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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3:53:37  浏览:8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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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8〕5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推进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市级所有财政资金的支出审批管理,适用本规定。市级财政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包括一般预算、基金预算、上级补助、预算外及其他调入等所有财政性资金。

二、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审批管理

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由单位申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汇总形成市级财政支出预算草案,报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按《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于30日内将预算批复各单位执行。

(一)基本支出。

基本支出中属于统发统缴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统发至个人;属于非统发统缴部分,由市财政局每月根据各单位人数和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并将额度直接下达到各预算单位。

(二)一般项目支出。

1.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且已明确规定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的一般项目支出,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直接按规定程序拨付。

2.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规定了总体使用方向但未落实资金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的一般项目支出,各预算单位需提出明确的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预算单位的主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

(三)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我市基建工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单位追加预算支出的审批管理

单位在年度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追加预算支出的,报市政府后按以下程序审批:涉及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市长办公会议审批;超过500万元的,由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四、财政预算调整或超收安排的审批管理

(一)按照《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需进行财政预算调整的,由市财政局编制调整方案,经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其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二)需要动用超收收入、预备费节余和上级新增财力性补助等来安排追加支出的,由市财政局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上报市政府,经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其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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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13]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做好试点期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改征增值税)的预算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划分
  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试点期间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改征增值税试点前服务贸易出口原免征营业税部分仍由地方负担,新增加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负担,地方应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据实上解中央。
  二、关于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科目
  改征增值税的收缴、退库和调库,按照下表所列的科目执行:





科目名称
科目说明

101
01
04
 
改征增值税
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01
改征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20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29
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地方收入退库科目。反映国家税务局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

 
 
 
61
免抵调增改征增值税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调增的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101
01
05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和按“免、抵、退”税办法调减的改征增值税。

 
 
 
01
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中央收入退库科目。反映从中央国库办理的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

 
 
 
02
免抵调减改征增值税
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免抵数额调减的改征增值税。



  三、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缴库
  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收入上缴时,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在税收缴款书上单独填列,预算级次填列“地方级”。具体缴库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采用电子缴库方式的,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有关规定执行。补缴或退还试点前实现的相关营业税,仍通过试点前的有关科目办理。
  四、关于改征增值税的收入退库
  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比照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流程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采用“免抵退税”办法,即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退税资金由中央国库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上述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免抵税数额,调增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同时相应增加中央出口退税。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收入退还书等凭证和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五、其他事宜
  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各级财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改征增值税的收入收缴工作,明确区分改征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收入,防止收入混库,确保试点顺利实施。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服务贸易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室转发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

1975年4月9日,最高法院办公室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的函转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证件的认证事 (1975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处:
根据马来西亚的有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发出的中国公民的公证文件不需要办理马来西亚驻华使馆的认证,只要经外交部领事司和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认证即可使用。如申请人为中国公民,而关系人为马来西亚公民,也按此办理。
因此,今后凡欲往马来西亚使用的各种证件,经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由申请人将证件寄给其在马来西亚的亲属,向我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申请认证即可。
以上请通知各有关公证机关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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