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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5:58  浏览:81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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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已废止)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
1993年5月24日,交通部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部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承运内贸货物的运价,除水陆联运、军运、邮件运输、散油运输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港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运价计算单位:
一、货物重量:吨(1000千克);
二、货物体积:立方米;
三、集装箱:箱;
四、船舶载重量:定额载重吨;
五、船舱容积:立方米;
六、里程:沿海为海里,江、河为公里。1海里=1.852公里。
第三条 运费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每张运单每项运费的尾数不足0.10元时四舍五入。
每张运单的运费(不包括港口费)起码收费额为1.00元。
第四条 托运人必须在运单上准确填写货物的重量、体积或集装箱的规格和箱量,否则,除按承运人抽查或复查确定的数量计收运费外,另向托运人计收衡量费。
第五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对应交付的运杂费,除订有结算协议者外,必须在结算的当日付清,逾期自结算的次日起,按日交付迟付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运价等级
第六条 货物运价等级,按“货物运价分级表”(附件一)的规定,以下列办法确定:
一、列有具体品名的货物,按表中该项品名所属的等级确定;
二、未列具体品名,但列有可适用的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该项概括名称所属的等级确定;
三、未列具体品名,而又无可适用概括名称的货物,按表中“列名外货物”的等级确定。
四、一种货物的品名,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概括名称时,以收货人的用途确定等级;
五、旧、破、碎、废的货物,除表中已列名者外,接表中所列的相应品名等级确定;
六、列有具体品名或概括名称,又属“烈性危险货物”的货物,除农田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外,按“烈性危险货物”等级确定。
第七条 不同运价等级的货物混装或捆扎成一件,按其中最高等级计费。
第八条 托运人在运单内应填写生产或通用的货物品名,不得填写类似“百货”,“化学原料”等笼统名称。

计 费 吨
第九条 货物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重量吨按货物的毛重,以1000千克为一重量吨;体积吨按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一体积吨;集装箱指国内集装箱以一自然箱为1箱。
“货物运价分级表”中,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二者择大计费。
订有换算重量的货物,按换算重量计费。
第十条 每张运单每项货物计费吨的尾数不足0.01吨时,按0.01吨进整,不足0.01立方米时,按0.01立方米进整。同一运价率的货物相加进整。

运价里程
第十一条 运价里程是指为计算货物运价所规定的里程。
货物运价里程按交通部公布的“运价里程表”计算。未规定里程的地点按实际里程计算,实际里程当时难以确定时,按里程表中距离起运或到达地点邻近较远地点的里程计算。
第十二条 起码计费里程:沿海50海里,长江和黑龙江水系50公里。

运价计算
第十三条 计划运输的运价
一、直属水运企业的轮、驳船在沿海、长江及黑龙江水系直达运输整批货物运价,分别按各航区“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和“沿海、长江国内集装箱运价率表”(附件三)的规定计算。
每张运单不足30计费吨的零星货物运价,按整批货物运价率加20%计算。
二、华南沿海部属港口与北方沿海部属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华南沿海与北方沿海各港间主要航线直达货物运价率表”计算。
各部属港口与沿海地方港口之间的直达运输,按相应运价率加30%计算。
三、长江干线上、中、下游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主要航线货物运价率表”计算。从事长江各支流和重庆以上干线的货物运输,按地方运价规定计算。干支、支干支及重庆以下与重庆以上的跨段直达运输,按长江运价和地方运价分段相加计算。
黑龙江干线及乌苏里江、松花江、嫩江各支流跨段直达运输,按各航段运价分段相加计算。干支直达运输,按相通干线运价率加30%计算。
跨段和干支、支干支直达运输全程运距不足起码计费里程时,按起运港所在航段运价率和起码计费里程计算。
四、沿海港口至长江港口的直达运输,按江、海运价分段相加计算(海段减14海里,长江段减26公里)。
五、航运企业出租集装箱,可自行确定租费,报交通部备案。
六、货主自备国内标准集装箱、租用航运部门的集装箱,按本规则附件三规定运价的80%计收。货主自备非标准集装箱,视同一般货物计收运费。
七、港口利用空箱自行拼装运输的货物,其运费按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计收。
八、客货班轮承担的计划运输货物的运价按本规则规定运价加50%确定。
九、企业承运国家下达的计划运输的货物,可按本规定规定的运价,在上下2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
第十四条 非计划运输的货物,实行市场调节价。

变更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提出变更运输(包括取消托运),除承担违约责任外,每张运单计收办理变更运输的手续费1.00元。
第十六条 货物承运后,发生变更运输,变更后的运输费用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在发运前取消运输时,起运港发生的港口费用按实计收,运费退回;
二、在发运后或运输途中变更到达港时,按实际运输里程包括折返里程计算运费;
三、货物已运抵原到达港时,视为重新托运,自原到达港至变更后到达港一段应另行计算运费,发生港口费用按实计收。

