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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43:17  浏览:9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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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1980年2月23日 甘政发〔1980〕35号)


  为了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从1980年起,对由财政拨款的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经费全面试行“预算包干”办法。现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由财政预算拨款的工交商、农林水利、文教卫生及行政机关等单位,从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即年初由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由各单位包干使用,年终结余除另有规定者外,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1.行政机关经费,除房屋修缮费由房管局经办外,其他各项费用一律实行预算包干。包干指标的确定,凡有开支标准定额的项目,按现行标准、定额及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没有开支标准定额的或标准定额不尽切合实际的,可参照历年开支水平协商确定。在此基础上,根据单位大小、经费多少,分别按公用经费总额(不包括会议费和大型购置费)增列3%至5%的机动金,以解决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临时发生的一些特殊问题。在包干总数内,除个人经费和专项资金外,单位可以在项目之间互相调剂。
  2.各事业单位的经费,应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开支标准定额予以核定,包干使用。但对各项专用资金,如小型农田水利费、水土保持费以及专项核定的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在批准的计划之内,按事业进展情况实报实销,不属于包干范围。
  3.各主管部门应将财政部门核定的包干指标,层层落实到所属基层单位,发动群众,努力完成。


  二、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拨一部分支出,差额由国家补助的事业单位,其预算包干,实行“定收、定支、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
  1.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并选点试行经济管理,推行“五定”: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促进医院加强管理。
  2.对剧团实行“四定”:定演出场次、定收入、定支出、定经费补助,促进剧团加强经营管理,逐步做到自给有余。
  3.农林水事业部门的水库、灌区、排灌站、水管所、农业三场、经营林场、苗圃等单位,原则上都要实行企业化,自负盈亏;暂时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定额补助。收入多,抵过本身开支还有余的,可以通过协商上交主管部门一部分,调剂给收入不足抵支的单位。对配种站、兽医站等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差额补助、超收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促进单位用经济办法管理事业,广开业务门路,努力增收节支,逐步做到自给。


  三、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如广播、电化教学、体育场所,汽车班组等,都要发动群众,扩大服务项目,广开收入门路,除原定抵顶支出的收入部分外,新增加的纯收入(即收入抵过其费用开支后的余额)全部留给单位使用。


  四、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一律按银行支出数列报决算,预算包干的年终结余,属于未办事业的,分别不同情况,收回财政或留单位于下年度继续完成原定事业;属于勤俭节约的结余,采取预算指标结转的办法,留单位于下年度继续使用。


  五、留给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和收入,除专项资金要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工作(专业)条件,发展各项事业,也可以拿一部份搞集体福利事业,但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编制,提高开支标准。


  六、各事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历年开支情况,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积极制订各项定额,报财政部门核定。确定定额时,既要反对宽打窄用,又要防止订的过紧过严,力求先进合理。


  七、为了兼顾国家、单位、职工三者的利益,在实行“预算包干”后各单位可以从增收节支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提取奖励的办法是:
  1.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内部可实行“定额管理、节约奖励”的办法,即从节约的定额经费中提取一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也可从留给的纯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2.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在“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后,可以从增收节支结余中,提取一部分。 提取奖励的数额,在不要超过增收节支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和本单位职工一个月基本工资总额的原则下,由其主管部门核定,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包干单位增收节支的完成情况,确属收入超过支出结余的才能发奖。


  八、各单位经费包干总额核定后,必须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安排自己的事业发展,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狠抓资金的使用效果。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编送用款计划和月份报表,年终报送决算和资金使用效果;不报效果或效果很差的,财政部门有权扣拨资金,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经济责任。


  九、实行经费包干后,要切实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规章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对包干单位的财务活动和经费开支,经常进行检查帮助,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十、各级财务部门要紧紧依靠党政领导,及时地、定期地反映情况和问题,要坚持原则,坚持斗争,加强财经纪律,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各级党政领导,要尊重财务部门的职权,支持他们的工作,总结推广经验,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实现四化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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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万针,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国家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是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在业务上受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导。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劳动保护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可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选任劳动保护监察员。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具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熟悉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工程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具有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中选任。
