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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9:51  浏览:8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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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2001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 “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减持国有股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3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六条 减持国有股原则上采取市场定价方式。

第七条 减持国有股由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实施。部际联席会议由财政部负责召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劳动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确定减持国有股的筹资计划和定价原则,研究解决国有股减持筹资工作涉及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财政部,承担联席会议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部际联席会议确定减持国有股的,其股东授权代表单位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有股减持说明书(草案)及承销协议;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承销机构对上缴减持收入的书面承诺;

(三)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制定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信息披露及市场监管规则。

第十一条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并设立理事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国有股减持变现的资金和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管理通过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中央财政拨入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下达的指令和确定的方式拨出资金;

(三)选择并委托国内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运作,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股存量发行收入由主承销机构在取得收入2日内负责将应缴收入缴入财政部预算设置的指定科目。财政部在5日内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办理核减有关单位国有资本金的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对基金进行运作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其经营状况和业绩,并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向社会披露,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部际联席会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及定向回购等方式的试点。试点方案经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国有股协议转让,包括非发起人国有股协议转让,由财政部审核。协议转让时国有股权发生减持变化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具体比例以及操作办法由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证券登记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上市公司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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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


为提高公务员素质,不断提升公务员的服务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公务员参加相关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广东省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政府系统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实施意见。
  一、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务员必须学习的课程。
二、培训对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廉政建设。
(二)依法行政。
(三)国家安全和保密法规及相关知识。
(四)职业道德建设。
四、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要求。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其中,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课程,只适用于本系统内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由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不得规定和设置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
(三)公务员所在机关是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培训主体。所在机关应当对本意见所列的主要内容,结合机关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公务员已参加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当年度举办的脱产培训班学习,且学习了本意见所列培训课程主要内容的,可以不参加本机关当年度组织的相关培训。
部门规章规定的培训课程,由与制发规章的机关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关系的市级机关按照其上一级的省级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四)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举办下列培训班,应当安排相应的强制性培训课程:
1、公务员初任培训,应当将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国家安全和保密法规及相关知识、职业道德建设列为必修课,分别不得少于4个课时;
2、公务员任职培训,应当将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列为必修课,分别不得少于8个课时。
五、实行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考核、登记管理制度。机关和施教机构应当对公务员参加强制性培训课程学习进行登记、考核,并将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记人公务员培训证书,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后,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实行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管理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内设的负责培训教育工作的机构按职能分工。对本辖区内公务员强制性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内设的负责培训教育工作的机构对本单位公务员强制性培训工作负责。对不按要求组织实施公务员强制性培训课程的,由同级或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培训任务。限期内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有关责任人员当年定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经组织安排,公务员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强制性课程培训的,按旷工论处,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公务员连续两次不参加强制性课程培训的,其当年定期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称职)以上等次。
(四)施教机构应当不断加强对强制性课程教育研究,改革教学方法,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建立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有效地向公务员传授强制性培训课程的基本内容和最新信息,提高培训效果。
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物资部


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8月19日,物资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物资部《关于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库存计划内资源借垫串换的暂行规定》(〔1989〕物金字218号文)实行两年来,对加快黑色、有色金属计划内库存周转起了一定作用,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搞活计划内库存,提高流通效益,现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年度计划供应量,由金属材料司商中国黑色与有色金属材料总公司(下称总公司)每年核定一次计划内库存最低保有量,以确保计划内调拨和日常调度的正常进行。
二、超过最低保有量的计划内库存资源,在保证国家总资源不少的前提下,总公司可以在计划外销售,加快资金周转,实现资金增值。对现有库存品种结构不合理的,总公司有权自行决定串换,串换时换出资源按照市场价销售(换出的资源数量应及时向金属材料司备案),差价挂帐;
需要换入资源时以市场价购买转为计划内库存资源,冲销差价、串换主要实行价值(实物量)平衡,也要考虑价差平衡。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加快资金周转,所以不要求换出和换入同时发生。
三、在保证用户需要的前提下,进口资源和国内生产资源可以串换。铜、铝、铜材、铝材进口换国产、国产换进口,由有色总公司及各地区公司直接报金属司审批后进行。其它有色(材)及钢材由总公司自行组织,定期汇总报金属材料司备案。
四、计划内分配的黑色与有色金属用户不按规定付款、办理订货手续和不执行合同的,按1991年2月6日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计调度(1991)122号文件规定精神办理,由总公司负责清理告金属材料司,金属材料司在二十天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资源由总公司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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