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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05:57  浏览:94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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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期刊管理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归口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领导和管理,使其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归口管理全国化工科技期刊,组织编制化工科技的发展规划,统一办理全性化工科技期刊申报审批手续,协调办刊工作,总结交流办刊经验,检查评比期刊质量,组织培训编辑队伍,定期召开期刊工作会议。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归口管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类型如下:
1.化工情报类期刊、包括:①检索类期刊,如目录、简介、文摘;②译报类期刊,如译丛、消息、快报等;③研究类期刊,以述评、综述等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2.化工技术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各专业情报中心站和化工各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工程技术期刊。
3.学报类期刊,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高等院校和中国化工学会主办的学报、会刊等。
4.综合类期刊,如“化工技术经济”、“化工企业管理”、“化工质量管理”等以技术经济、管理科学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第四条 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的发行范围分公开发行、内部发行和内部期刊三种。
1.公开发行,系指在国内外可公开订阅、销售,也可向国外出口和交换的期刊。
2.内部发行,系指可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但不许在社会上公开出售,不得向外国人提供,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3.内部期刊,系指仅限于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不许通过邮局征订发行,不准定价出售(但可适当收取工本费),不准刊登广告,不准超过规定的内部范围发行。
第五条 创办全国性内部发行的化工科技期刊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应能充分反映本行业和本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动向;
2.主办全国性期刊的单位应当是国家编制范围内的实体单位,并具有创办刊物的技术优势;
3.有明确的办刊方针、任务和读者对象,报道内容不与已批准出版的刊物重复;
4.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主管办刊工作;
5.要有健全的编辑部,设立专职主编,实行主编负责制。专职编辑人数一般规定,月刊不得少于7人,双月刊不得少于5人,季刊不得少于3人;
6.编辑人员应当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政府水平和有组织能力,掌握本行业和本领域的基本知识;
7.具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
8.具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和经费保证,各期刊原则上应做到保本经营,如确有困难者,由主办单位给予经费补贴。
第六条 创办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编辑部中要有处理外文稿件的编辑;
2.出版外文期刊的编辑部应该设外语编辑2~3人;
3.主办单位要有1名领导干部负责保密审查。
第七条 化工期刊的保密审查
1.经国家批准的全国性化工科技期刊,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完善保密制度,认真履行保密审查,切实保守国家秘密,严防泄密、失密现象
2.各编辑部的编辑、记者、通讯员应经常学习保密规定,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在采访撰写稿件对保密没有把握时,应听取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将稿件交被采访单位审定。外来稿件有类似情况时,应征求本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直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3.内部发行和公开发行的化工期刊,一律不得报道保密内容。编辑部对搞件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权删除涉密内容。
4.各期刊的主编和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刊物内容的保密审查,并对期刊的保密负责。
5.化工期刊应注意的主要保密范围
①国家批准的发明的技术内容: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技术内容;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化工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的技术内容;高技术科研动态及其成果的技术内容;对国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科学技术
内容。
②未经国家公布的我国化学工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建设布局和部署。
③未经国家公布的能够反映国家实力的重要统计资料,如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重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及产量等。
④未经国家公布的国防军工项目、单位名称、地址及研制生产状况。
⑤涉及国家利益不准公布或尚未公布的事项,如引进项目计划、投资计划、谈判对策、合同标底资料、出口产品的换汇成本,以及国外产品的仿制和引进技术的移植推广情况等。
⑥全国工伤事故资料。
第八条 化工期刊应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科技学术期刊编排规则》及其他有关办刊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化工期刊申报和审化程序
1.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浪费一个化工行业和专业技术领域原则上只批准一个全国性期刊。
2.凡申报创办新期刊,必须由期刊编辑部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情报类、技术类和学报类期刊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综合类期刊由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初审后,再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审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申请创办新期的报告,应在每年年底
以前提出。
3.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和化学工业部政策研究室接到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如符合以上办刊条件,发给申报单位科技期刊“申请书”。申报单位按“申请书”的要求填写,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再报送化学工业部情报所一式两份。
4.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改变办刊方针、变更发行范围,以及分刊、合刊、增刊、停刊均应事先说明理由,按新刊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5.已批准创办的期刊,如有改变刊名、变更主办单位、变动刊期、增减页码、改变订价等,应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备案。
6.期刊正式批准后,应及时到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4个月之内不办理出版手续或1年内不按审批条件出版者,原批文件作废,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应向归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凡经正式批准出版发行的期刊,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停刊,不得任意改变办刊方针和报道方向,期刊编辑部应向归口单位化学工业部情报所按期寄送样刊。
第十一条 各期刊编辑部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必须对本刊上一年度的编辑出版质量、效果和经济核算等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化学工业部情报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情报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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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的企业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的企业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的企业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6〕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经核准只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的企业不是经纪人,不属《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
二、经核准只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的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的企业的监督管理。



1997年3月26日

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鹤岗市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鹤岗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总体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民工作业和生活条件,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管理范围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采取综合监管、巡回督导检查等方法,对工程参建各方履行法定文明施工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和气象、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规定提取,预存到施工单位专项资金帐户。

第三章 施工单位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所施工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并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及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计划,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建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文明施工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项目部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立大门,大门设置灯箱式门柱,门柱净高5m、宽6m,大门采用钢制实心大门,大门必须保证坚固、美观,大门高2.5m,门口内外必须硬铺装,地面不能裸露。门头要有企业标志(图案)。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平面图、管理人员名单和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环境保护牌。

施工现场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封闭施工:

(一)施工现场围挡要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必须坚固、美观、大方。主干道、临街工程围挡必须采用2米×3米组合喷绘宣传广告式统一围挡,高度4米;次干道围挡必须采用彩钢板围护,高度2米。

(二)临街次干道路实施的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封闭施工,在出入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警示标志,保证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三)在市区范围内已建成的城市道路上开挖沟槽,应当在沟槽外沿1.5倍沟宽处或批准的位置设置彩钢板围挡。

(四)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设立大门和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还应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宿舍、食堂、厕所等临时房屋设施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必须单人单铺,严禁使用通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进行硬化,并且设置高压刷车等车辆冲洗设备,清洗进出的车辆,净车出场。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无法设置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口处对进出车辆进行人工清洗,确保车辆出入不污染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工程垃圾、渣土和生活垃圾应当在围挡范围内分类、集中盛装堆放,并及时密闭清运。施工单位退场时,必须工完场清、有序退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文明施工措施。

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文明施工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制定文明施工监理措施。

(二)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对提出问题拒不整改的,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审核施工企业文明施工保证体系、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达到文明施工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资料中是否有创建标准化工地实施方案及保证文明施工相关资料。

(二)工程开工前,勘察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文明施工条件。

(三)检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的,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未实施密目网全封闭施工的, 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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