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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8:31  浏览:85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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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2月2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3]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转发辖内的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其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 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 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涉外资产划拨、收购、兼并、重组、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涉外证券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三)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证券发行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等情况。


第九条 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及损益情况。


第十一条 在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填写境外账户收支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账户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并向外汇局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十三条 外汇分支局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级向上一级外汇局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由外汇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


(一)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


(二)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三)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四)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


本条上款(一)(二)(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本条上款(四)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审核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对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际收支统计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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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此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300万亩基本烟(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基本烟(农)田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烟草及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基本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县级烟草公司与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将补贴资金兑付烟农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遵循以下投入原则:

1.因地制宜,厉行节约的原则;
2.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
3.分级管理,预算控制的原则;
4.公开透明,审计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补助范围

第五条 全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按照“五个一块”的办法来筹集,即: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一块、市、县烟草部门投入一块、市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一块、县级财政部门筹集一块、烟农投工投劳折资一块。具体筹集比例为: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35%,市、县烟草部门投入35%,市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5%,县级财政筹集及烟农投工投劳折资25%。

第六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分配给我市的资金额度和建设任务确定。

第七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的补助范围以烟水配套工程为主,主要用于小水窖、小水池、小水坝以及相应配套的沟渠、管网、道路及灌区配套体系等基本烟(农)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修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八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利息,全额转作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继续用于基本烟(农)田建设。

第九条 各级烟草部门投入的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按照合同条款,通过专户预拨启动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留10%的质量保证金以外,其余资金按已签订的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和完备的资料手续进行兑付;待项目运转一年后,经复查,符合质量要求,兑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有关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通过整合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国债等项目安排的资金,根据不同资金性质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报账或专户拨付;整合其他渠道用于基本烟(农)田建设的资金,原则上纳入专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扩大或变通开支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超过投资预算的,由受益乡(镇)、村(办)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上报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烟草公司、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属于支农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将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除停止拨付当年批准项目的建设资金外,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烟草公司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基本烟(农)田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县级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烟草公司应及时对补助项目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项目补贴档案,并负责在补贴项目显著位置统一做出标记。补贴档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数量、规模、补贴金额、受益面积、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以及验收决算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300万亩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18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球化背景下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

蔡鸿铭


当今世界,全球经济一体化迅猛发展,只是经济风潮涌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这种态势无疑使世界经济的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具有活力,同时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和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劳动保障制度自然也处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而有广泛的变革之中。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各国近年来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对劳动保障制度调整与改革的力度。国际劳工组织也加快了对全球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成果。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面向新世纪,我们仍需继续努力,深入研究并解决新形式下我国劳动保障制度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外一切有益的新鲜经验,为我所用。

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加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已经不再是独立的,而是链条般的联系在一起,一个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很有可能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近期内,全世界就业的数量和质量受到制约经济增长的五大因素的影响(当然,就业的变化毕竟不是生产变化的完全忠实的反映)。这五大因素是:1、严重打击了亚洲的金融危机的影响;2、初级产品的低廉价格;3、欧洲货币联盟和固定制协约;4、股票价格的流失;5、自由化进程和竞争加剧。这五种因素的作用力并不一定朝向一个方向。
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由于初级产品的低廉价格和工业化国家货币的实际升值,工业化国家的购买力提高了。这种购买力的提高应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扩大产品出口,因为对这些产品的需求(主要是制成品)弹性很大。正如八国集团在1998年5月伯明翰会晤时所强调的,让经合组织的市场保持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开放是十分重要的。不过,对于广大制造业能力地下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不是什么巨大好处。在这些国家中,由于初级产品价格低廉,国家更难拿出资金用于改善生产率,企业被推动着千方百计去降低成本,这就可能顺缓就业状况。2、今后新兴国家市场引起的信心危机很可能抑制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诚然,这种态度可以很快的转变,但是,也必须考虑到工业化国家利率可能提高的问题,尤其是假如美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呈现出通货膨胀迹象的话。在这期间,直接外资的投向会有很高的选择性。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很可能使外资流入大量增加。3、通货紧缩的风险在扩大。明显的事例是,日本很难通过税收措施来推动经济重新快速增长。在欧洲和美国,日本的问题表现为价格的稳定或疲软,而不是消费的下降或实际利率接近零。但是,如果过分强调物价的稳定,企业又放慢投资,那么,采取超出八国集团1998年5月首脑会议批准的政策的刺激措施就可能成为必要的了。

