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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12:33  浏览:91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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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保护对虾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部海域,是指北起荣成市石岛、南至日照市岚山头范围内的禁渔区线内侧海域。
第三条 凡在本省南部海域从事捕捞作业和收购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省南部海域亲虾的统一管理。有关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予密切配合。
第五条 亲虾可捕期为每年3月20日至5月10日。每年3月10日至3月19日和5月11日至5月31日为亲虾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捕捞亲虾。
第六条 禁止使用严重损害亲虾的拖网、三重流网、小围网进行捕捞作业。
第七条 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0日前向当地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市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缴纳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领取《山东省捕捞亲虾特许证》和标志旗,凭证、旗作业。
第九条 捕捞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下列规定缴纳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
(一)11马力以下的船只,每单船500元;
(二)12马力以上的船只,每单船800元。
第十条 在海上收购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领取《山东省海上收购亲虾特许证》和标志旗,凭证、旗收购亲虾。
第十一条 捕捞和收购亲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提高亲虾成活率。
第十二条 禁止无证、旗捕捞、收购亲虾。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具:
(一)使用拖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作业的,每单船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渔期内捕捞亲虾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大小,每单船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旗捕捞、收购亲虾的,每单船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按下列规定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一)使用拖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作业的,每单船1000元至2万元;
(二)禁渔期内捕捞亲虾的,每单船500元至1万元。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没款项按规定缴同级国库。
第十七条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亲虾资源增殖保护费和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均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对虾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 对在亲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定》(鲁政办发〔1989〕19号)同时废止。



199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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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调研完善工作机制 提高办公室以文辅政的工作水平

