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1:58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泰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计划用水、定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其下设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用水意识。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七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与非居民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逐步推行阶梯水价管理,非居民用水实行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管理。

   第八条 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采用节水型器具。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要有专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统计报表。用水单位应当推广使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保持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应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水单位,不得增加其下年度用水指标。

   非居民用水户分为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用水户。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核定管理,对一般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泰州市市区重点用水户为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或经批准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用水户。

   各市重点用水户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重点用水户。对确定为重点用水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该用水户,并予公示。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下年度的用水计划申请,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江苏省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单位的年度经济发展规模,结合当年水资源状况,核定下达各重点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重点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确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调整时,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增加用水量。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居民生活用水总量和非居民用水户用水情况的统计资料。要加强供水设施的检修和管理,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失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必须做到配套的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确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

  第十四条 年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每三年应当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未按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按规定削减其下年度用水指标。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鼓励推广污水处理回用技术,逐步实现污水资源化。

   非居民用水户的退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鼓励非居民用水户建设中水设施,在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低水质要求的用水环节中使用中水。

   第十六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用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推广应用抗旱作物品种及水肥综合管理技术,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

   通南高沙土地区应当建设防渗型渠道,扩大单座电灌站灌溉规模,逐步实行计量供水。

   里下河地区应当推行固定电灌站灌溉,沟渠田林路全面配套,实行统一供水、统一管理。

   鼓励实施低压管道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工程。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各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由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蓄意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实行本办法中关于用水计划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定,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切实搞好“七五”期间我省以小麦为主的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县,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择优扶持的办法,是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一项改革。这对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地县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管好用好这笔专项基金,保证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择优建设、缺啥补啥的原则,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农业技术改造、推广等重点建设项目,以提高整个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稳定增产,提供更多更好的商品粮。
(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基地县的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农经委要牵头做好制订规划、安排资金、审批项目、督促检查等综合协调工作;正常工作按业务分工,由农业、水利、财政部门各负其责。
二、建设项目
(四)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节能技术措施。上述项目所属材料、设备费及
技工工资补助,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县级和县以下事造改为位单业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可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每县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
(六)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建设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晒场、种子精选加工设施、种子检验的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逐步形成良种繁育体系。为鼓励种子部门积极经营、示范、推广当地农民尚未种植过的粮食优良新品种,经省、地(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新良
种示范推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七)增加智力投资,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技术培训的重点放在乡一级,以培训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适用技术为主。县级负责培训乡农业、水利、农机技术员,乡负责培训农民技术员。培训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和师资补助费等,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搞好县级农业、水利、农机等单位普及新技术的服务工作。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农机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应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由基地县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到期收回,继续作为普及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
的资金。
三、项目管理
(九)基地县建设实行项目的目标管理。一九九O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要求达到三千二百五十万吨,基地县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要由现在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二增长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七五”期间,每个基地县平均每年应增产粮食约一点五万吨。
(十)坚持按项目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粮食基地县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五年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和项目概算、年度资金预算,由地(市)汇总上报,经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
加以补救。
(十一)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投资和效益挂钩。为便于检查监督和明确责、权、利,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各基地县在上报的建设方案中,要明确提出各级投资额、粮食增产量,并层层签订协议,明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协议书 的条款,由双方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商? ā?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二)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是中央为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方和单位,都必须紧紧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保证把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不能搞无生产效益的重复建设。已有的仪器
设备和设施应充分利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三)各级财政不得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抵顶“农口”的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正常事业费,并不得因此减少应正常增加的上述资金。
(十四)充分发挥多方面集资搞建设的积极性,国家、集体、农户一起上。纯属农户收益,其财力又可以承担的项目,一般应组织农户自建;集体可以联办的项目,一般应由集体联办或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以便集中专项资金投放于全局性、长效性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采取分
年度投资、年度内集中使用的办法,建一处成一处,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取得成效。
(十五)要按有关规定划分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费的界限,无论农业和水利 ,凡按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能挤占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得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的开支,不得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视录像等设备,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设施。
五、资金管理
(十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联合投资分级负担的办法,各级配套资金的数额按省政府豫政[1986]74号文件执行,地(市)县应安排的资金实行先存后用,确保落实兑现。凡地(市)、县配套资金安排不足的,年终决算时按比例扣回省(含中央)拨款或抵顶下年度
拨款指标。
(十七)要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支农资金用途列入有关科目,除在地方财政总预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编报预算。年终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和计算口径,及时编报支出决算,并附经济成果说明,年终结余(包括待分配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八)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资金周转,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中央和地方投资总额中提出少量有偿使用资金,投放于经济效益显著,受益对象明确,经济责任清楚,三、五年内有明显经济收入的项目。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转作本级财政周转金,作为
发展粮食生产周转使用的基金。
(十九)省、地(市)基地县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设备购置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超过使用范围的支出必须剔除。对资金使用不当和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县,省即停
止下拨建设资金或进行必要地调整。




