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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7:49:48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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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


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其使用、维修、保护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污水、雨水泵站,排水管网(含并网的用户支线)、沟渠、检查并、收水井及其附件、闸门、起调蓄作用的滞水池和天然水泡、氧化塘、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有偿服务,污、废水点(源)分别治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排水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日常管理工作。并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对用户支线和区排水设施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协调职能。
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明渠、滞水池及道路侧沟等排水设施的清障、清淤和养护的管理工作,确保排水畅通和设施完好。
县(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水利、卫生防疫、土地、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污、废水治理规划并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污、废水治理项目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工程项目,应到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排水审批手续,经其同意后方可入网排水。所接分支管道的管径、坡度、接设位置等,均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 城市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使用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向受益单位开征污水处理费等方式筹措。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办城市排水设施,并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的排水设施,在综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流量允许的前提下,应准许其他单位有偿入网。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竣工后,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建设者应同时将竣工资料移交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存档。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排水设施管理责任划分:
(一)市政排水设施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由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属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共同负责;委托他人代管的,由被委托者负责。
(三)封闭式集贸市场、摊区内占压的公共排水设施由占压者或市场、摊区主办者负责。
(四)滞水池及其连接管和附属设施、道路侧沟、排水明渠,由其所在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对所分管的排水设施进行清掏养护、维修和管理,确保各类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因管理不善,致使排水设施损害、堵塞、污水漫溢,造成损失的,其责任者应视损失程度,予以赔偿。
未经市排水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动、私自接装分支管道或改变排水流向;不得擅自拆卸排水设施、穿越排水管网检查井(污、雨水井);以及不按排水管理机构指定地点排放污、废水。
第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
(一)重力流排水管道外缘两侧各3米;压力流管道外缘两侧各5米。
(二)排水泵站围墙外缘15米。
(三)滞水池栅栏外缘3米。
(四)检查井、收吐水口外缘2米。
(五)区辖雨水干渠自坝脚起背水面外延各5米。
第十七条 在排水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圈占、堵塞、覆盖、拆除、损坏排水设施。
(二)倾倒垃圾、残土等废弃物或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三)爆破、放牧、养鱼、抽水、截流或挖坑取土、滥垦滥种、乱堆乱放、明火作业、修建建筑物及构筑物。
(四)植树、埋设各种线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占压市政排水设施。确需临时圈占、占压有排水设施地段或开挖排水管道的,应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圈占、占压期间,圈占、占压单位应采取防护措施并负责该范围内排水管井的清掏和疏通。城市排水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拆除占压物,损失由临时占压者承担。
第十九条 排水设施因发生突发性故障进行抢修或特殊维护作业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按城市排水设施管护单位指令无条件停止排水。在紧急情况下可先施工,后补办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向排水管网排放地下水或施工废水时,应提前向排水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排放。严禁泥沙、杂物等沉淀物进入排水设施。因沉淀物造成排水管网堵塞不畅的,由排放者负责清理疏通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用于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市政专用车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在保证交通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凡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与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商定保护措施,并在其监督下施工。
各类排水设施需废除、灭迹的,应报经排水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水质水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毒及含有易燃、易爆等对排水设施有危害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二十四条 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凡单位或个人使用排水设施排水,均应办理《排水许可证》。其中,排水者改变或原建筑物改变用途及水质、水量发生变化的,还应重新办理《排水许可证》。
所排污、废水的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城市排水管理机构,不得隐瞒不报或有意少报。
第二十五条 污、废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能力的区域,排水管理机构可对排水者实施调度排水措施,排水者应当按调度要求排放。
第二十六条 因使有毒或含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进入城市排水设施时,排水者应立即报告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并与其共同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凡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者,均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城市排水管理机构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排水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及接头入网的,责令停止施工或限期改正,同时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并禁止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水。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排水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及不交付竣工资料的,排水部门不予排水并处以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履行排水设施管理责任,造成后果的,责令赔偿损失,对责任者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清除,赔偿损失并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违反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个人200元、单位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个人100元至300元、单位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拆除排水设施占压物的,由排水管理机构强行拆除并处以拆除费用3至5倍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排水管理机构停止其排水,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管道堵塞的,由排放者承担清掏费用。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停止其排水,并对个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排放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停止其排水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停止其排水,并处于欠缴额度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不起诉的,做出处罚决定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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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止平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
  金华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含架空通信、供电等线)、地下管线和相关的地下工程(含人防工程),包括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燃气、热力、消防、工业管道、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金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金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下一年度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安排。
  第七条 适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八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种管线工程的单位,须依照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管线综合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前,须与规划部门联系,以确定管线走向、设置方式、平面位置、交叉口处控制标高、跨越道路的方法,以及与其他管线的关系;在管线工程施工前,须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2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1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九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2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二)技术设计文件;
  (三)有关部门的协议文件;
  (四)管线平面设计图(须采用金华市统一1500~11000地形图,地下管线应注明沟槽宽度,主要横断面与施工说明)。
  (五)地下管线纵横断面施工设计图及附属设备图;
  (六)交叉口施工设计图;
  (七)架空线路竖向施工设计图、杆型及附属设备图。
  第十二条 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有关工程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办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发证单位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在方案审批和施工过程中新旧管线发生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临时性管线服从永久性管线;
  (二)非主要管线服从主要管线;
  (三)可弯曲管线服从不易弯曲管线;
  (四)有压力管道服从无压力管道;
  (五)后建单位必须拆除先建单位设施时,应征得先建单位同意并负责修复方可施工。经协商意见不一致时,由规划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信息网络、电力网及各类管网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实施。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需征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铁路、河道、净空、电信、供电、燃气、消防、测量标志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管线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城市破路要从严控制,定期施工;凡需挖掘城市道路(含街、巷路面)的管线工程,施工前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所用的管、杆,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堆放,并按规定的期限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须按原路面质量予以修复。
  第十九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须按照国家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本市统一坐标、高程系统进行测量。
  第二十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设计、用地、测量定线、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
  (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管线工程总造价5%至20%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省建设厅或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市辖县(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管线建设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对严查酒后驾驶专项行动的新解

