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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05:07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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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属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单位:美元/月

级 别
  职 别
  工资标准

一级
  教授、研究员
  2100

二级
  副教授、副研究员
  1900

三级
  讲师、助理研究员
  1700

四级
  助教、实习研究员
  1500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 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第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200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教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以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四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教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
  第十七条 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出国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八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上述分段办法和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国家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随任、探亲期间的医药费开支,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的国际旅费,按协议规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国教师临时回国或到第三国参加有关活动,旅费可由国家支付。
  第二十四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以及出国教师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由个人决定,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厢和轮船三等舱。
  第二十五条 出国教师任期为二年或以上的,在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配偶可以选择随任或探亲,随任配偶可按出国教师规定回国休假一次。
  不随任配偶在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到出国教师任教地公费探亲一次,如放弃探亲,可转给出国教师本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国教师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探亲,均须报请我驻当地使领馆批准,并利用任教单位假期出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国教师及其配偶公费休假或探亲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出国教师休假和探亲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超过批准期限,停发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随任配偶休假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发放;不随任配偶探亲期间,在批准的探亲期限内,按随任配偶标准享受艰苦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
  第二十九条 出国教师应邀参加任教国举办的学术会议,参会费用自理。任教期间到第三国或回国参加学术会议,须经任教单位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参会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聘用方支付的各项收入及给予报销的有关费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国外工资、津贴补贴、房租和往返国际旅费之和的,收入全部留归个人,国家不再发放和报销任何费用;如低于本规定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同时个人任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出国教师经费由教育部核拨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出国教师经费具体核算、发放和管理由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离境和离任教国国境之日计算。在国外任教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一个月的实有天数计算。任教期限以教师派遣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从国内预先领取任教期限一半并且不超过一年的国外工资,亦可到达任教国后,凭教育部有关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机构领取。
  第三十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由出国教师个人兑换任教国货币并承担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出国教师从国外聘用方获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收入是当地货币,在任期结束时有结余,且不能兑换自由外汇的,可凭工资等收入单据将当地货币交给我驻外使领馆,按照交给时外交部规定的外汇内部比价折算美元,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办理结算,但与我驻外使领馆兑换的当地货币,不得多于国外聘用方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数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七条 出国教师任期结束回国,须在回国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机构办理有关经费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津贴补贴的5%。
  第三十八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死亡,其国外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从死亡之次月停发,抚恤金由出国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有关规定发放给家属。若任教国发给抚恤金或赔偿费的,应首先抵支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归其家属所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出国,原则上应按因私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按因公出国办理,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十条 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和补贴停发。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所在单位应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院校和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与国外院校在文化和语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国外派遣汉语教师和国外单位为汉语教学在本地聘请的汉语教师的费用,原则上由派遣单位或聘用单位解决。
  第四十二条 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满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等应作为科研成果;有赴二类(含)以上艰苦地区任教经历的出国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教师参加出国选拔培训的差旅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0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实施艰苦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一、一类(41个)
  亚洲(9个):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买、加尔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个):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11个):土库曼斯坦、波兰、革但斯克、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敖德萨、格鲁吉亚、马其顿;
  美洲(11个):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基亚、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3个):斐济、萨摩亚、帕皮提。
  二、二类(31个)
  亚洲(12个):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德勒、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塔马塔夫;
  欧洲(3个):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美洲(1个):海地;
  大洋洲(5个):巴新、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三、三类(26个)
  亚洲(2个):亚丁、东帝汶;
  非洲(18个):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刚果(布)、刚果(金)、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冈比亚、索马里(备用);
  美洲(4个):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2个):基里巴斯、瑙鲁。
  四、四类(14个)
  非洲(14个):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马拉维、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乍得。
  五、五类(1个)
  美洲(1个):玻利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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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863计划“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部在“十五”期间将继续认定一批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我们对2000年发布的《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可在863计划网WWW.863.org.cn下载)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八六三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863计划关于“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宗旨,按照科技部《关于大力推进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了做好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是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具有较强产业化、商品化开发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群)或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

第三条 认定基地,是推动国家863计划产业化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以基地为载体,进一步促进国家863计划与地方、行业和企业的结合,为863计划成果产业化营造环境、创造条件,使863计划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基地的认定条件是:

(一)是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其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

(二)已经或正在从事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或者已经具备吸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开发能力;

(三)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具备良好的信誉;

(四)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五)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863计划成果产业化。

第五条 基地的认定原则:

(一)择优原则。基地认定引入竞争机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区域中,择优认定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

(二)需求原则。基地认定要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和发展目标相结合,与地方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相结合;

(三)分步原则。基地认定分期分批进行。

第三章 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基地的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或特色区域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填写基地申请书。

