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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20:07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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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津政发〔1988〕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凡在本办法实施前经营印刷业的,应在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前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补领印刷业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照。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业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刷、制版等设备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印刷、制版、装订、誊印(以下统称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申请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领取印刷业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第四条 领取印刷业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本市区、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经营书刊印刷、装订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并须有市新闻出版管理局核发的书刊印装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必须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三)有相应的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证件。
第五条 领取印刷业许可证后,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转业、迁移地址或变更登记项目时,应事先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印刷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人承接业务,单位委托印制时,应依据委托印制单位出示的凭证,登记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经手人和印制件的名称、编号、数量;个人委托印刷时,应登记委托印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及印制件名称。
(二)承印出版物,须按照新闻出版部门的有关规定,查验批准印制的证件。
(三)承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印刷品(包括营业执照、商标、包装装潢、宣传品、经济合同空白文本等),须查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四)承印秘密文件、秘密资料、秘密图表、证明身份的各种证件、有价证券和国家计划供应票证,须查验委托印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设置保密车间(室),建立健全印制、检验、监销、保管等项保密制度。
(五)承印一般性印刷品,须查验委托印制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件。
(六)承印书写用纸制品,应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领取印刷书写用纸制品专用代号,在纸制品上加印专用代号,并按月向公安机关报送样品。
(七)不准擅自加印、留存、销售承印的出版物,不准擅自转让纸型、图版。
(八)发现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落实防范措施。
第九条 禁止印制下列物品:
(一)有反革命宣传内容的;
(二)有淫秽内容的;
(三)宣扬封建迷信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
第十条 对在执行本办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业并没收印刷品及非法收入,继续经营的,予以查封。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期补办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管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印刷业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管人员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交由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四)治安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印刷业许可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全部非法印制物品和非法收入;情节严重的予以查封,并加处出版物总定价五倍以内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二条 机关、部队、学校、科研单位及企业内部的非营业性印刷厂,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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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人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等


人口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人口发〔200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建委)、农业厅(局、委、办)、卫生厅(局)、农村综改办、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卫生局、农村综改办、扶贫办: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人口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因素。30多年来,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广大农民为农村进入低生育水平和全国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传统婚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人口流动日趋频繁,一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仍面临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天下第一难事",重点和难点依然在农村。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牢牢把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和阶段性特征,坚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推进,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把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现实困难摆在首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强化服务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积极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旨在依托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倡导和促进健康文明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培育一大批"富裕文明、身心健康、优生优育、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农民家庭生活水平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根本目标。要研究制定新农村新家庭的评估标准,把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组织群众参与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把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利用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口文化大院等阵地,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信息、组织优势以及各相关部门的优势,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生产、生活以及生育等公共服务。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农村文明健康水平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开展出生缺陷预防,重点推广一级预防措施,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及孕前保健,推广使用预防出生缺陷的新产品新技术;积极实施二级预防措施,全面开展产前诊断工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努力推进三级预防措施,开展新生儿和婴幼儿系统保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做好孕前管理和服务,引导群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借鉴国际先进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发挥项目地区的示范作用。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加强农村社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农村人口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人口国情、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立足农村社区实际,倡导树立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倡导女孩参与社区文化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逐步改变重男轻女等封建传统意识和习俗,逐步消除性别歧视。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新农村建设试点应有新家庭计划的内容,研究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把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之中,根据各地的人口形势以及工作基础,选择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村或乡镇开展试点。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互相协调、积极配合,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将新家庭计划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三、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困难家庭应当得到重点扶助。建立健全利益导向基本制度。

要切实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奖惩政策措施。对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予以照顾。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补助政策,要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补助单位,并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扶助。

制定和落实惠民政策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农村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政策或项目,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要将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优先纳入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工程"培训之中。将计划生育纯女户作为各级各部门结对帮扶的重点对象,推广"幸福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要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着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养老之忧。落实五保供养制度,解决好"三无"老人的保障问题。继续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巩固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功能。

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调动政府、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地制宜地开展养老保障项目。探索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积极开展助老养老服务。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满足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优先和优惠为身边无子女的计划生育老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要大力弘扬中华孝道、子女赡养、邻里互助的风尚,开展爱老助老义工活动,倡导社会各界关爱农村老人。