李钢


  一名纪检工作人员因不堪请吃喝酒之苦,更虞年终将至,应酬多如牛毛,既忧工作之耽误,又忧健康之伤害,无奈之余恳请中央赶快下一道“禁酒令”。何其百般无奈啊!觥筹交错的热闹欢乐隐藏了多少无奈与苦楚。酒醉至现场暴毙、酒醉误事、酒醉撒野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见怪不怪,让人有酒精贯穿于生活点滴之感,酒文化何其深厚!难不成我们的五千年历史长河便是这酒文化汇聚的?笔者不是想要批判我们的悠久酒文化,只是有感于酒文化在官场和职场的泛滥和肆虐。“酒品看人品,酒风见党风”,“能喝半斤喝八两,这种干部要培养;能喝八两喝一斤,这种干部我放心。”这是领导干部常挂于嘴边,用于激励下属发扬“顽强拼搏精神”拼命喝酒之药引。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的党风、人品咋就跟酒品、酒风牵上线、挂上钩了呢?

  暴饮贪杯的习俗影响到生活的许多方面,其中当然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随着网络传播与监督的日益强势介入,曾经不动声色的酒后驾驶引发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浮出水面,以触动神经的鲜活案例展现在大众的面前,脱去遮羞的外衣就只剩丑陋的灵魂和满身的酒气了。晶莹剔透的美酒乱了饮酒者的神经,紊乱的神经胡乱指挥了掌控方向盘的双手,失常的双手指使没有灵魂的汽车吞噬了无辜善良的生命。亲人悲伤的泪水,朋友撕心的呼唤,都无法从被酒精推动的车轮下挽救脆弱的生命。网友愤怒了,民众爆发了,一场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千呼万唤之后终于登台,似乎想要借此安抚死者的在天之灵,抚平死者亲人的创伤,平息愤怒的民众。

