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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0:04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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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委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委


(1988年3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研究、饲养、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安全评价符合标准,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系指经人工繁育、品种清楚、遗传背景明确,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啮齿类动物(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和非人灵长类常用动物,以及兔、犬、猪等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他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实验动物研究、饲养、供应、使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验动物单位)。
第四条 除科研系统和自养自用的单位外,凡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实验动物饲养、供应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五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由省科委主管,市、县科委协助管理。
省科委委托省实验动物监测所(以下简称省监测所)负责实验动物检查督促和处理有关事宜。
第六条 凡饲养、供应、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动物实验室,必须在本办法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省监测所提出单项或多项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省科委批准登记,并发给实验动物单项或多项质量合格证;以后每年复检一次。
发表科研论文,鉴定和评价研究项目,必须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来源及其质量合格证号吗。

第二章 实验动物繁育室设施
第七条 实验动物繁育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不同种类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能力的需要,建立便于工作和管理的房舍、活动场地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
(二)室内地面坚固、不渗水、易消毒清洗,排水方便畅通,天花权及墙壁易于清洗;
(三)外墙、屋顶、天窗、门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设有防止野生动物、蚊蝇和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
(四)有良好的送风、排风、降温、保温和照明设备。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动物的需要,室内温度为十六至二十八摄氏度,湿度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噪音为六十分贝以内;
(五)进入饲养室的通道有消毒装置;
(六)对于不同来源、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或同一来源、相同品种、品系而用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保种、繁育方法必须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遗传学标准,并有微生物学、遗传学监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
第八条 凡进行传染性、中毒性、放射性、致癌性、致突致畸及致死性实验的动物实验室,应根据安全防护的要求进行建筑或改造。
第九条 实验动物笼器具应选用无毒性塑料及不锈钢、铝合金制作。
使用不易清洗消毒的旧式瓦罐、铁木竹制或水泥砌制笼具的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分批更换完毕。

第三章 实验动物饲料和饮水
第十条 实验动物饲料应根据实验目的和动物需要,按《实验动物饲料营养素参考标准》的规定配制。严禁在饲料中添加与营养无关的抗生素类药物。
第十一条 直接用于饲料(如蔬菜、水果等),要保持新鲜、洁净,并经灭菌处理。
凡霉烂变质、受化学毒品污染或有杂质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饮用水:普通动物(CCV)及清洁动物(CV)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城市饮水卫生标准,无特定病源体(SPF)和无菌动物(GF)的饮用水须经灭菌处理。

第四章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饲养工作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热爱本专业的人员担任。饲养规模较大的单位,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研究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其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职务聘任系列考核和晋升。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单位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保健津贴,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患病期间不得继续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研究工作。

第五章 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凡从实验动物室外引入实验动物,必须实行隔离检疫。经检疫健康的,方可饲养、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的预防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为控制病源扩散,实验动物的尸体、垫料、粪便、污水及其它排泄物,必须按卫生标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丢弃。对可能被感染的动物应全面检查,分别进行隔离治疗或销毁,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要彻底消毒,严禁将发生传染病的实验动物及其同场(室)的动物出售。

第六章 实验动物供应和使用
第二十条 供应单位必须持实验动物单项或多项质量合格证,按《大鼠和小鼠遗传质量监测参考标准》和《实验动物病原体监测等级标准》的规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实验动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使用自己饲养并经检验合格的实验动物,或经批准登记的饲养场供应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实验动物。严禁从农贸市场购买动物作为实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未经认可合格的实验动物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对其研究项目停止拨款,研究结果不予承认,检定或评价报告视为无效,研制的药品、生物制品或其他产品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及有关规定,持有实验动物特定需要与技术要求的证明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安全、可靠,足以防止动物逃跑或疾病传染。运输应有专人负责,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品种、品系或等级不同的实验动物混装。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遵守本办法并作出显著成绩者,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实验动物单位,由省科委限期整顿改进;逾欺不改进者,予以关闭或给予其他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疫情不报的,使用或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的,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中毒、致伤、致死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单位,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8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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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请示,现明确对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的中奖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款“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项目征税,适用税率为20%。一律实行由主办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办法。



1988年9月21日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评议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评议意见

(2012年11月21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以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并进行了评议。

  会议认为,2009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方式,不断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招商引资成为推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重要力量,成为我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助推器”,为全市经济快速发展、财政稳步增收、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和促进就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会议指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项目落地难、推进慢的问题仍较突出;二是大产业大项目招商不够理想;三是产业和产业链招商相对缺乏;四是投资环境仍需进一步优化。

  会议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进行了满意度测评。应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40名,实到会35名,测评结果:综合评价满意31票,基本满意0票,不满意率0票,未表态4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招商引资工作成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跃上新的台阶,会议要求:

  一、明确目标思路,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对于加快南宁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依托资源、发挥优势、引进项目、提升产业”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十二五”期间招商引资的目标任务,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努力实现产业招商、五象新区招商、园区和县域招商以及区域经济合作新突破。

  二、深化产业研究,努力在“招大引强选优”上下功夫围绕现代产业发展目标,根据国际国内市场投资流向,深入研究先进产业发展方向和大型企业的投资动态,深入分析投资合作的可能性,锁定目标企业,实施定向招商,在“招大、引强、选优”上下功夫。做好项目准入评估工作,通过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准入评估办法,切实加强项目投资强度、市场前景、资源需求、环境影响、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突出项目的先进性、资源的集约性及企业的成长性。

  三、用好用活政策,努力解决项目用地瓶颈问题从土地要素入手,用足用好用活土地政策,将有限的土地指标向产业项目倾斜,优先用于发展现代产业,确保产业项目落地。千方百计解决项目用地指标不足问题,争取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用地指标安排范围,同时,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力度,最大限度高效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加大建设力度,努力构建良好投资环境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不断提升“硬环境”建设水平。通过完善“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下放审批权限、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人文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努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围绕增强招商引资竞争力,着力改善产业配套条件,加快形成政策、区位、体制、资源、产业、人力等综合投资优势。整合各项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近年来赋予我市的定位及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快研究出台促进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文件,最大限度地凸显我市招商引资的政策优势,全力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不断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体制继续坚持完善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制度,坚持重大项目专题汇报会制度,强化统筹、协调、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项目服务机制。加强项目检查协调,跟踪落实,强力推进项目大兑现,不断强化项目督查机制。积极探索创新招商引资的考核办法,完善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要结合南宁发展的趋势,做好招商前瞻性的规划,以规划引领招商。

  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招商引资队伍进一步加强各级投资促进队伍建设,推进招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注重加强招商专业人才的引进和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招商能力,打造一支特别能战斗的招商引资队伍,为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实现首府现代化建设新跨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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