第五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技术安全或劳动保护机构的负责人,均可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聘为劳动保护监察员。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选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选任的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任务,其任职条件和职权与专职监察员相同。
第六条 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市劳动局任命。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从企业选任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同所在单位会商提名,报市劳动局考核任命,并发给《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劳动保护监察员的免职也按
上述程序办理。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律佩戴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做的标志。
对劳动保护监察员进行调动或因监察业务失误给予行政处分,应征得提名和任命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职权:
㈠对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验收,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的,予以纠正。
㈢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㈣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发生意见分歧时,作出结论。
㈤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业,根据《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执行经济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㈥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性危害严重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规定改善的限期,对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或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㈦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劳动保护监察员应监督、指导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并与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的职权:
㈠在执行任务时,可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㈡发现企业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劳动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停止作业。
第十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以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6月22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关于对外公布《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6号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施行,现将《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对外公布,其中所列文件从200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258份)

1 (80)署货字第373号 关于外商自带货物进出口如何办理手续的通知
2 (81)署税字381号 关于实施《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3 (81)署税字第1028号 关于六机部建造出口船舶进口材料设备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4 (82)署货字第53号 关于贯彻执行(82)外经贸关字4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5 (82)署货字第80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中进口台湾产机器设备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6 (82)署税字第414号 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若干问题的批复
7 (82)署货字第457号 关于来料加工合同国外客商提供吊扇有关验放和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 (82)署货字404号 转发广州海关《关于补偿贸易方式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9 (82)署税字第670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性质问题的批复
10 (82)署货联字第1068号 关于贯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82)外经贸关第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综合批复
11 (82)署货字第724号 转发经贸部关于严禁通过外商在国内转手倒买卖我出口货物的规定的通知
12 (82)署税字第1063号 关于对某些灵活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征免税等问题的批复
13 (82)署税字第970号 关于为建造出口船舶而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征免税和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4 (83)税征批第20号 关于外贸公司进料加工成品转售侨汇商店是否可办理核销手续的请示报告
15 (83)署税字第404号 关于中国银行补偿贸易贷款准许用于间接补偿的复函
16 (84)署货字第56号 关于对进料加工业务中从境外进口和经在境外简单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有关监管征税问题的通知
17 (84)署货字第97号 关于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试行《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草案)的通知
18 ( 缺文号) 关于在境外加工后进口我原出口产品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19 (84)署税字第233号 关于公布《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规定》的通知
20 (84)署货字第381号 关于加强对来料加工审批管理制止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
21 (84)署税字第689号 关于进口冷藏设备以其冷藏产品偿还设备价款特准予以免税的通知
22 (84)署货字第1099号 关于转发《关于来料加工皮劳保手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3 (84)署货字第901号 关于国内麻棉坯布经香港印染后加工服装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24 (85)署货字第229号 关于向香港出口棉纱、棉胚布、棉涤纶纱、棉涤纶胚布须凭出口许可证放行的通知
25 (85)署货字第283号 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26 (85)署税字第373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7 (86)货二字第107号 关于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料加工进口橡胶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通知
28 (86)署货字第113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补偿贸易产品转销第三方的批复》的通知