(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正式报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超过一家的注明排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委托科技部有关事业单位负责相关具体事宜。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

(一)由有关事业单位会同863计划领域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评议,提出建议认定名单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汇总审核,提出最终认定名单,经联办会讨论评审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二)通过批准的基地由科技部以部发文的形式认定。科技部向认定的基地颁发认定证书,授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称号。

(三)基地认定的时限为三年。

第四章 基地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基地在科技部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基地要以加速实现863计划成果产业化为宗旨,充分发挥基地的聚集效应,转化已有的863计划成果,积极吸引适合本基地发展的863计划成果在基地内进行二次开发和产业化;基地要加强机制创新,形成新的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为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积累经验;基地要充分发挥辐射作用,积极联合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承担863计划项目及其它科技计划项目,转化项目成果,推动形成本地特色高技术产业。

第九条 基地在申请863计划项目和承接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工作时,在同等情况下享有优先权;基地要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的支持,在基地内进行集成。

第十条 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所在地的科技主管部门。

第五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采取属地管理,科技部授权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基地进行管理。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将基地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会同863计划有关领域办公室和主题专家组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并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在地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工作中,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基地;每年年底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地所属基地的工作进行总结,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基地采取动态管理。科技部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总结报告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工作开展好的基地,结合863计划项目给予支持;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将给予警告和取消其基地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 基地运行三年后,通过考核和评估的,科技部重新进行认定,对连续保持基地称号的,国家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国科高联字[2000]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何组建专利开发小组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由政府投资进行的科研开发,平均花费几千万才能产生一个专利,在北京科研院所云集的地方,则需要七千多万元才能产生一个专利。而那些外资公司没有国家的一分钱投入,每年却可以产生大量的专利。个中原因很多,没有组建一个有效的开发小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如何组建专利开发小组,美国律师格拉茨尔(Glazier)先生在其《商务专利战略》一书中提出:“设计组要小而全”。下面就来讲述如何组建高效的专利开发小组。

一、开发小组要小,不需要太多的成员

对于“小”格拉茨尔先生作了这样的解释:“一个组织的人数越多,由他作出的有影响的发明就越少,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公理,由多人组成的组织设计出的赛马只能是骆驼,而不可能是千里马(这里的原因是,在一个组织中,一个决定的作出一般要考虑每个成员的意见,组织越大,需要考虑的意见就越多,自然作出的设计就越复杂。” 对于格拉茨尔先生所作的解释,大家都能够理解,因为小,意味着人员比较少,必然成本也会很低,开发的企业当然会比较高兴。

二、开发小组成员要汇集各方面的人才

到底如何组建开发小组,也就是如何配置开发成员。国内企业一般的做法是开发成员基本都是由技术人员组成,认为只有技术人员才可以参与技术开发。格拉茨尔先生认为设计组的成员要全,他提出“设计组需要制造、设计、销售、财务、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输入。在大公司中,如果一个6人设计组最好由分别来自上述6个部门的人员组成,而不是全部由研发部门的技术人员组成。全面和协作比深奥和妥协更具有创造力。” 格拉茨尔先生说的全是指开发成员要全面,需要各个方面的人员共同参与,这个说法大家肯定不能接受,一个技术开发小组,真正从事技术开发的人只有一个,其他都是与技术毫不相干的人。

企业自行开发专利不是为了拿政府的经费单纯出成果而进行研发,最终目的是为了市场的销售。那么必须符合企业盈利的原则,开发的技术必须能够进行商业化。在我国专利转化率不到10%,个人开发的专利基本得不到转化,很多专利权人为了转化甚至倾家荡产。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个人开发者缺乏市场眼光,仅从技术上考虑与市场脱节,最终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可。那么什么样的产品会赢得消费者的认可,这些纯粹的技术人员是不知道的,只有销售人员最懂得消费者的需求。有一个盲人按摩师开发出来一个按摩床的专利,大家都说很好,但是无法市场化。按理该发明者就是实际使用者,他应当非常清楚消费者的需求。因为该按摩师一味追求功能全面、高档,以致价格高昂,普通单位根本购买不起。如果有个会计师为其进行成本核算,对其所使用的材料进行优化,使其价格能为购买者接受,或者有一定竞争优势,该产品才会打开销路。还有的专利开发出来后,却发现别人早已经申请了相似的专利,有的专利开发是基于别人的技术开发的,自己使用自己开发的专利技术,还可能受到侵权指控……很多问题需要有法律人员来解决。

“开发小组小而全”,这给我们开发专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和方式,我们再也不能闭门造车,自我陶醉自己专利技术的完美,我们必须从消费者的需求考虑问题,必须从市场的角度来考虑专利技术的开发。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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