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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17:37  浏览:8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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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衡水市财政局


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衡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劳社办[2002]98号

市直各部门、驻衡中、省属及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解决好城镇职工超过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制定了《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衡水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参加医疗保险职工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衡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衡水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凡参加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每人每年30元,年初一次性缴纳。医保中心根据当月参保职工人数,直接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个人帐户中扣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中解决。

  第四条 参保职工发生的超过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17万元至32万元),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甲、乙类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的95%,每人每年度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医疗总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第五条 参保职工在保险期间发生的异地住院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直接用于治疗、医药费用,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按85%给付。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一致。

  第七条 参保职工医疗费超过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仍凭IC卡和病历本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仍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其诊疗情况作详细记录,但医疗费用需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凭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明细表,住院原始单据、补充医疗费保险索赔申请表、本人身份证、IC卡通过医保中心向商业保险公司索赔。商业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赔付数额,并在核定后10日内作出赔付。

  第八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医保中心在其参保当月起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投保手续,从其参保下月起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不能按规定从职工个人帐户中扣缴时,暂停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确定的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一年不变。一年后,医保中心可根据补充医疗费的运行情况,经与商业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费筹资标准、赔付标准和赔付办法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有关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部门裁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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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与法律服务结合之初探
       冯兴吾 袁野 刘金海

