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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分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8:03:24  浏览:9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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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分工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分工管理办法

1987年2月16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前言
为了明确职责,密切协作,以进一步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援助项目工作,国家医药管理局分工外事局归口管理项目的对外工作,设总协调员一名,负责局内全部项目的综合协调;各有关公司全面归口负责项目国内行业管理方面工作;设一名负责人;局内有关司局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综合归口管理工作;项目主任单位具体承担项目有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专业公司职责
1.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及需求状况,协商有关司局提出并呈报受援项目方案(包括产品方案、生产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效益、受援内容、理由目的等)的意见及受援项目承担单位名单等。
2.项目内部确定后,承担或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文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组织审查。
3.与外事局协商确定项目的主任单位及人选。
4.协助项目承担单位编制人口基金已批准项目的国内立项文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投资及帮助搞好施工建设等工作。
5.参加三方审评及工作会谈、审核项目执行计划、工作报告等,承担或协助项目主任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生产、技术、设备等问题。
6.参与派出考察团组的组成,出国前后的汇报及督促检查回国后的落实工作。
7.随时了解本行业项目的工作进程及工作中存在问题,与计生委及外事局等单位协调督促解决。
8.归口管理受援项目的有关生产事宜,审查工艺技术保密范围。
9.组织项目经验交流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二、局内有关司局职责
1.负责各项目的有关国内行业规划管理的综合归口工作,审定专业公司提出受援项目的方案。参与项目的设备选型、设计联络及综合考察的组团等工作。
2.负责受援项目的国内立项、国内资金、设计施工及协调帮助解决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质量标准、新产口报批、原辅包装材料配套等生产中的国内各项管理工作。

三、外事局职责
1.经与有关司局及专业公司协商,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向经贸部提出受援项目方案,并与经贸部、人口基金组织、执行机构磋商,确立每一周期的受援项目。
2.与专业公司协商确定项目主任单位及人选。
3.组织各项目编写项目文件的中英文本,经与执行机构磋商,协调后提交经贸部及人口基金组织。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代表国家医药管理局就项目的总体性和原则性问题与人口基金组织、执行机构进行磋商、协调。
5.根据项目文件的工作计划及当时的具体情况组织各项目主任编制年度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报告、年度的总结报告。
6.组织各项目主任参加每年一度的三方审评会议及其有关工作,安排并组织各项目与执行机构来华工作会谈。
7.根据项目文件及经贸部的批文,负责组织各项目的出国考察培训的组团、出国前准备、护照、签证、考察后总结等工作。
8.负责组织接待经我管理局同意的与项目有关的联合国组织、执行机构、有关公司对项目的访问、参观、座谈。
9.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对外联络工作(包括来往函电、文件、及协助各项目主任就具体问题直接与执行机构联络)。
10.随时了解各项目的工作进程及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与各有关部委及局内有关单位、项目主任协调,以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
11.协助各项目办理设备到货后的有关手续。

四、项目主任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下,根据有关规定及指示,组织落实完成受援单位承担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外事局总协调员和各专业公司负责人汇报和联系。
3.负责同执行机构商谈项目执行计划。
4.出席项目三方审评会议,作项目的工作报告,商谈工作计划、年度预算等。
5.负责处理项目日常外事往来文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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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34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经研究决定对甲状腺肿手术治疗的医疗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做好按病种付费相关管理工作,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医疗成本,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本办法采取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额后付制的结算方式,不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病种费用支付额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在出院时需按规定交纳自付额及不列入病种费用支付额的医疗服务费用;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定点医院机构记帐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无论实际费用高于或低于规定支付额,均按规定的支付额支付。
在实行按病种付费的过程中,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的检查治疗及药品不受现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支付范围限制。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门所制定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要求,如治疗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结节性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试行办法》自动废止。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五年五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限定的病种为非毒性(不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肿,ICD10码:E01(碘缺乏性甲状腺疾患)、E04(非毒性甲状腺肿)。
二、参保人员因患甲状腺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施手术治疗的,病种费用支付额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791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497元,参保人员自付1294元;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408元,其中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350元,参保人员自付1058元。
三、甲状腺肿病种费用支付额包含参保人员一次住院的标准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及临床病理费、检验费等全部医疗费用,其中药品费含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结节性甲状腺肿无关的临时医嘱用药。除本办法第四条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其他医疗费用。
四、以下医疗服务费用不列入甲状腺肿病种费用支付额,医疗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1)参保人员发生的救护车使用费、病历费、取暖费、陪住床位费;(2)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干部病房或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3)参保人员要求进行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诊疗费用。
五、以下情况不列入单病种管理范围:(1)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数额的参保人员;(2)70岁以上(含)参保人员;(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4)参保人员手术治疗后,因其他疾病需转科或转院住院治疗并符合连续中途转院标准的,其转科或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执行单病种管理办法,对参保人员视为同一次住院,不需重新交纳起付标准;(5)参保人员在患甲状腺肿的同时,伴有国家法定的传染性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6)甲状腺肿合并气管软化、胸骨后甲状腺肿、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的。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系统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开展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系统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开展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行管局 市地税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系统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开展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
各工业总公司、集团: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劳动局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了促进工业系统下岗待工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保证企业的生产、改革顺利进行,

