用耕地用于绿化建设或者利用拆除宅基地、乡镇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建筑物腾退出来的土地实现绿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登记或土地变更登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登记文件、证书和图件上注明土地类型变更情况。
属于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在批准土地置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置换中涉及征地和供地的,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按以下要求申请办理房屋、土地登记手续。
(一)有偿供地的,在土地使用者全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供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后15日内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三)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 房屋的出租、销售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新建楼房的住户,应当到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新建楼房的住户,可以依有关规定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
第二十六条 按住户自用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需要内销预售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需要外销预售的,经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立契过户、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涉及国有农场的,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乡(镇)政府职能,由国有农场组织项目的呈报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地质勘查监理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订了《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地矿 地质勘查 办法 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发
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内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内容,保证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工作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出资、省出资并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项目实行监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理人对项目监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依照下列条件聘请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
(一)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三)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岗位工作10年以上,在勘查工作中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从事过矿产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的;
(四)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经济规范,并有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的;
(五)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监理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勘查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的。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五条,监理工作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二)有权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
第六条,监理工作人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每年不少于三次到实地对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型山地工程的开工及完工,监理人员必须到场监理;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三)编写项目监理建议书。
第七条.监理工作人员对项目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八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质量体系运行状况;
(二)抽查勘查施工质量;
(三)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四)纠正违反设计或技术规定程序的做法;
(五)提出调整工作部署及施工方案建议。
第九条,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一)项目监理单位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委托书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监理单位对每一个监理项目编制监理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每个监理小组不得超过3个监理项目;
(二)监理计划应包括项目监理组组长、组员名单、监理过程及总体时间安排,以及对勘查单位的要求,每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后的监理计划,要正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抄送勘查单位;
(四)勘查单位收到监理计划后,按计划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时间要求送达监理单位及监理专家。
第十条,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组现场监理对各类工程质量、原始编录、原始图件、野外记录本、记录卡、原始数据、表格、样品测试结果清单、实物标本等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10%,详细检查考评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6);
(二)野外监理时,勘查单位应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同时勘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配合监理工作,勘查单位应按监理工作人员提出的监理意见部署和改进工作,并按要求书面上报执行情况,对监理建议书有异议的,可向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三)监理人员在离开监理现场后及时写出监理建议书,报监理单位,抄送勘查单位,监理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监理时间、地点、监理人员、现场情况;
2、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
3、取得的主要成果;
4、质量情况,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地质探矿工程考评情况;
5、勘查中遇到的问题;
6、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7、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设计,由勘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野外工作全部结束,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建议书完成最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整体质量评述;
(二)项目整改意见评述;
(三)主要成果评述。
第十三条,野外验收要按照勘查合同的时间要求,在施工单位全部完成野外施工任务后,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7,并且有监理单位最终监理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野外验收。
第十四条,野外验收主要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作是否正常;
(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四)是否完成了设计批准的工作量;
(五)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野外验收实行评分等级制,评分表见附表8,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总分多少划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最终填写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报告最终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报告编写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见附表9);
(二)报告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野外验收意见书;
2、项目合同、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
3、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4、项目监理报告;
5、初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确定验收成员,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八条,成果报告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验收的形式,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答辩,审查各类资料,填写成果报告等级评分表(见附表10)通过会议讨论现场形成评审意见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做出优、良、差的等级评审。对优秀的监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差的监理单位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取消监理资格。
第二十条,监理工作人员对于有本人参加或有本人亲属参加的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应调整监理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作人员应依法监理、秉公办事、恪尽职守、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因泄密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作经费在专项监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地质剖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的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地层分层合理,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10 分层欠合理1处扣0.5~1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5分
