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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旧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20:26:33  浏览:81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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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旧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旧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发【2011】479号


  旧货流通是商贸流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低碳社会的重要环节。为更好地发挥旧货流通业引导绿色环保消费、推动消费升级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发展情况
  (一)旧货流通规模持续扩大。据行业协会统计,至2010年底,全国约有各类旧货市场5000多个,旧货企业5500多家,个体经营门店18000多个,从业人员近500万人。2010年旧货交易额约3000亿元,2006年至2010年,年均增长15%。
  (二)旧货流通种类逐步增加。旧货流通从单纯为居民生活服务逐步扩大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旧货交易由以生活资料为主,逐渐扩大到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并重。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仅工程机械二手设备交易额就已突破1000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0%。
  (三)旧货流通网络不断完善。以旧货市场为枢纽的城乡旧货流通网络逐步形成;区域性旧货流通网络不断发展;一些沿海沿边城市的旧货经营者积极探索进入国际市场。
  (四)旧货流通模式不断创新。在传统旧货市场、寄售店、委托行、旧物租赁、跳蚤市场的基础上,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新型经营模式快速发展,二手设备以旧换新、维修等相关服务不断完善。
旧货流通的发展在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便利消费,促进商品更新换代,扩大内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推动循环经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旧货流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明显滞后,旧货经营网点不足;旧货交易诚信度不高;旧货经营企业规模较小;旧货物流便利性不强;旧货市场缺乏规范;流通秩序亟待规范;旧货从业人员素质低等问题制约了旧货流通行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方便居民、服务生产、节约资源为宗旨,以健全流通网络为主线,加快旧货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发展环境,提高流通水平,推进旧货流通的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国旧货流通业的发展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不同层次消费需求,形成网络布局合理,组织化程度较高,市场秩序良好,交易便利安全,绿色环保的旧货流通体系。全国旧货年销售额达到7000亿元,年均增长18%。
  三、工作任务
  (一)大力发展二手设备市场建设。推动一批现代化、规范化的二手设备市场建设,建立完善的交易登记、鉴定评估和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扩大和增强二手设备市场服务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安全、价廉的机械设备,缓解企业资金短缺难题。带动大型综合旧货市场基础设施改造,完善市场交易、集散、分拣、结算、质检和维修等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管理和经营服务水平,形成管理先进、服务完善、交易规范、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旧货市场。
  (二)重点培育旧货流通品牌企业。努力引导和推动一批有实力的旧货流通企业向产权股份化、经营专业化、组织连锁化、管理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逐步成为具有先进理念的大型现代流通企业。培育一批以收购、维修、拆解、包装、批发、零售为一体的旧货流通企业。
  (三)加快完善旧货流通网点建设。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建设统一规范的城镇社区、乡镇及农村旧货网点,形成便民连锁的旧货收购和销售网络。鼓励发展库存积压商品销售、规范高端旧货寄卖店、探索现有商业网点兼营旧货业务、完善旧货慈善捐助网点建设。积极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形式创新旧货信息发布平台。
  (四)鼓励开展“跳蚤市场”试点。强化“跳蚤市场”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其调换和处置个人消费品的作用,积极引导各地在居民社区空地、学校和现有商品市场发展“跳蚤市场”,鼓励各地创造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跳蚤市场”试点工作,为居民提供便利,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五)促进旧货流通现代化发展。运用供应链管理等新型管理方法,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旧货流通现代化水平,降低流通成本,实现城乡旧货流通的快捷、顺畅。提高旧货流通的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积极发展网上服务平台与实体店面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开展旧货交易服务,规范和促进网上销售,促进居民便利消费;推动旧货物流配送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发展,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旧货物流服务,发展第三方旧货物流。
  (六)规范旧货流通秩序。加强对旧货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规范旧货交易行为,逐步建立、健全交易信息登记制度和旧货经营物品登记制度,坚决打击诈骗、以旧充新、以次充好、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加强旧货流通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违法违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鉴定估价师等人员诚信管理制度,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八)促进国际交流与协作。制订政策措施促进旧货行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鼓励有条件的旧货及二手设备经营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二手设备流通采购和营销网络建设,参与国际竞争;支持大中型设备制造企业到境外开展二手设备业务,进一步开拓海外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建设。加强旧货流通业的法制建设,研究修订《旧货流通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鼓励地方制订相关法规,为行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旧货流通秩序,推动旧货流通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行业规划。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旧货流通发展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旧货流通加快发展。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在市场调查和预判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设置旧货经营网点。各地要将旧货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三)建立促进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各项政策,研究完善支持旧货流通体系建设的财税金融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专业从事旧货回收、清理、维修的经营企业规范经营;加强旧货维修处理等有关技术设备的研发与示范;研究推动旧货流通的鼓励政策。
  (四)推进标准工作。加快旧货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规范旧货经营秩序、保障旧货流通安全等方面的标准研究,发挥标准对旧货行业管理的保障和支撑作用,逐步建立起分类科学、结构合理、重点突出、技术先进的旧货流通标准体系。加大标准宣传和贯彻力度,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参与的标准实施和监督机制。
  (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广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专业技能培训,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人才培养。加大培养旧货流通业经营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进鉴定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尽快提高旧货业经营者的素质。开展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对旧货经营者定期进行法制教育与治安业务培训,鼓励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