现将《北京市工业系统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开展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工业系统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开展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工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通知精神(京政办发〔1995〕52号),结合工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以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为主线,紧密结合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发展需要,着眼于企业的“三改(改革、改组、改造)一加强”,着力于下岗待工人员的妥善安置,促进、帮助下岗待工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坚持对企业负责与对职工负责、对社会负责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企业消化安置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区别下岗待工人员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流工作整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二、总体目标
近期目标:是在保障下岗待工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利用政策引导,发展劳动力市场,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实现多渠道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
远期目标:是在三年内通过政策引导、市场调节、合同化管理等措施,争取做到下岗待工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有突破性进展,基本解决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问题。
三、政策措施
第一部分: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开展再就业方面政策
(一)对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创造劳动就业岗位,积极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的鼓励性政策
1.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开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安置、招收下岗待工人员的,可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精神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
2.对经市政府批准进行停产整顿企业或停产、半停产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途径积极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开办的生产自救项目,如缺乏启动资金,经企业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局批准,可给予一定的生产自救扶
持金。
3.继续执行市政府1992年第11号文件中第四条规定:对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企业在取得银行放贷资金的前提下,经申请,总公司审核,市经委与市劳动局批准,可享受最长12个月的贷款贴息政策。
4.在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过程中,对积极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成绩突出的单位,市经委会同市劳动局进行评比,给予奖励。
(二)对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的鼓励性政策
1.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自愿脱离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兴办合伙企业的,可以持原单位证明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优先审核登记。
2.企业下岗待工人员自谋职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可按下列标准给予资金上的扶持:
(1)下岗待工人员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保险机构将其比照失业职工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支付给本人。
(2)原属固定工的,可参照《劳动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发放补偿金的规定:本企业工作每满1年,给付1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
(3)各企业根据实际能力也可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金。
3.为消除自谋职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保存个人档案的基础上,为自谋职业人员代理收缴养老、失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三)保证下岗待工人员的基本生活
1.企业应发给下岗待工人员所规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因个人原因除外)。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月收入低于170元的下岗待工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由企业自筹资金解决。企业自筹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助解决;仍解决不了的部分,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按实际下岗
待工人数借支生活费,集体企业由市劳动局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70元的标准借支生活费。
2.企业应加强对下岗待工人员的管理。积极组织下岗待工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为下岗待工人员提供上岗条件和有关信息;对于两次不服从企业安排上岗及劳务输出的,企业可减、停发基本生活费,如仍不服从分配的,经教育无效,可按违纪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
3.关心待工人员的生活。对下岗时间较长、没有其它劳务收入、生活比较困难的待工人员,要优先提供上岗机会。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不得同时下岗待业。
4.加强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对已经实行“停薪留职”的要结合实施劳动合同制进行清理,并在签定劳动合同中明确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四)对提前退岗富余人员的有关政策
1.对按照国务院111号令规定,实行“离岗休养”的离岗休养人员发放统一印制的《离岗证》,凭证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或劳务活动。
2.对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人员安置。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职工,本人自愿、单位批准,可提前退休,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五)鼓励其它用工单位接收和安置工业下岗待工人员的政策
1.凡招用和接收工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并签定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可享有关贴息优惠政策。
2.经企业批准,允许下岗待工人员可以到新的用工单位试工,其关系可暂时保留在原单位,社会保险统筹仍由原单位交纳。
3.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根据本人技术专长,自找接收单位的,企业可制定适当鼓励办法。
(六)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下岗待工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政策。
1.企业应积极组织适合下岗待工人员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培训应紧密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做到有的放矢,按需施教。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积极对培训合格人员组织介绍就业。
2.调整产业结构、资产增值的企业,应从资产转让或吸收的参股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资金,用于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兼(合)并企业和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企业,要列出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富余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
3.对于停产整顿企业和停工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经批准,可到市劳动局认定的转岗、转业培训骨干学校,参加有就业意向的转业培训,享受减免学费待遇,促进其再就业。
第二部分:加快工业系统劳动力市场建设政策
加快工业系统劳动力市场建设是落实再就业工程重要措施。工业系统劳动力市场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企业劳动力结构的优化,有利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将企业冗员逐步纳入市场调节机制。
(一)工业系统劳动力市场体系包括三个层次,即经委、行业、企业。三个层次之间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体系格局上,以职责及标准作为规范各自行为的基石,以信息网络为纽带,确保工业系统劳动力市场运作整体效果的实现。
(二)工业系统劳动力市场应积极承担对系统、行业劳动力余缺调节,充分发挥在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中的作用,全面落实工业系统再就业的总体目标。
(三)工业系统和各行业职业介绍机构要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要掌握本行业下岗待工人员的供需信息。工业系统信息网络,尽快与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力供需信息联网,进一步扩大供需信息范围,疏通劳动力供需渠道。
(四)行业、系统职业介绍机构对本行业内企业招用劳动力应掌握的原则是:严格控制使用外地农民工,企业招用劳动力时,须优先在工业系统公开招用,不足数额方可从社会招用。
(五)为了积极配合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市经委、市劳动局将选择一户企业(集团)进行剥离下岗待工人员由行业职业介绍机构负责接收管理,组织培训和安置就业的试点。
(六)为促进工业系统劳动市场启动,凡具备市经委、市劳动局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考核标准的,将在建立信息网的设备费用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凡达到市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考核标准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组织领导及要求
(一)成立市经委系统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开展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经委副主任刘永聪任组长,各总公司主管经理为小组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劳动处,负责日常工作。
各总公司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规划、协调等职责。
(二)要求
1.此项工作的难度比较大。既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思想观念变化等、而且职工之间存在较强的差异性、复杂性,因此各级领导都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从严、从细、从实,设计安排实施。
2.各总公司应结合经济结构调整、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组建企业集团等工作任务,统筹安排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再就业工作,做到确实把人员数量、结构、解决冗员问题等纳入规划中去,实现总体设计。
3.企业应结合发展规划制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计划,以政策为指导、以保证职工基本生活为前提、以开发就业岗位为手段,力求再就业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4.注重职工的思想教育,讲究工作方法,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力避激化矛盾,确保稳定。



19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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