五、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各地要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区域协作模式,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统筹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

流出地要从源头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流出地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流入地,及时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人口总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全局,把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范围,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流动人口可以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考核评估工作。利用政府及各部门信息网络和资源,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开展跨省或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共享试点。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研究建立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

六、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关键靠农村基层组织,靠基础工作。要适应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强基固本,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改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和装备水平。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社区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确保人员、任务和待遇"三落实"。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一般要在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实行"县管、乡聘、村用",鼓励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适当提高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其报酬可参照村委会主要干部的标准。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生殖健康权。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依法制定包括计划生育内容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引导村级集体收益和资源分配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维护群众权益,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积极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抓好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以及各相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发挥信息引导和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管理、婚姻登记等公共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各级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和方式,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未建立上述信息管理系统的,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各级部门间定期信息采集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人口发展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人口发展,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制定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完善惠民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对人口发展影响的评估,主动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探索建立人口发展指标评估体系,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强化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决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创造依法行政的环境和条件,将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人口计划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群众的守法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杜绝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把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作为确保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能力创新和载体创新,与其他各项改革和建设有机结合,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民群众需求相吻合。加快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建设的考核评估体系,力争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地区基本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要根据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结合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给国家各有关部门。

人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 设 部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国务院扶贫办

二 ○ ○ 七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体系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具有学科优势的若干重点实验室,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为契机,加强科学监管基础研究,强化技术支撑,提升创新能力,充分利用现有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和社会优质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形成学科齐全、技术领先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体系,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原则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围绕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运用科技发展成果,加强顶层设计,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结合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领域科研机构学科研究的现状,突出研究特色,按照建设标准,每个专业学科择优遴选1~2个重点实验室。
  创新机制、资源共享、强化协作。积极探索有利于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运作机制,鼓励多种渠道投入,充分利用社会各种资源,通过新建、创建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加强重点实验室间交流与协作,共享已有资源,形成学科竞争优势。
  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动态管理。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积极筹划,稳妥推进,综合平衡,优先选取,分阶段建设。对重点实验室实施定期考核,适时调整不符合建设要求的重点实验室。

  三、建设目标
  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风险控制、监管政策研究等领域,遴选和建设若干具有技术特点和学科优势的重点实验室,到2020年,初步构建覆盖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重点实验室格局,强化技术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四、重点建设领域
  按照检验检测技术、安全功效评价、风险控制和监管政策研究等重点领域,遴选若干个具有技术优势的重点实验室。
  保健食品方面:
  (一)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原料检验与鉴别,营养和功效成分、危害物质、包装材料检验检测技术等专业学科。
  (二)评价技术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产品、原料、包装材料安全性评价及风险评估,配方与工艺合理性评价,产品功能评价等专业学科。
  (三)风险控制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上市后再评价,应急处置等专业学科。
  (四)监管政策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国内外监管政策、监管模式和监管效果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风险交流、科普宣传教育等。
  化妆品方面:
  (一)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毒理学试验、卫生化学、微生物学、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检测方法等专业学科。重点开展产品及原料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安全性风险物质和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检验检测,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和快速检测等技术研究。
  (二)评价技术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产品、原料、包装材料安全性评价及风险评估,配方与工艺合理性评价,产品功效评价等专业学科。
  (三)风险控制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不良反应监测,上市后再评价,应急处置等专业学科。
  (四)监管政策研究领域
  主要包括国内外监管政策、监管模式和监管效果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风险交流、科普宣传教育等。

  五、建设步骤
  在现有基础上,立足食品药品检验和优势科研机构,分步骤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一步,按计划、分阶段研究确定不同领域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申报遴选程序、验收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二步,对已确定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第三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遴选、验收和授牌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保证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开展。
  (二)制度保障
  加强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机制,研究激励措施,建立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保证重点实验室有效开展各项工作。
  (三)资金保障
  依托现有投资渠道,创造条件,争取有关资金向重点实验室建设倾斜,支持重点实验室基础条件建设和创新能力建设。调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积极性,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重点实验室建设。多渠道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为重点实验室项目研究提供保障。
  (四)能力保障
  鼓励、支持和指导重点实验室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所需的相关研究任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自身建设,配置先进设备,加快人才培养,引进高级人才,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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