⑷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符合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10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错1处扣0.2~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剖面图质量
(25分) ⑴比例尺与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5分,图面有缺陷扣0.3~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剖面起点、终点和工程位置、地质 界线及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的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构造要素表示合理。剖面图与平面图吻合,与文字记录相符 15 一般缺陷或错漏扣0.5~1.5分,多处不吻合或不一致扣1分
⑶柱状图内容齐全,层次合理,厚度准确,文字综述合理简练,化石名称书写正确 5 有缺陷扣0.5~2分
3.控制程度
(5分) 露头(天然和人工)点密度符合相应比例尺的要求 5 有不足扣0.5~2分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具系统性、代表性,专门样品采集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欠系统扣0.1~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专门样品采取不足扣0.2~0.5分
⑵采取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 采样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1处扣0.1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符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除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2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每一剖面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相、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剖面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2
地质填图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野外地质记录质量
(3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3分
⑵地层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3 有缺陷扣0.3~1.5分
⑶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遗漏或简单1处扣0.2分
⑷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质 3 漏、误1处扣0.1~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⑹对接触关系等重要地质现象绘制必要的素描图,并作详细记录。有50%以上露头点的路线应作信手剖面。文、图相符,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应绘而未绘素描图1处扣0.3分,应作而未作信手剖面1处扣0.5分,有缺陷1处扣0.1分
⑺路线地质记录连续,界线点控制准确,重要地质现象有详细记录 5 有缺陷1处扣0.1~0.5分
2.野外手图质量
(5分) ⑴内容齐全、准确,并与文字记录相符 4 缺项、有误或与记录不符1处扣0.1分
⑵面图整洁,字迹清晰 1 有缺陷扣0.1~0.4分
3.槽井探编录质量
(5分)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5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齐全、专门样品采取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不足扣0.1~0.5分,专门样品采集不足扣0.2 ~0.5分
⑵采样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3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实际材料图质量
(3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图面整洁,字迹清晰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图面表示内容齐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实际材料图与手图相符,与文字记录一致 10 内容缺项1处扣0.1~0.2分,出现不符合或不一致现象1处扣0.5分
⑶图面地质体间结构合理,代号齐全正确,地质体和地质界线控制程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或设计要求 15 图面结构不合理1处扣0.2分,代号遗漏或有误1处扣0.1~0.2分,控制程度不够1处扣0.5~1分
6.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及时编写路线地质小结和转绘实际材料图 4 整理不及时扣0.4~0.8分,路线地质小结编写不及时扣0.4~0.8分,实际材料转绘不及时扣0.4~0.8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4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1~2分,登记或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7.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做好质量记录 5 整饰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3
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工程质量
(5分) 工程中基岩揭露程度完全达到地质编录和采样的要求 5 按未达要求部分占工程长度比例扣分,重要地质界线不清1处扣1分
2.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述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3.素描图质量
(15分) ⑴比例尺和素描壁选择及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3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1~0.3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或素描壁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槽底与槽壁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2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4.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除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工程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4
坑井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素描图
(2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3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壁、顶、掌子面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5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3.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4.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坑道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3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5.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

注:按单个坑道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5
机械岩芯钻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工程编号:                          勘查单位:(盖章)
项 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布 孔
(5分) 钻孔(定位、方位、斜度)布置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5 1项不准确(超差)扣1.5~2分
2.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4 有缺陷扣0.4~2分
⑶分层合理,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地质界线划分准确,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6分,界线划分欠准确或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2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原始和计算数据无误,岩芯丈量准确,轴夹角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数据有误1处扣0.1~0.2分,轴夹角测量不全或代表性差1处扣0.2分
3.柱状图
(15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2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分层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0 界线数据有误1处扣0.1~1分,出现文、图不符现象1处扣0.5分
4.采 样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长度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样品长度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劈芯样岩芯未作标记或无样牌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钻孔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柱状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终孔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地质资料和有关的附属表格及钻孔质量验收报告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附属表格每缺一种扣0.2分,质量验收报告填写不及时扣0.5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终孔后及时实地检查原始地质编录。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和分院级抽查及时、认真、并对检查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实地或室内检查不及时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钻孔评分后加权计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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