  印发整治酒驾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专项行动动员视频会议、开展酒驾整治集中行动日、拉开禁止酒驾的宣传攻势等等,一切都在神速地展开。作为最高管理部门的公安部交管局印发了《关于各地深入推进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14.8万起,其中醉酒驾驶2.3万起,占查处总数的15.5%;共计罚款处罚14.8万人次,暂扣驾驶证13.1万本,行政拘留2万人次。用貌似很沉重的数据向民众上交了答卷,在群众的质疑声中完成了阶段性成果。

  笔者在此亦不想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刺,对广而周知的水分和执行力欠缺问题笔者不想吵了读者的耳根,笔者只是不明白如此大的一项整治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抓好抓实?牵扯的党委、政府等上级部门和领导等形形色色的特权阶层和群体,小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能做到依法行政?充斥于大街小巷的饮酒人群,警力有限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能确保无漏网之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脆弱肩膀却担负着对根深蒂固、顽疾陋习的饮酒文化的碰撞与挑战,笔者甚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捏把汗、揣颗心。

  饮酒文化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其中尤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与相关利益单位之间的请吃之风堪称领头羊,引领着整个社会的饮酒风向。“无酒不成宴”,“酒桌上好办事”,种种社会办事潜规则让酒无可争议地扮演了社交活动的主角。严查酒驾行动牵扯了方方面面的神经,当然也牵动着当权者、领导者等特权群体的神经。“敢查我,明天让你脱警服”,“查我,知不知道我老爸是谁”,一句句嚣张跋扈的警告让民警心有畏惧,现在工作难找,养家不容易,谁敢拿自己的前途和饭碗开玩笑?小肚鸡肠、睚眦必报的领导干部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啊,谨慎之,小心之!

  饮酒误事啊!难道仅仅是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吗?显然不是,它影响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影响着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形象和与老百姓的关系,诸如此类的消极影响实在是罄竹难书。既然都已影响了行政效能建设和党群、干群关系,为何却只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阵前卒,去做这根本无法完成的任务。只要中央不下决心去整顿饮酒的陋习,只要党和政府的部分领导干部灯红酒绿依旧,那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信心十足去拼命干的禁止酒驾运动就只能徒劳无功,一场替政府平息民愤的运动式整治罢了。

  原公安部周部长堪称英明啊,毅然、决然地在全国公安机关颁布了禁酒令,其中包括工作时间不能饮酒,而且更为可贵的是落实执行的力度和措施都齐齐到位,一场督察风暴让数以百计的违反禁令者脱掉了警服,离开了公安队伍,而且督察一直在继续,喝酒误事的事件大幅减少,警察的工作效率大幅提高,公安队伍的形象大幅提升,警民关系大幅改善,禁酒令的功劳可谓大矣。存在同样的问题,为何却在解决的方法上落差如此之大?如果是某些领导人没有我们的周书记这么明辨是非、高瞻远瞩,没有及时想出这样的对策,那么在公安机关实施几年以来取得了如此可喜的成绩之后,还能无动于衷吗?办法就在面前---适当禁酒。信阳的做法应该为我们提供了比较成功的试点,我们不是要让酒厂倒闭,更不想减少国家和某些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也不是要让源远流长的酒文化从此灰飞烟灭,我们只是想呼吁党和政府对愈演愈烈的请吃暴饮之歪风邪气给予合理的控制,为行政效能建设负责,为党群、干群关系负责,为道路交通安全负责。只有党和政府狠下治理请吃暴饮之风的决心,拿出治理的有效措施,让饮酒(自然包括酒后驾驶)与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的前途、饭碗挂钩,方能从根本上刹住民怨极大的机关喝酒风,从而为整个社会树立一块积极健康的风向标,我们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的禁止酒驾行动才能有功德圆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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