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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等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44:20  浏览:87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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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等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等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1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宗璋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等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等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题目如下: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199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二次开发的若干规定》(1991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三、《哈尔滨市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1991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四、《哈尔滨市鼓励国营大中型企业带动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的规定》(1992年7月1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五、《哈尔滨市增加用电若干问题的规定》(1988年9月1日哈政发法字〔1988〕28号);


  六、《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规定》(1993年3月31日哈政发法字〔1993〕1号);


  七、《哈尔滨市城市社会事业设施增容费收取办法》(1994年5月9日哈政发法字〔1994〕3号);


  八、《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月18日哈政发法字〔1997〕1号);


  九、《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关于下一步深化改革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0年3月19日哈政发〔1990〕5号);


  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1990〕38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12月17日哈政发〔1990〕43号);


  十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黑政发〔1991〕27号文件的通知》(1991年4月6日哈政发〔1991〕16号);


  十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支持企业安置下岗待工人员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1月8日哈政发 〔1997〕1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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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干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推进兼并,实现生产要素合理组合,促进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逐步走向优化,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必须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统筹制订企业兼并规划,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进优势企业兼并其他企业。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间进行兼并,原则上国有资产实行无偿划转,被划转企业的银行贷款和债权债务由兼并方承担;不同地区、不同预算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实行有偿兼并时,可采用承担债权债务的方式,允许企业分期偿还债务,适当延长偿还期限。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
实行有偿兼并。积极推进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和资产折股式兼并。
不论哪种方式的企业兼并,都要按法律程序办事,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三、不同预算级次、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之间的企业兼并后,能分别核算的可按原渠道缴纳或减免税费,也可由有关各方协商新的办法。
四、银行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企业兼并。兼并方为被兼并方还贷确有困难的,可采取延期还贷、计息不加息、延期付息等多种办法解决;财税部门可在一定时期内,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予以减免税费扶持。
五、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做好被兼并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和清产核资工作,对资产评估一时跟不上的,可按财政决算帐面数划转,待资产核定后再调整帐务。
六、兼并双方均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兼并后承包上交利润基数原则不变;兼并双方中一方承包,另一方非承包的,其承包上交利润基数由有关各方协商确定。
七、企业兼并后,被兼并方原来所享受的减税让利、财政补贴、税利返还等扶持政策在原定期限内不变;未定期限的,由兼并双方财政和兼并方协商解决。贷款指标、原材料供应渠道相应划转。
八、企业兼并中,凡涉及计划、物资、劳动工资、信贷、统计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妥善解决。被兼并方职工原则上应由兼并方全部接收,确有困难的,劳动部门要帮助企业做好安置工作。
被兼并方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集体职工的身份不变。
九、在企业兼并中,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贯彻自愿和组织领导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兼并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的,应执行国家对大中型企业的倾斜政策。
对兼并条件尚不成熟的,可先实行企业承包企业、企业租赁企业等办法;符合兼并条件,但在省内不能实现兼并的,可面向省外政府、企业、个人有偿转让产权。
十、为不影响兼并方企业升级以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先进性,企业兼并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内部单独核算,分别考核。
十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兼并,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决定的兼并,省有关部门应予执行。
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兼并工作的领导,把工作做细,并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兼工规划。各级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体改部门要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体改委。
十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兼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发布前省内各级政府和部门所发文件,凡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90年7月18日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8]90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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