29 (86)署货字第4号 关于贯彻国发90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30 (86)税征便字第5号 海关总署便函
31 (86)货二字第120号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32 (86)署税字第860号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中有关海关问题的通知
33 (86)署货字第1183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34 (87)货二字第63号 关于专为包装出口商品进口的包装材料办理海关手续问题的复函
35 (87)署货字第245号 关于广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引进塘鱼专用运输船按补偿贸易对待问题的复函
36 (87)署货字第141号 关于外商承包来料加工厂有关问题的复函
37 (87)署货字第195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将国内料、件运往境外加工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38 (87)署税字第281号 关于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订购进口进料加工有关手续的补充通知
39 (87)署货字第309号 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
40 (87)署税字第56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掌握原则的通知
41 (87)署货字第476号 关于广州洗衣机厂补偿贸易项下进口设备改为技改项目问题的批复
42 (87)署货字第883号 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海关总署等部门关于加强综合管理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43 (87)署货字第893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44 (87)署货字第1091号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听取广东省关于进一步促进“三来一补”业务发展汇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45 (87)署税字第535号 关于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七五”期间为国内部门建造船舶所需进口船用设备和零部件仍准予减税的通知
46 (87)署货字第1298号 关于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使用专用报关单的通知
47 (88)署货字第40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48 (88)署货字第414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49 (88)署货字第489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放宽来料加工装配品种限制及有关问题的规定》
50 (88)署监一字第1237号 关于印发海关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51 (88)货二字第115号 关于执行(88)署货字第403,4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52 (88)署货字第449号 关于认真做好对进料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
53 (88)署货字第751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原已征税料、件制成产品出口退税等问题的批复
54 (88)署货字第897号 关于对将乐莱森柯大理石有限公司进口消耗工具免税问题的批复
55 (88)署监一字第28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88)署货字第643号 关于实行专用报关单若干问题的批复
57 (88)署货字第975号 关于进口饲料喂养牲猪出口不能享受进料加工待遇的批复
58 (88)监一保字第134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加工复出口按进料加工办法办理的复函
59 (89)监一保字第1号 关于对广东省经贸委《关于外商、私人承包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管理办法》的意见
60 (89)监一保字第12号 关于对来料加工业务方面几个问题的复函
61 (89)监一保字第44号 关于明确重要的“三来一补”项目进口生产用车审批权限的通知
62 (89)监一保字第55号 关于佛山市纺织工业公司以补偿贸易方式进口吸尘机等设备的批复
63 (89)监一保字第48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养殖贸易性质及统计问题的批复
64 (89)监一保字第22号 关于内销进料加工节余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要否补证问题的批复
65 (89)监一保字第25号 关于加工贸易中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处理问题的说明
66 (89)监一保字第34号 关于单纯进口石墨能否享受进料加工优惠的批复
67 (89)署监一字第244号 关于棉花等实行统一经营问题的通知
68 (89)署监一字第66号 关于摘要转发《木材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69 (89)监一保字第78号 关于对对外加工贸易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70 (89)署监一保字第81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列为一类管理商品是否统一经营问题的复函
71 (89)署监一保字第85号 关于进料加工等几个问题请示的批复
72 (89)署监一保字第10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羊毛加强管理的通知
73 (89)监一保字第167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文件的通知
74 (89)署监一保字第131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的通知
75 (89)署监一保字第153号 关于同意试行《天津海关对进料加工成品销往经济特区减免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批复
76 (89)署监一保字第155号 关于进料加工监管业务问题请示的批复
77 监一特字第159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羊毛问题的通知
78 (89)署监一保字第170号 关于进料加工项下成品(产品)以易货方式向苏联、东欧国家出口有关问题的说明
79 (89)署监一保字第175号 关于明确执行加强对进料加工项下复出口产品管理通知中有关问题的函
80 (89)监一特字第9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用润滑油等消耗性物料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1 (89)监一特字第117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口设备在异地使用问题的批复
82 监管司(89)传真货126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收购国家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在国内加工产品出口问题
83 (89)监一特字第197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进口料件问题的批复
84 (89)监一特字第20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产、台湾产原材料问题的批复
85 (89)署监一字第829号 关于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问题的补充通知
86 (89)署监一字第396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87 (89)署监一字779号 关于印发来料加工监管工作现场经验交流座谈会小结的通知
88 (89)署监一字825号 关于韶关冶炼厂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锌锭应征收关税的复函
89 (89)监一保字第183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90 (89)署监一字第892号 关于以易货贸易方式进口钢材加工复出口比照进料加工规定办理的通知
91 (90)监一保字第10号 关于外商以我出口商品开展“在外售券”业务问题的复函
92 (90)监一保字第002号 关于对江苏省乳胶手套加工贸易状况的调查报告的批复
93 (90)监一保字第07号 关于德庆县中密度纤维板厂补偿贸易项下进口复印机照章征税的复函
