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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03:27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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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
           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高检会[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加强看守所监管和驻所检察监督工作,积极探索现代科技条件下的看守所管理和监所检察监督模式,提高监管、监督工作水平及公安、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现就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配合

  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网络化管理,是指在看守所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监管活动实行信息化管理;检察机关驻所检察部门亦运用计算机技术,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实行信息化管理。在此基础上,二者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局部联网,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

  推行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是公安、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科教兴国”战略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看守所“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保证看守所安全,防止超期羁押问题发生,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加强队伍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检察机关各级领导要从维护公正执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统一认识,使其成为全体监管民警、检察干警的自觉行动。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应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加大投入

  公安、检察机关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领导在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现场会上提出的要求,将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主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做到责任到人,任务落实。要本着统筹规划、稳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研究制定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联网实施方案。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分头落实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费,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指导,不断完善

  推行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是公安、检察机关为适应当前形势与任务的要求,探索采取的一种新型工作方式,在其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将会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在抓紧建设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研究确定看守所与驻所检察部门需要共享的数据项目和信息互通等协作机制。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稳步、健康、协调发展。

  驻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信息共享,可采取驻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局域网联结的方式,互相访问需要共享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在看守所局域网接入公安信息网处,要加设防火墙或其他安全控制装置,并与当地信息部门共同制定安全运行管理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确保网络安全。

  看守所向监所检察部门提供的主要情况是:1在押人员的个人情况、基本案情及处理情况、诉讼环节情况;2同案犯、未决犯和已决犯、未成年犯分押分管的情况;3事故情况;4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伤残情况;5戒具使用情况;6罪犯交付执行、投劳被拒收及留所服刑情况;7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驻所检察室向看守所提供对看守所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纠正意见。

  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本着信息共享、分工负责的原则,通过网上向对方提供的情况,即视为通报了情况,不再另报,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对看守所执法活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在严肃追究看守所民警直接责任的同时,对驻所检察人员监督不力有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以确保执法的公正。

  四、加强培训,规范管理

  要依托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现看守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的工作目标,当前应着力抓好看守所民警与驻所检察干警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公安、检察机关应抓紧制定相关培训工作计划,分级、分批组织培训工作。要以信息化建设为契机,着力提高看守所干警和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及计算机操作水平,以此带动看守所工作和驻所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要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实现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和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树立样板,及时组织推广廊坊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的成功经验,使看守所监管与驻所检察网络化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发展。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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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16日  证监发字[1997]35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5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河北省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捐资助学表彰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捐资助学是我国人民的传统美德,理应受到表彰奖励,值得在全社会发扬光大。为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大中专院校及私人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捐资的省内外公民、外籍侨胞,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一)捐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者,由省政府授予“省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全省范围内表彰。县(市、区)立碑纪念,载入本县(市、区)地方志。
(二)捐资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者,由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政府授予“地市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地(市)范围内表彰,载入本县(市、区)地方志。
(三)捐资一千元至一万元以下者,由县(市、区)政府授予“县级助教模范”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在全具(市、区)范围内表彰。载入县(市、区)地方志。
(四)捐资一千元以下者,由乡(镇)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在全乡(镇)范围内表彰。
如所建新校或改建老校的全部资金由“省级助教模范”本人捐助,可由捐助人提出申请,逐级呈报,经地区行署或省辖市政府同意,以捐款人的名字命名学校。
三、凡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农职业中学、大中专院校和私人办普通小学、幼儿园捐资的国营、集体、联合体、外商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和团体,符合如下条件的,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一)捐资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单位,由省政府授予“省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省范围内表彰。
(二)捐资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政府授予“地市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地、市范围内表彰。
(三)捐资五千元至五万元以下的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授予“县级助教先进单位”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状。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表彰。
(四)捐资五千元以下的单位,由乡(镇)政府在全乡范围内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状。
四、各级政府第一次按本办法表彰助教模范和助教先进单位,捐资额一律累计计算;此后的表彰,随捐资额增加升级。
省、地(市)、县(市)、乡(镇)每两年召开一次表彰会议。
五、“省级助教模范”和“省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镇)、县(市、区)教育部门逐级上报,经省教委审核,报省政府批准。
“地市级助教模范”和“地市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镇)、县(市、区)教育部门上报,经地、市教委审核,报地区行署或省辖市政府批准,报省教委备案。
“县级助教模范”或“县级助教先进单位”,由乡教育部门上报,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报县(市、区)政府批准,报地、市教委备案。
乡级表彰个人或单位,由乡级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备案。
六、本办法由河北省教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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