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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57:07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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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18 号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改进电影剧本立项、电影片审查方式,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提高影片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和电影片审查。
  第三条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申请《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视文化单位拍摄电影片,应当在投拍前将电影剧情梗概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立项。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电影片的,应当确定一家单位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第四条 影片摄制单位在申报电影立项时,应当向广电总局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电影剧情梗概、片名、片种、影片题材等材料。广电总局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立项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调整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电视剧立项及完成片审查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756号)办理。
  第六条 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电影片的剧本立项,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影视专题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剧本,按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八条 主要情节、人物涉及特殊题材的电影片,影片摄制单位应当在投拍前将剧本报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由影片摄制单位将审查意见及剧情梗概报广电总局立项。
  第九条 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条 经申请,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对本省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国有、非国有单位制作的部分电影片进行审查。
  两家以上单位联合制作的电影片,由申请立项单位向本省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送审。
  第十一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电影审查机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及技术质量审查标准负责电影片审查工作。
  经审查同意,由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电影审查批准文件及技术鉴定书。
  第十二条 影片摄制单位持电影审查批准文件、技术鉴定书等相关材料及两个电影拷贝到广电总局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十三条 受广电总局委托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所审查的影片提交广电总局审查。
  影片摄制单位对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广电总局申请复审。   第十四条 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的影片,仍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五条 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片,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影片摄制单位报广电总局审查。
  第十六条 数字电影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管理的规定及技术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电影频道制作的电视电影,其剧本立项和影片审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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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

铁道部 交通部


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费用清算办法

1961年10月15日,铁道部、交通部

一、根据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第三章有关条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参加联运的全国铁路和水路各单位均应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铁路与水路间的费用清算工作。
三、属于铁路内部和水路内部的清算仍应分别按照铁道部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凡在起运地点一次收清水陆全程费用时,铁路与水路间的清算以在第一换装地点当地清算为原则,换装地点如属管理局所在地,应由港务局与管理局进行清算;如不是管理局所在地,其清算机构和具体手续由港务局与铁路局协商确定。
五、第一换装站港的清算应由接运方负责审核,发现款额不符时,应在货票(结算用乙联)上进行订正,并根据订正后的正确数字编制运杂费结算清单(附表一)连同货票向对方一次清算完毕。
六、凡尚不能在起运地点一次收清水陆全程费用,需要办理相互代收费用时,铁路与水路间的清算,在最后换装地点进行清算,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凡不能在起运地点一次收费时,如起运地为铁路车站应在运单及货票各联上加盖“水路到收”戳记,起运地为水路,港口应在运单及货票各联上加盖“铁路到收”戳记。
七、最后换装港站的清算应先经审核,发现款额不符时,在货票(结算用乙联)上进行订正,并根据订正后的正确数字编制“运杂费结算清单”,连同货票向接运方一次清算完毕。
八、货物发生分运时,铁路、水路双方均按原票据进行清算,原票据应在第一次分运时随同分运单办理交接,分运单不作清算的依据。
九、运输途中发生垫款时(指加固及修补费)应另附垫款通知书(附表二)随同货票在到达地点向收货人核收,每张货票垫款在10元以下,收到后即作为到达局(港)收入,铁路水路双方互不清算。每张货票垫款超过10元时,到达局在收到后应按月开具清单一次拨还。如果代收垫款笔数不多,也可随时拨还垫款局。
十、发生补退款时,原则规定由原收款单位负责办理,到达港(站)受理货主申请或发现多收少收款时,应在取得原收款单位同意后办理补退款并直接向原收款单位清算,此项补退款如涉及铁路水路双方时,应分别向原收款单位和负责清算单位清算。
十一、变更运输的清算:
1.变更运输路线时,铁路与水路之间的清算按下述原则处理:全线各区段全部变动时,就原收款按照实际运输线路各区段应收费用比例分摊;部分区段有变动时,不变区段仍按应收费用清算,其余额按变更运输路线各区段应收费用比例分摊。但变更区段的原收费用与实际运输应收费用的差额不超过300元时,仍按原收各区段费用清算,不再比例分摊。
2.变更区段的运输费用指定由实际变更后的换装港(站)根据第四、六两条的规定负责清算。
十二、在到达地点发生物资赔偿款经查询责任方签认同意后,不论赔偿责任属于铁路或水路,到达(站)港均应垫付,并直接向责任局清算。
说明:
1.运杂费结算清单代收款额栏内应填写订正后数字,原收款额可在备注栏内注明。
2.中途发生垫款应在原票记事栏内注明垫款通知书号码及垫款金额,以凭查收。
3.换装港应收的逾重费用以及地方船舶在干线运输由于一次收费而发生的运输差额均应视作中途垫款委托到达地点核收,如到达地点为铁路,应通知到达站所属管理局进行清算。
4.零担联运货物在换装港的装卸铁路货车作业如系由港务局工人办理时,此项装卸工资应由路方按铁路规定付还港方,并由港站直接清算。
5.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进行的变更运输清算,如果变更运输后的新到站或新到港本身为换装港站时,铁路和水路间的费用清算应在当地办理。
6.按照规定应按一次收费办理的联运货物,发站或起运港未按一次收费办理,发生漏收水运区段或铁路区段运费,在第一换装地点路港双方进行费用清算时,应由接运方在货票乙联上记明漏收的款额,交出方应先垫付,然后再由垫付方通知发站或起运港向托运人如数补收。
(附录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99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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