94 (90)监一特字第11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水果有关问题的通知
95 监一特〔1990〕第102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出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96 (缺文号) 关于下达《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97 (90)监一保字第38号 关于补偿贸易方式进口电话设备有关问题的复函
98 (90)监一保便字第11号 关于来料加工从事折叠和包装面巾纸项目审批问题的批复
99 (90)监一保便字第12号 关于染色棉麻纱是否属不得搞来料加工项目的问题
100 (90)监一保字第33号 关于总结进料加工监管工作的通知
101 (90)监一保字第72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02 (90)监一保字第129号 关于对要求退回已征税款问题的复函
103 署监一(1990)908号 关于对文化部外文出版发行局进料加工纸张监管问题的批复
104 署监一〔1990〕927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通知
105 署监一〔1990〕957号 关于进料加工中工艺性串料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6 署监一〔1990〕977号 关于转发甄朴副署长在全国海关进料加工监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107 署监一〔1990〕985号 关于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抵押贷款问题的批复
108 署监一〔1990〕1085号 关于广州标致汽车外销问题的批复
109 署监一〔1990〕1309号 关于改进集中纳税进料加工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110 署监一〔1991〕76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生产用复印机予以免税的通知
111 监一保〔1991〕77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通知》
112 监一保〔1991〕123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进行审核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13 署监一〔1991〕143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按“进料加工”办法管理的通知
114 监一特〔1991〕153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管和征免税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综合批复
115 监一保〔1991〕157号 关于进口孟加拉黄麻加工复出口仍按进料加工办法办理的通知
116 署监一〔1991〕184号 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17 署监一〔1991〕240号 关于进口象牙原料延长核销期的通知
118 署监一〔1991〕262号 关于对加工贸易监管工作进行清理、整顿、完善的通知
119 署监一〔1991〕1443号 关于严格审核机电产品进料加工批件的通知
120 署监一〔1991〕1878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121 监一保〔1991〕37号 关于出口成品中含进口料件能否使用一般贸易报关单核销的批复
122 监一保〔1992〕17号 关于进料加工半成品结转涉及出口许可证问题的批复
123 署监一〔1992〕17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加强硅锰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24 海关总署令(92)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25 署监一〔1992〕161号 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
126 传真电报传(107)号 更正通知
127 统二〔1992〕37号 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审核的通知
128 监一特〔1992〕194号 关于对成立拆解旧汽车三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129 署监一〔1992〕281号 关于署监一〔1991〕184号通知的补充通知
130 署监一〔1992〕340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的批复》的通知
131 海关总署第2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32 监一保〔1993〕14号 关于转发《关于继续开展牛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133 监一保〔1993〕51号 关于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开展中药材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4 监一货〔1993〕78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1993)外经贸管制函字第278号文件的通知
135 署监一〔1993〕712号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开展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36 署监一〔1993〕1162号 关于加强对从事进口旧汽车翻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
137 监特〔1994〕49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翻新、拆解旧汽车和摩托车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38 署监一〔1994〕85号 海关总署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39 署税〔1994〕865号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对出口商品审价和继续做好商品审价工作的通知
140 署传〔94〕233号 关于从事油菜籽进料加工问题的通知
141 署监〔1994〕68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查清理的通知
142 监保〔1994〕231号 监管司关于加工贸易合同清查清理工作情况通报
143 监保〔1995〕24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钢材管理的通知
144 署监〔1995〕传3号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145 署稽〔1995〕22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6 署监〔1995〕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铁矿石加工硅铁出口征收出口税的批复
147 监保〔1995〕270号 监管司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内销产品监管征税的通知
148 监保传(336)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49 署监〔1995〕392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氧化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50 署监〔1995〕405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照相机、复印机整机及散件管理的通知
151 署监〔1995〕40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知
152 署监〔1995〕56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全面清理核销的通知
153 署监〔1995〕6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54 署监〔1995〕767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155 署监〔1995〕8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56 署监〔1995〕95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外宣传口径》的通知
157 监保传(336)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58 署监〔1995〕101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聚酯纤维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59 监保传(380)号 对加工贸易无法复出口食糖作出的处理意见
