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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12:47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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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3]100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支出可以实行评审论证:

  (一)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要求财政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评审论证的项目。具体评审论证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依据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项目申报部门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规模、资金结构、相关项目的协调配套、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平衡及其与现阶段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七条 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申报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情况。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论证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以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实施。

  第九条 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市财政局分管预算编制的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邀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熟悉申报项目所在领域的总体情况,掌握其技术及发展前景;

  (二)在申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诚信度;

  (三)有丰富的项目评估论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四)与项目申报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举行前确定,并在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评审组成员本人。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论证工作,依照规定做出独立判断,自觉维护评审论证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将评审论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和局有关支出处室。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简要介绍评审论证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论证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申报部门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财政局有关支出处室介绍项目支出预算的初审情况;

  (四)评审组成员就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询问;

  (五)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组的询问进行解答;

  (六)项目申报部门退会,评审组成员进行讨论;

  (七)评审组成员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附后);

  (八) 评审组组长对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小结,宣布评审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对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结束后将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收集整理,并拟写《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式样附后),于评审论证会举行后内反馈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编制2004年度预算起实施。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一、 项目总体评价

 (包括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评价)

 

 

 

 

 (注: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二、 评审论证结论

1、同意:(   )

2、有条件同意:(   )

3、不同意:(   )

“有条件同意”的,请说明“条件”:















评审人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



编号:

  

部门:

  你部门《 》项目,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举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论证,现将评审论证的结果通知如下:

  经评审组评审论证,同意(不同意)你部门《 》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将结合财力可能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对不同意的项目,以下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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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4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7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09年11月6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不安抗辩权及其效力

汤旺河法院 刘海林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需在下列条件下才能成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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