王伶俐


以文辅政是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修武县检察院办公室在认真做好各项事务性服务工作的同时,坚持把以文辅政放在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的重要位置,突出抓好以信息、调研、领导文稿为主的文秘综合工作,以此带动办公室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收到了明显成效。
一、搞好调研,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中心工作服务。
我们把为领导出主意、当参谋作为调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检察工作重点,深入实际,深入业务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在领导决策中当好参谋助手。一是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展开调研。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全县的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我们积极行动,深入到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及全县30多家主要民营企业中,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修武县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受到了我院领导班子重视。我院在此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向全县做出了公开承诺,公布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十项承诺》。并以河南省大通物产有限公司为试点建立了“检民共建单位”,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并号召全县其他部门借鉴学习我院的做法,服务全县工作大局。二是围绕检察工作的重点展开调研。今年,高检院提出了加大检察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总体要求。我们根据省、市院的指示精神,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研工作,经过调研,写出了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的汇报,详细阐述了从十个方面做好检察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的做法,对全院的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加强信息反馈,提供决策依据。
我院办公室根据“足够的数量,较高的质量,极强的时效”这一要求,围绕领导,业务科室,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拓宽信息来源,加强信息反馈,为领导进行决策和和指导工作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检察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服务于检察政务、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只有切实贴近实际,及时报送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全面反映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情况,才能真正发挥信息的功能,起到为领导决策服务的作用。
工作中,我们端正态度信息报送的态度。首先,摈弃信息功利主义。信息具有一定的宣传功用,但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宣传检察工作,而是要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因而上报信息时不能仅停留于“报流水帐”,而要进行分析、提炼,真正把对领导决策、以及对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加以报送,既报喜,也要报忧。其次,不片面追求信息的数量。信息数量往往取决于一个地域和部门的信息承载量。数量只是信息工作的表象,真正决定信息工作水平高低的是信息的质量,而信息的质量取决于信息的价值量。也就是说,要看真正对领导决策、以及加强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有参考价值、借鉴价值的信息的量以及参考借鉴程度。为了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我们及时公布市院下发的信息报送要点,结合我院实际,组织报送重点信息,同时,通过信息网络,全面收集情况,发现和挖掘有价值的信息。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和质效。
为了确保信息文秘工作优质高效运行,更好地发挥信息文秘工作以文辅政的作用,我们建立完善了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建立了一整套的运行程序和把关制度,对文稿的起草、修改、送审、签发、校对、印发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重要文稿如工作总结、工作意见、重要文件等,一般要先请院领导谈思路、出题目,办公室根据领导意图认真构思,初稿形成后经院领导班子讨论、修改,最后交检察长签发。二是坚持信息通报制度,办公室每季度对信息报送情况及上级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对下一步信息工作提出要求,推动信息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坚持信息跟踪落实制度。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督办落实。如2003年,我院监所检察科反映的“非典”时期我县看守所防非措施应引起重视的信息,检察长当即批示,要求“确保稳定,尽快采取措施”。根据检察长的批示,办公室及时进行跟踪调查并续报情况,通过协调几个部门积极配合,使存在的问题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解决。由于理顺了机制,规范了运作,从而保证了办文工作的高效运转,办文质量和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四、强化素质,提高信息文秘人员的工作水平。
做好办公室工作,提高文稿水平,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文秘队伍。因此,我们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狠抓文秘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是加强学习。建立了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制度,规定文秘人员每周一上午和每周五下午集中利用半天时间集体学习政治理论,并利用两个晚上学习业务知识和报刊相关文章。要求在学习过程中撰写学习笔记、学习心得,并定期对干警的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召开一次读书报交流会和学习笔记展评。与此同时我们积极鼓励办公室人员参加自学、电大等学历教育,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目前。办公室人员已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文秘工作人员已全部达到本科文化程度。二是组织培训。信息文秘工作要求有较强的文字功底和写作技巧,办公室积极为文秘人员提供学习进步的机会。我院每年都要请市院、上级党委、报社的领导专家讲课,针对各部门信息写作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及时指导,做到了写练结合,提高了文秘人员的写作水平和工作积极性。三是关心爱护。我们坚持人性化管理,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办公室工作的全过程,办公室主任与干警之间、干警之间经常开展谈心交流活动,及时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增进感情,达到协调统一、齐心协力干好工作的目的。同时,我们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量帮助干警解决了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真正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较好的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目前,整个办公室已经形成了“比工作、比贡献、讲团结、讲奉献” 的良好氛围,大家都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投入到工作中去,使办公室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政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煤炭厅(局、办),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煤炭、电力、港口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
附:《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管理,提高应急状态下的煤 炭供应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电力等企 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费地、关键运输枢纽等地(以下简称“储备点”)建立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突发事件等导致煤炭供应中断或严重不足情况,由中央政府统一调用的煤炭储备。
第三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所有、国家调节,市场运 作、财政补助,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 等部门负责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铁道、能源等部门负 责拟定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规模,确定承储企业和储备点布局,下达 收储计划和动用指令,指导企业现场管理,实施监督考核,定期向 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下达新建、改 扩建储备点建设项目中央投资补助,委托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对 辖区内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负责审定安排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助,授权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对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负责国家 应急储备煤炭的运输组织、协调,并对运输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承担煤炭市 场监测预警和信息支持,负责收集电煤生产、消耗、库存情况,分析趋势,提出应急储备建议,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
第六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保障区域:
(一)煤炭消费主要依靠跨省区调入,运输距离长、环节多的 地区;
(二)水电装机比重高、季节性用煤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
(三)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自给能力低的地区;
(四)其他需应急保障的地区。
第七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布局遵循辐射范围广、应急能力 强、储备成本低、环境污染小的原则。重点部署在沿海、沿江、沿 河港口和华中、西南等地区。
第八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位于区域交通枢纽,拥有水运、铁路和公路运输其中两 种方式以上的联运条件,市场辐射范围和资源腹地宽广;
(二)集疏运基础设施完备、良好,煤炭堆存能力较大;
(三)煤炭装卸、计量、质检、环保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
第十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点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需 要新建、改扩建的,由储备点企业负责筹措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储备点新建、改扩建需中央投资补助的,由省级发 展改革委、中央计划单列企业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并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投资 补助。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资源充足,煤矿生产能力在2000万吨/年以上,煤 质优良稳定,适用于多数电厂;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在100万千瓦 以上;
(二)具备良好的区位优势和运输条件;
(三)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严重违法 经营记录;
(四)与储备点具有产权联结或稳定的经济合作关系;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年度储备 规模和布局,采取招标、专家评审等方式确定。招标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 务和责任。
第四章 储备、轮换与动用
第十四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年度规模根据应急需要和煤炭产 运需状况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五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期限原则上按照每年8个月确定。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达的储备计划,及时组织资源,向运输部门提报需求,加强与铁路、港航企业的衔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应急储备煤炭的装卸及运输。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船舶运力一般由供需双方自行解决。特殊情 况下,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协调,运价按当期市场价格执
行。
第十八条 在没有应急动用情况下,承储企业储备期月均库存不低于基础期内同期库存量与储备量之和。2011年考核基础期内库 存为2008-2010年的同期月均库存量。同时,最低库存量不低于储备量。
第十九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轮换,应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相结合,保证储备煤炭始终处于先进先出、以进顶出的滚动状态。 每季度至少轮换一次。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或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的建议,以及其他应急 需要,做出动用决定,向承储企业等有关单位下达动用指令,抄交 通运输、铁道部门。
第二十一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价格,参照储备点所在地 当期同品质煤炭市场价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动用过程中有关衔接方式、资 金结算等,按日常供需衔接方式运作。如遇紧急情况,按照动用指令中明确要求执行。
第五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备点现场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和检查。对数量、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危及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立即 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点应具备可检查、可认定、位置 边界清晰、满足存储要求的储煤场地。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储煤区和垛位应尽量集中。
第二十五条 国家应急储备煤炭品种为动力煤,发热量等煤质 指标应符合用户需要。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应建立国家煤炭应急储备 逐批计量、质量检验制度,保证收储煤炭的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地点符合收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应当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行专账登记,保证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定期联合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进行盘存。
第二十八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承储企业 应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 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及专员办,上报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月度报表和分 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不得违法将国家煤炭应急 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用于清偿债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向 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中央财政对国家煤 炭应急储备贷款或占用资金给予利息补贴,对场
地占用费和保管费 等管理费用予以定额补贴。对没有完成储备任务的,不给予财政补贴。在中央财政安排财政补贴之后,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三十二条 储备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要编制补贴资金申请报 告,经储备点所在地专员办审核盖章后,报送财政部审核拨付。执行中,可根据企业完成任务情况,采取分期拨付、集中清算的方式。 补贴资金预算下达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授权)的省 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专员办,对承储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数 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储备计划落实及动用决定执行,中央财政补 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或其委托(授权)单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和储备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承储企业或储备点资格:
(一)拒不实施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收储计划及动用决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储备点或动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
(三)虚报、瞒报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煤炭应急储备数量严重缺失、质量 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 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 用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贷款贴息和管理费用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 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查处。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或储备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骗取、 挪用国家应急储备点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按照《中央预算 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 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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