160 监特〔1995〕377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翁源达进口汽车翻新有限公司承接旧汽车翻新的批复
161 监保〔1995〕386号 监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消耗定额管理的通知
162 署监〔1996〕48号 海关总署关于编制加工贸易重点商品消耗定额的通知
163 监保〔1996〕65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1996〕外经贸政发第17号文的通知
164 署监〔1996〕129号 海关总署关于限期完成加工贸易到期及遗留合同清理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
165 监保传(65)号 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66 署监〔1996〕20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全国海关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会议两个文件的通知
167 监保传(96)206号 关于报送台帐统计报表的通知
168 署监〔1996〕572号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在全国推广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69 监保传242号 关于转发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170 (1996)传字(42)号 广东海关分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加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71 监保〔1996〕226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和审批专用章的函〉的通知
172 署监〔1996〕25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食用植物油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173 署监〔1996〕3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商品加强监管的通知
174 署监传(27)号 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调整部分加工贸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75 监保传(1996)217号 监管司关于对广东分署拟定《海关对加工贸易进口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加工监管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具体意见
176 署监〔1996〕534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加工贸易海关核销人员守则》的通知
177 署监〔1996〕1123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78 署监传〔1996〕33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税委会《〔1996〕19号》文件的通知
179 署监〔1996〕76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因洪灾受损保税货物的处理问题的通知
180 署监〔1996〕5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刘文杰副署长在全国海关推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和孙亚一司长在会议小结时讲话的通知
181 署监〔1996〕10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羊毛、钢材等七种重点敏感商品进行专项核查核销的紧急通知
182 署监传〔96〕5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白)糖进出口加强海关监管的紧急通知
183 署税〔1996〕237号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规定的通知
184 署监传〔1997〕18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重点敏感商品审批备案和监管的紧急通知
185 署监传〔1997〕65号 关于天然橡胶列入重点敏感商品管理的通知
186 署税〔1997〕172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187 监保〔1997〕55号 监管司关于对加工贸易加强前期管理的通知
188 监保〔1997〕99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贸管司进料加工业务批复单”调整样本的通知
189 署监〔1997〕287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通知
190 加工办传〔1997〕137号 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口甲苯,乙酮等易制毒化学品配制鞋用胶水加工鞋类出口问题的批复
191 署监〔1997〕204号 关于明确署监〔1997〕287号文几个问题的通知
192 监保传(210)号 海关总署传真电报
193 署监〔1997〕5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国银行《关于我行保证金台帐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194 署监〔1997〕581号文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使用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计算机对帐系统的通知
195 监加传〔1997〕281号 海关总署监管司传真电报 关于加强对放弃《登记手册》管理的通知
196 监保〔1997〕286号 监管司关于伊朗德黑兰地铁承包项目部分进口组装件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197 署监〔1997〕63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遗留合同和到期合同进行清理核销的通知
198 监加传〔97〕352号 关于加强以进口棉花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管理的通知
199 统一〔1997〕34号 综合统计司关于加强审核保税业务统计报表的通知
200 监加传〔97〕34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IC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 科防〔1997〕14号 科技装备司关于加强对IC卡管理的通知
202 监货〔1997〕215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中加纺织品协议延长的通知》的通知
203 署税〔1997〕955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工作制度》的通知
204 署监〔1997〕784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1997年度棉花工作的通知》和编发端木君副署长9月19日在全国鼓励使用新疆棉工作会议期间与海关代表座谈时的讲话(摘要)的通知
205 监加传(1997)3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06 署监〔1997〕82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07 署监〔1997〕927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产品消耗定额核定工作的通知
208 监保传(1997)423号 关于暂不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中间产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9 署监〔1997〕997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10 署监〔1997〕1007号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调整食糖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211 监加〔1997〕524号 监管司关于清理核销加工贸易到期合同遗留合同情况的通报
