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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6:23:50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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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作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全市在岗高层次人才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高等院校、高职高专、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已聘用人员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低职高聘人员)。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营造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创业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各地各单位要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在全社会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导向。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岗位工资制,其绩效工资与业绩、贡献挂钩。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用人单位对重要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正高职称每月可给予600-1000元的岗位补贴,副高职称每月可给予400-8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允许企事业单位返聘具有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已退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由聘用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要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进修、学术交流、科研开发、科技攻关等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便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因公外出期间的业务费用,如交通费和信息资料费等,用人单位应予报销。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对我市有突出贡献和急需的人才,经申报同意后,可从市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要关心高层次人才的身心健康,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外出学习和考察、疗养活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无职业或在困难企业工作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其自谋职业或优先推荐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优先安排子女就业或入学(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在岗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帐户,保险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贡献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对没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在购买商品房时,可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评为省特级教师和市管以上专家的子女在参加本市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中,可享受奖励加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流动坚持“人尽其才、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原则。由本地培养、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享受政府津贴和被评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违反服务约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出突出贡献和工作实绩的,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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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推进散装水泥的发展,防止环境污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区)经济(工交)委员会(或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
各县级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业务上受市管理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收取、管理和使用扶持散装水泥推广费(以下简称扶散费);
(四)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应用发展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生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经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套齐全的散装水泥发放、运输设施。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发放散装水泥的能力应当达到其生产能力的7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含生产线)发放散装水泥能力应当达到10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
予批准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散装水泥加工使用设施、设备方可参加本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第七条 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其他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60%。
以水泥为主要生产原料的混凝土搅拌站和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其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100%。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扶散费;出口的袋装水泥,免缴扶散费。
水泥使用单位达不到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扶散费20元。因工程建设须使用特种水泥的,经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核准,其使用的袋装特种水泥,免缴扶散费。
销售和使用散装水泥免征扶散费。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扶散费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征收,乡镇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扶散费由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收取。上述收缴费用的60%,由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投放于上缴费用的水泥生产企业,专款用于企业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由各级散装水泥管
理机构监督使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报告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水泥计划用量每吨20元预缴扶散费。施工单位包工包料的,扶散费由施工单位缴纳。工程开工后,达到散装水泥使用率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将扶散费予以退还;未达到规定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其不
足部分的扶散费不予退还。不按规定预缴扶散费的,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 扶散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严格遵守财务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摊派和挪用扶散费。
第十二条 扶散费主要用于:
(一)水泥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建设、购置散装水泥设施;
(二)研制开发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三)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
(四)奖励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和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管理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对以扶散费形成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县级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对水泥生产、使用企业收缴、管理、使用扶散费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规定处理。
对拒不缴纳扶散费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
第十五条 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山东省发展散装水泥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6年12月4日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商务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通知

商合发[2005]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外派劳务经营企业及外派劳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严禁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派遣劳务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本地区企业向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

  二、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为辖区内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等信息,公安机关可视情限制曾赴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工作人员1至5年内不准出境。

  三、各驻外经商机构不得为企业向驻在国(地区)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的项目出具确认意见。

  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为境外博彩、色情经营场所提供劳务人员。上述企业须加强对所派劳务人员的管理,严禁其到博彩、色情经营场所参与赌博、色情活动。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机构或部门,公安部、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公安部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 商务部网站 > 政策发布 > 国外经济技术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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