  信访是社会组织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一种社会活动。信访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早在我国古代即已产生、存在并发展。但“信访”一词是经历了长期历史发展才被确定下来。1966年7月,中央办公厅“信访处”的成立,标志着“信访”一词首先在党内被正式使用。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因此,《信访条例》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也使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介入信访工作,为走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之路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本文拟就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试作初析,以求讨教。
  一、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必要性
  1、从信访工作的原则分析
  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信访条例》的颁布,解决了处理信访问题中程序性问题和法律依据问题,但解决实质性的具体问题仍需要遵循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就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基准,包括:⑴坚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⑵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⑶坚持政策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⑷坚持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⑸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按照党和政府制定的法律、政策来回答和解决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信访人在信访中陈述的信访问题,可能全部是事实,可能仅仅部分是事实、部分不是事实,可能是其主观捏造的事实以及想象、演绎的事实。因此,信访工作人员要想尽一切办法,调查、收集各种证据,然后根据审查后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应当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公证员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司法部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2条规定:“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因此,无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各项法律业务,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通过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在分流信访、减轻信访部门工作压力的同时,还可以使信访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培植其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素质,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时,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和法制逐步健全,信访的各项管理工作都将被纳入法制的轨道,因而各种信访的处理原则,必将越来越紧密同法律手段,尤其是法律服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统一的、和谐的管理体制,共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2、从信访工作的属性分析
  《信访条例》作为国家的行政法规,它明确了信访工作的领导、领导机关的职责以及领导干部对信访工作应负的责任等。可以说,信访工作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不仅是信访部门和信访部门干部的工作。《信访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通过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依法行政,为今后做好信访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信访工作是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与政治文明息息相关,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可以使信访人的法律知识不断丰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依法维权能力不断增强,从而促进信访的依法治理,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有利于调动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
  3、从信访内容分析
  信访内容是指信访人来信来访反映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8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⑴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⑵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⑶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⑷其他信访事项”。由此看来信访内容极为广泛,既不受时空限制,又不受地域限制。本文认为信访内容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类:
  ⑴维权类。是指信访人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本地区、本部门或公民、法人等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劳动就业、环境保护、下岗安置、房地产纠纷等。
  ⑵监督类。是指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某个组织或个人违法乱纪,渎职失职行为等信访事项。如检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腐化堕落、损公肥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⑶建议类。是指信访人对各级行政机关和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献计献策的各类信访事项。如对党政建设,文教卫体政策、国民经济发展等提出建议。同时,也应包括信访人对社会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批评、表扬或意见的信访事项。如对市政建设、交通状况、农民负担等问题提出批评等等。
  信访内容的多样性必然要求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各项职能。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主管机关陈述理由,要求复议,改变或撤销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民事、刑事处罚决定的各类信访事项,有关主管机关都必须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不服公安部门的裁决、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的信访,应分别由公安、检察、法院处理;对不服市场管理处理的应由工商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处理。以上问题的解决,无一不是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信访案件的结果。在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看到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4、从信访的职责分析
  信访部门的职责包括:⑴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⑵按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⑶向党和政府及领导人反映信访情况,提供有价值的信访信息;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调整信访关系,促进信访矛盾的消化,维护社会安定团结;⑸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⑹根据信访工作机构的权限来决定办理事项的方式。
  司法行政在信访工作中有多方面的职责,通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向信访工作中延伸,更好地发挥法律服务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法律参谋助手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功能。有利于巩固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发展繁荣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社会主义文化,有利于提升基层群众生活质量。同时,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劳动就业的扩大,社会保障的完善,环境保护的加强,又必然会涉及方方面面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社会关系的调整。要做到信访与经济协调发展,解决经济发展中各种信访矛盾,促进信访问题公正、安全、文明、健康解决,最有效、最具有普遍意义、最能从根本上解决的办法,就是健全完善信访与法律服务的结合来引导和规范。
  5、从信访的特点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信访活动也发生了许多变化。一是信访总量上升。2000年全国县级以上三级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是1995年的2.13倍。1996年至2000年,全国县以上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分别是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前13年的2.06倍和2.75倍;二是信访内容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涉及群众政治、经济、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大幅上升;三是信访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急切,有的甚至表现较激烈,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有所增多。出现信访问题的,既有改革开放所面临的问题,更有工作不到位甚至失误的地方。而信访工作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让人耳目一新,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从事的法律服务工作反映了真实的社情民意,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密切加强了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因此,信访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对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同时,信访人反映的涉法问题所占比例较大,呈不断上升趋势。且有些矛盾又不便于行政途径解决,更适合于走司法途径。但是,信访人还不习惯于寻找司法途径解决。即使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依据《信访条例》行使告知义务,也难以收到显著的效果。实践证明,奉法者强则信访易,奉法者弱则信访难。什么时侯忽视了法律,忽视了信访工作中的法律服务,就会使信访工作受到挫折和失败。如有的信访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谈薄,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是极大缺陷。还有的地方信访工作人员工作简单,造成信访人情绪不稳定,从而导致缠访、闹访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程序,还使信访人的问题也得不到根本解决。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则必然需要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一道艰苦不懈地工作和努力,走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之路。
  二、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可行性
  1、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总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加速推进实现社会法治化为目标,以依法做好信访工作为重点,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公正司法,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疏导、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扩大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覆盖面,积极探索信访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新路子,促进司法公正和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依法信访,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机构设置
  ⑴建立法律顾问室。实施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大服务”的战略,在各级信访部门建立信访法律顾问室工作机构,司法行政机关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驻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⑵建立法律援助部。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㈣请求给予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在各级信访部门建立信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与法律服务室联合办公,直接接待和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3、主要职责
  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信访人解答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款,引导群众依靠法律、法规解决问题;
  ⑵提供法律宣传服务。向信访人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的思想工作,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其信访行为;
  ⑶提供依法疏导和分流服务。对信访人的信访案件,需要通过调解复议、仲裁、诉讼程序解决的,要积极引导信访人依法处理;
  ⑷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和审查工作,并依《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如沈阳市为依法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于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律师对有诉讼要求、符合律师收案条件的信访人要告知其到律师事务所,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公证员在主持调处矛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协议公证,涉及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应当赋于强制执行效力,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3条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比照律师的操作程序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职能划分 
  ⑴法律顾问室(法律援助部)的工作职能。承担信访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值日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考核、评价及管理工作;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汇报相关工作;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信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探索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信访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等;
  ⑵值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依法接待信访人上访,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依法为信访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准确解答;严格遵守信访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制订的各项制度;
  ⑶信访部门在与法律服务结合中的职责。为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中律师、公证员或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辅助性工作;根据律师、公证员或乡镇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流、疏导和处理相关信访事项;需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加案件协调会、听证会来处理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信访部门则应提前3日向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其能及时、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服务;定期通报、总结、交流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信息;为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公证员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有关的信访文件和信息资料;
  5、保障措施
  ⑴建立主任负责制度。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要带头值日,做出表率,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对介入依法信访负全责,确保工作规范的有序开展,高速运行;
  ⑵建立考评制度。实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考勤制,强化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值日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参与值班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考核管理,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负责。对不适合参与此项工作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及时调换。
  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与信访部门建立正常的信息通报制度,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介入信访工作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和处理;
  ⑷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要求介入信访工作,违反职业道德、破坏工作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司法行政部门要给予纪律处分;
  ⑸建立工作文书档案制度。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处理的信访案件进行分类归档,既可以增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又可以为以后处理同类涉法信访案件提供了“判例”参考。
  ⑹建立经费保障制度。积极争取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经费尚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积极向党政领导汇报,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力争将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最低经费保障。如吉林省就规定:“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同时,要保证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工作经费的专款专用。经费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帐户,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保障经费仅用于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工作和办案开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必须严格监督和切实保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三、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几点思考
  1、充分认识信访与法律服务结合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依法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指导思想地位。
  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关键在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信访与法律服务相结合的工作直接面对群众,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加强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充分发挥执政党的政治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5〕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从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比例划出的专帐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全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比例按各县市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的资金集中到省级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平均纯收益是指各县市人民政府出让土地所得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见附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征收等别)×15%。
第五条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对农业开发资金实行分帐核算,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足额划缴、使用。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开发资金安排的农业土地开发支出。
第七条各县市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中30%上缴省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70%缴入市州、县市同级国库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其他土地出让金仍维持现行省、市州四六分成的财政体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基本农田建设是指,采取相应措施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和持续利用。具体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耕地的建设,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建设,对中低产田的改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的建设等。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是指,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而独立进行的农田道路、电力通讯、水源、给排水等生产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支出的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下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的编报、汇总、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的监督,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支出资金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或委托财政部驻甘肃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提取比例不足的,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强行划入专帐;对违反专帐管理的,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纠正外,应将超出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资金收回专帐;对挪用专户资金的,要依法追缴挪用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2、甘肃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附件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标准160125105907565595347413530252015附件2:甘肃省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
六等
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
十等
嘉峪关市、金昌市金川区、白银市白银区、天水市秦州区
十一等
兰州市红固区、白银市平川区、天水市麦积区
十二等
永登县、武威市凉州区、酒泉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平凉市崆峒区、陇南市武都区、成县、临夏市
十三等
张掖市甘州区、庆阳市西峰区、定西市安定区、合作市
十四等
皋兰县、榆中县、永昌县、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金塔县、安西县、山丹县、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临洮县、陇西县、宕昌县、康县、文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徽县、永靖县、广河县、卓尼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
十五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古浪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民乐县、临泽县、高台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庄浪县、静宁县、通渭县、漳县、岷县、渭源县、临夏县、康乐县、和政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临潭县、舟曲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月25日印发

共印1000份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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