212 传真电报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213 署税〔1998〕315号 关于对来料加工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进口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214 署监传〔1998〕26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内销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一律凭有效许可证补税核销的通知
215 署监〔1998〕17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监管、打击成品油走私的紧急通知
216 署监〔1998〕247号 海关总署关于试行《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量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217 监货〔1998〕157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对〈关于加强维生素C生产、出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18 监货〔1998〕263号 监管司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19 署监〔1998〕699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不锈钢材监管和打击不锈钢材走私的通知
220 署监〔1998〕261号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补税工作的通知
221 署监〔1998〕21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目录》的通知
222 署税传〔1999〕48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棉花、棉纱、棉坯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23 署税传〔1999〕51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新疆棉以出顶进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24 署监传〔1999〕63号 关于执行《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中监管问题的通知
225 税管〔1999〕523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用油加工贸易手册核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26 署税传〔1999〕79号 海关总署关于推迟执行国办发〔1999〕3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27 署办通〔1999〕14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深加工结转中办理报关单证明联补签问题的通知
228 监传〔1999〕179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被评为C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暂按B类管理的通知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73号署税〔1999〕6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230 署办法〔1999〕415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羊毛等四种加工贸易实转商品监管问题的批复
231 署办税〔1999〕334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32 署办税〔1999〕370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合肥四方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料加工尿素的批复
233 署办税〔2000〕39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2000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234 署办税〔2000〕132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进行管理的通知
235 税管〔2000〕190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反倾销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
236 署税〔2000〕651号 海关总署关于不得为“成人玩具”办理加工贸易备案等问题的通知
237 署税〔2000〕231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38 税管函〔2001〕11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沈阳筱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进口废游戏机的复函
239 税管函〔2001〕167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对新疆独山子石化进出口贸易公司原油进料加工核销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40 税管函〔2001〕16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鳄鱼养殖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函
241 税管函〔2001〕21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进口绵羊皮产生废羊毛征免税问题的复函
242 税管函〔2001〕276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核销高风险岗位工作管理的通知
243 税管函〔2001〕16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青岛海关棉花加工贸易遗留手册展期的函
244 税管函〔2001〕200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请广州海关对加工贸易成品返修有关问题开展调研的函
245 税管函〔2001〕20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性保健器具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问题的复函
246 署税函〔2001〕380号 海关总署关于马其顿科佳水电站项目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47 署税函〔2001〕376号 海关总署关于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球团矿加工硅铁出口有关问题的批复
248 署税函〔2001〕168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棉核销问题的批复
249 署税函〔2001〕375号 海关总署关于新疆梧桐维特等六家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核销问题的批复
250 署税函〔2001〕218号 海关总署关于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批复
251 税管函〔2002〕134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三立(厦门)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从事旧汽车发电机等加工贸易翻新业务善后问题的复函
252 税管函〔2002〕187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料件结转的复函
253 税管函〔2002〕106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食糖加工贸易合同展期的函
254 署税发〔2002〕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55 署税函〔2002〕229号 海关总署关于友利电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
256 税管函〔2002〕222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节余羊毛内销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复函
257 税管函〔2002〕255号 关税征管司关于濮阳中原石油化工厂加工贸易合同金额倒挂问題的批复
258 政法函〔2003〕3号 政策法规司关于《重庆海关关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货物内销补税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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