包船、包舱运价
第十七条 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分别按船舶(船舱)的定额载重吨,以五级货物运价计算。
包船运输如发生调船或回程空驶时,按调船或回程空驶里程包船运费的50%计收调船或空驶费。
非计划运输货物的包船(包舱)运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

附 则
第十八条 随货物同行的备用包装,以及运送牲畜、禽兽途中所需饲料、所带属具和运输途中所出生的幼畜、幼兽,均不另计收运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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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印发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核发 备案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哈密地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备案程序,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办法》(以下简称《核发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必要时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等居民聚集区域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核发办法》规定,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第二条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下列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审定后的备案资料抄送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留档。
1.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对景观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项目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全部采用审查性备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采用告知性备案(包含工业园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报备项目)。
1.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
2.按程序经地、县(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建设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
3.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限建区内建设项目,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大营房城区3.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哈密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农十三师大营房城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哈行署发〔2009〕107号)要求执行,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方案的审查、调整及监督实施工作。
第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控制性详规编制涉及下列区域的,应当进行城市设计:
1.城市的公共中心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中心区。
2.主要街道两侧、城市出入口和广场周边。
3.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要功能地段、重点景观区域、文物保护区和历史街区。
4.其他影响规划区景观和风貌特色的区域。
城市设计应对设计范围内的总体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系统、开发强度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天际轮廓线等内容提出规划管理要求。
第六条 向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项目提交的申请材料,按《核发办法》相关条款执行,报备期限为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0天内完成。大营房城区项目报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审查性备案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告知(告知书以自治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为准)。
1.是否存在违反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
2.是否存在违反控制性详规、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规或选址意见书确定的规划条件。
3.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是否存在不符合地方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要求。
5.是否存在申请项目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广场周边的,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高度、灯饰等不符合该地块控制性详规中城市设计明确提出的规划管理要求。
6.是否存在建设项目分期实施的,规划许可机关未对同步建设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配套公建、绿化设施提出有效 的规划要求的。
7.是否存在规划许可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依法变更、调整规划的。
第八条 规划许可机关对备案审查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于2个月内修改完毕,重新上报备案。
第九条 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本规定备案的,责令规划许可机关报备;对违反第七条审查内容规定的,责令规划许可机关限期改正或撤销许可。因限期改正或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规划许可机关予以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核发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关于学校内有关气功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学校内有关气功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近来,一些地方出现个别学生擅自离校参加一些“弘法”练功活动;有的地方出现组织中小学生办班练气功活动;有的学校出现社会人员进入校园内进行练功聚集活动;有的练功者借“弘法”练功之名在校园进行迷信宣传活动;还有的教师借课堂讲授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气功功法等。这
些情况严重地影响了一些学校学生的正常学习,影响了一些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有的学生甚至因练气功身心受到伤害。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现就学校内有关气功问题通知如下:
1、青少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发展的重要阶段,处于学知识、长才干的关键时期。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原则和规定,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开展丰富多彩的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
体育、文娱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生活氛围,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大学生、研究生中不提倡练气功,中小学不得组织学生练气功。各级各类学校都不得组织、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任何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练功等活动。
2、学校是教书育人的主要场所,是青少年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对校园环境有着特殊的要求。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对陶冶和培育青少年健康高尚的情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深为全社会和千家万户所关注。根据《高等学校校园
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小学校校园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进一步加强教学和校园秩序的管理,加强对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加强对校内各种社团的管理。要进一步坚持和强调凡未经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社团(包括以团体形式开展活动的各类
组织),不得以其名义在校园内进行宣传和组织活动。禁止在校园内出售、散发、播放和宣传国家有关部门禁止的宣传封建迷信及伪科学的出版物。凡在校园内组织的演讲、报告、集会等群体性活动,要按规定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举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
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使用各种音像器材播放音像,悬挂横幅、旗帜,展示各种宣传材料,进行各种宣传活动。学校要加强对进出校园人员的管理,严禁一切封建迷信和其他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及物品传入校园,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进行传功、授功和散发非法宣传品等。高校校园内各种
健身练功活动不得妨碍教学、工作和校园秩序,不得在教学区或者利用学校讲坛和使用学校设施进行,不得借练功宣传迷信,更不得借练功之名进行聚集活动。中小学校园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练气功活动。
3、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任。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都应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要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做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的表率,并对广
大青少年学生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任何人都不能在课堂上宣传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的观点,更不能借课堂讲授与教学计划内容不相关的任何功法。特别是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
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做坚定的无神论者。要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仅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不参加影响社会正常秩序的各种活动,而且要自觉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唯物论和无神论的宣传教育,要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广大师生员工要珍惜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广大师生员工认真学习6月14日中办、国办信访局负责人接待部分法轮功上访人员谈话要点,认真学习《人民日报》6月21日发表的“崇尚科学 破除迷
信”的评论员文章,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充分认识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重要性,共同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用实际行动报效祖国,振兴中华。
各地教育部门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级各类学校,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99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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