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40:52  浏览:9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依法实施统计登记和统计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统称统计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和年度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以及隶属于本省但住所在省外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统计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计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统计部门开展统计登记工作。
第五条 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工作,有权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统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登记档案和统计登记单位冬名库,开展统计登记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统计登记单位必须接受统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统计调查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当依照统计部门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统计登记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登记。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隶属于本省但住所在省外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当到其归属的部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本办法施行后设立或者迁入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自设立或者迁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新开工和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统计登记手续,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必须依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填报有关登记项目。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统计登记单位,因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宣告破产以及主要登记项目变化等原因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必须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后,由统计部门发给统计登记证,并收取工本费。
统计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印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灭失或者毁坏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自灭失或者毁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统计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统计登记单位必须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比照《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统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沙面地区是广州市的外事游览区,为建立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保持优美、文明、安静的环境,沙面区所辖的单位、住户、居民以及进入该区的各方人士,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接受公安派出所的管理和监督。未经审查批准的单位、住户,一律不得迁入;无户籍在区内的单位、住户,限期迁出。
第三条 进入沙面地区的人员,要自觉爱护区内的建筑物、树木花卉和公共设施。不准搬动、污损、毁坏公共设施。不准践踏草地、攀折花木,不准在路上和绿化带踢球、打球,不准打鸟,不准在公共场所卧睡、露宿。
第四条 不准占用马路、人行道。确需临时占用者,须经沙面街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批准。开挖道路、人行道,须经沙面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禁止违章建筑。在该区新建或扩建房屋,必须报经市规划局批准,并向沙面街办事处交付文明施工保证金后方能施工。各用房单位和住户,要爱护房屋,加强维修保养。
第六条 未经港务监督部门批准,禁止一切船只在沙面沿岸停泊,卸货上岸须经沙面公安派出所批准。严禁在沙面周围下水游泳和往河涌倾倒垃圾污物。
第七条 在沙面地区内经营商业、服务业,必须经沙面公安派出所和街办事处核批后,送市或区工商局批准,按指定地点营业。未经批准,不准进入沙面地区设摊摆卖或沿途叫卖。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公安局制定施行综合管理细则。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有关规定和综合管理细则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1986年7月5日

制粉设备消化吸收技术成果转让实施办法

商业部


制粉设备消化吸收技术成果转让实施办法

1988年6月8日,商业部

一、根据制粉设备消化吸收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商业部(87)商科字第13号下达的商业部制粉设备消化吸收项目。商业部安排的其他制粉设备消化吸收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技术转让费的提取与分配
(一)制粉设备消化吸收技术成果实行有偿转让。按国家规定,折机测绘的设备正式投产后,从制造单位提取该产品销售收入的2-3%。(按设备价格产值大小商定,设备价格高、产值大的取低档,反之取高档)。作为技术转让费,由设计、制造、生产试验和被测绘单位共同分享。
(二)技术转让费的分配比例:设计单位50%;制造单位30%;生产试验单位10%;被测绘单位10%。如生产试验在被测绘单位进行,则被测单位20%。
看样设计的设备,其技术转让费的分配比例是:设计单位60%;制造单位25%;生产试验单位15%。
同一设备由两个设计单位完成,各分享技术转让费30%(或根据各自承担任务的难度、工作量的大小协商分配);制造单位20%;生产试验和被测绘单位各10%。
属两个制造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技术成果共同所有,不互相收取对方技术转让费。
四、技术转让费提取时间,从该产品通过技术鉴定之日起算,年产50台以下的提取七年,年产51-100台(包括100台)的提取五年,年产100台以上的提取三年。年产台数以该消化吸收产品每年实际销售台数计。
五、技术成果的再次转让,需经部主管司局同意。再次转让的技术转让费由设计、制造单位均分。
六、折机测绘设备投产后,制造单位要优先向被测绘单位提供所需易损件,并在两年内以优惠价(成本)供货。
七、根据具体情况,技术转让也可采取一次付费或双方协商办法。但必须在协议(合同)中规定被测绘单位、生产试验单位的利益不低于本办法的规定。
八、技术转让费收入按有关规定使用。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合同)的,其协议(合同)有效,不再重新签订。
十、本办法由商业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