二、普遍的社会保障制度
那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之下,劳动与社会保障又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态势呢,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又如何?我想社会保障的制度类型主要有三种
1、 养老保险
在世界各国,提供养老保险金铁的模式主要有一下三种:
(1) 全民津贴型。即向超过一定年龄的所有居民发放津贴。这种全民津贴型又可分为对居民收入进行调查和不进行调查的两种方式,前者如南非,后者如丹麦和瑞典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是两者均采用的混合型。
(2) 社会保险型。即向受保老年人提供津贴,津贴从其完成就业年限或缴费年限为基础计发。这种制度在养老保险中最为普遍,德国、美国、意大利、日本、瑞士、菲律宾、巴基斯坦、等国都实行这种模式。
(3) 预防基金型,或称公积金制。即在缴费人到达规定年龄是,发给其一笔相当于缴费总额的本金,并附加利息(有时本金转换成年金形式发放)。如新加坡、智利和斯威士兰等就实行这种模式。
2、 医疗保险
按覆盖范围分,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一下两种:一是全民医疗保险。即所有人均可享受医疗保险,如英国、法国及大部分北欧国家。二是部分医疗保险。即一部分人可享受医疗保险,而另一部分人则无享受医疗保险的资格。
按运作和组织方式分,世界上的医疗保险制度可分为一下两种:一是直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社会保障机构与私营或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受保人接受医疗机构服务后不用支付现金,而由社保机构和医疗单位进行结算。这种模式多见于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二是间接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后先支付现金,然后到社保机构报销。这种模式多见于发展中国家。
3、 失业保险
世界上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针对市区工作,又在积极寻找工作的人员的一种经济补助。目前世界上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多集中在欧美发达国家,拉美、非洲和亚洲建立失业保险的国家很少。如亚洲只有日本、中国和蒙古有失业保险制度。各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在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又可细分为强制型和自愿型两种。二是在少数国家实行的失业救济制度。即由公共基金向失业者提供补助,但这种补助应根据收入情况进行核定。
对贫困者给予救济,自古有之,最早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初期发展产生的社会成员间的互助行为:当有人遭到饥寒或疾病等的威胁时,其他人给予衣食或服务的援助。这种互助互济行为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的手段,后来,它被社会用成文或不成文的社会规范固定下来,于是就有了世俗的慈善事业;自从宗教问世,又把这类社会规范纳入了自己的教义,作为实行宗教的精神统治的物质基础之一,于是就有了宗教的慈善事业;逐渐地,这种本来属于人类社会中自发行为的互助互济就变成了自上而下的恩赐,君主对臣民的恩赐,富人对穷人的恩赐,或者救世主对芸芸众生的恩赐,而在恩赐的背后,受贿者不得不付出接受人身依付的代价。这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始的救济逐渐成为统治阶级用以安抚饥贫者、巩固阶级统治的一种手段。

三、我国的情况
《劳动法》的颁布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制度。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重构或者是改革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提到议事日程。
结合各国仲裁实践,我提出几点建议:第一、修正劳动争议处理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作用。从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看,提倡、鼓励劳动争议当事人自行解决其争议,是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好办法。而《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指导原则,只限于“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没有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资助解决其争议的立法要求体现在法律规定中。第二、建立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体系,变“一裁两审”制为“两裁中局”制。世界劳动争议发展史告诉我们,基于“社会本位”思想,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强制仲裁已成为世界劳动争议仲裁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会改革和文化传统等各方面的因素,将“三方原则”中的另外两方,通过有效的机制使其真正加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来,依法建立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同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结合工会改革,修正现有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企业中脱离出来,建立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真正发挥他们预防、处理劳动争议的作用。

四、结束语
劳动争议于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发生劳动争议必然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及时地、正确地解决劳动争议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通过劳动争议的解决,可以消除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隔阂,加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合作。及时地、正确地解决劳动争议可以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争议的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保证企业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运转,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及时地、正确的解决劳动争议可以避免矛盾激化和恶性案件的发生,防止停工、怠工事件的出现,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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