  (七)倡导旧货科学消费。抓好舆论宣传工作,转变公众对旧货的认识,正确对待旧货购销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引导公众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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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10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9月1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机关是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环境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凡需经过本市港口、码头、车站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县以上公安机关的许可证;需在本市储存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
第四条 凡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礼炮烟花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指定地点、时间及燃放者。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行为人分别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或者夹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销售或者无证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直接行为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处以罚款外,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引诱、教唆、强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从重处罚。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十八周岁,个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对其罚款或者应当由其负责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公民有权检举违反本规定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和通告同时废止。



1994年6月24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衢州政务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衢州政务网在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衢州政务网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地运行,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政务网主站和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分站。
  第三条 衢州政务网是衢州市国家机关在因特网(Internet)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四条 衢州政务网的宗旨是"宣传衢州、构架桥梁、信息服务、资源共享、辅助管理、支持决策"。
  第五条 衢州政务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衢州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水平,推动电子政务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工作,对衢州政务网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衢州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在市府办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衢州政务网的技术指导以及主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 在衢州政务网上建立分站的各单位是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单位应当确定1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分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各单位应当明确相应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或者本行政区域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与信息中心联系。
  第八条 从事衢州政务网主、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并定期接受市府办组织的工作培训。
  第三章 网页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的内容。网页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以公众服务为中心,以"问计于民、服务于民、公示于民"为工作主线,充分体现"为民所思、为民所为、为民谋利"。网页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开展网上办公为原则。
  第十二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更新上网内容。
  第十三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要建立相应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四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
  第十五条 衢州政务网分站点应当在主页显著位置放置衢州政务网的网站标志。
  第十六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初创和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新版推出后如有重大修改,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本市所有政务类网站必须经过市府办备案登记。由信息中心统一建立"衢州市政府网站备案登记库",在政务网主站点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衢州政务网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衢州政务网的主域名为quzhou.gov.cn或qz.gov.cn,代表衢州市党政机关;
  (二)市属机关各单位的域名为xxx.qz.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三)各事业单位及社团的域名为xxx.qz.net.cn,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十九条 电子信箱的开设、维护和撤消,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电子信箱供单位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
  第二十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衢州政务网发展规划的需要,信息中心为虚拟主机用户提供数据库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衢州政务网分站点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信息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工作。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信息中心联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专人(即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上传工作,网络管理员应当保管好本单位的上传密码等信息。网络管理员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更改相应的用户上传信息,以确保网站的安全运行。
  (二)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络的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但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由各单位负责,托管主机内只准上载政务信息内容。
  (三)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
  信息中心应当经常监测各站点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各单位。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限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十八条 衢州政务网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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