1986年10月23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5〕13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分类定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经营者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未分类定级、已分类未定级、已分类定级但亏损和分类定级为其他类(D类)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报产权主体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和兑现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企业其他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与党委联席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 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作为法人代表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第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类兑现的原则。
(二)报酬与经营绩效挂钩的原则。
(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四)效益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五)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六)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年薪的构成
第七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三部分。
第八条 基本年薪是企业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分类定级、企业平均工资、全市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 绩效年薪与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的竞争强度、经营难度以及公共资源的占用程度等因素,企业按一般竞争性企业(A类)、专营竞争性企业(B类)和区域垄断性企业(C类)三种类型兑现绩效年薪。
第十条 奖励年薪是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的情况下,对企业经营者的一种奖励。兑现奖励年薪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B级(含B级)以上。
(二)企业经营者个人经营业绩考核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
(三)企业完成目标净利润。
(四)盈余现金保障倍数不低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
第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总额控制,企业兑现的所有经营者的年薪总额合计数不得高于核定的年薪总额控制数。
第三章 年薪的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企业分类定级办法,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分类考核、分类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的确定。
基本年薪与企业分类定级结果挂钩。一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为14万元,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基本年薪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的90%。若遇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企业其他经营者基本年薪=法定代表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根据企业经营者责任和贡献确定,分配系数为0.5~0.8,具体由企业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的确定。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以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基数,按企业类别,根据企业经营者个人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企业效益规模情况确定。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M)=K×P×Q
K: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
P: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系数。P=(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50)÷50,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低于60分的,P为零。
Q:企业效益规模系数。企业效益规模系数根据企业类别及考核年度企业经营性净利润情况,按附表1确定。亏损企业的效益规模系数为零。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的确定。
(一)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较上年增长的,可以计提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计算方法为:
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Z)=R-S
R: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企业经营性净利润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考核机构核定。
S:上年度经营性净利润。上年度经营性净利润小于0的,按0计算。
(二)企业经营者奖励年薪的计算办法为:
1.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根据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进行分档累计提取(具体比例见附表2)。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奖励年薪为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的90%。
2.企业其他经营者的奖励年薪按总额提取,企业自行确定个人分配比例。确定原则为:(1)各经营者的奖励年薪应有一定差距;(2)个别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营者,其奖励年薪可以高于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经营者奖励年薪总额=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0.7×考核等级为C级(含C级)以上的企业其他经营者职数
第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总额控制数的确定。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总额控制。年薪总额控制数根据企业经营者职数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年薪水平确定,企业兑现的所有经营者的年薪总额合计数不得高于核定的年薪总额控制数。如果高于年薪总额控制数,超出部分从企业所有经营者的年薪中同比例扣减。
年薪总额控制数=法定代表人年薪总额×年薪总额控制系数×企业经营者职数
年薪总额控制系数一般为0.6~0.8,与企业经营者职数成反比,具体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企业考核年度经营性净利润的确定。
确定企业效益规模系数及计提奖励年薪的经营性净利润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净利润的基础上作以下调整。
(一)剔除下列因素。
1.先征后返或减免的税金及政府给予优惠等原因而增加的损益。
2.超出公允交易价格从关联方获得的利润。
3.政策性调价所产生的损益。
4.非当年经营所得的利润,包括企业以前年度应结未结而纳入本年结转的利润。
5.经审计确认应调整的收益。
6.应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而未计入所虚增的利润。计提员工效益工资的企业应在年末预提效益工资,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7.其他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
8.考核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损益。
(二)因资产重组、资本营运、产权多元化等因素致使企业经营性净利润变化幅度较大的,经营性净利润可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年薪的兑现
第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的兑现。
(一)基本年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方式发放。
(二)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支付,其余30%作为风险保证金缴存到市国资委年薪资金专户,延期到任期期满或离任(需进行离任审计的在离任审计完毕)一年后兑现。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者风险保证金的兑现。
根据任期经营考核结果,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奖惩。
(一)对于任期考核结果为C级(含C级)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二)企业经营者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的,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的70%。
(三)企业经营者任期考核结果为E级的,不予兑现经营者任期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计算经济补偿和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为基本年薪,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低于基本年薪的,则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经营者各项社会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经营者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予兑现或部分兑现企业经营者年薪和风险保证金。
(一)企业经营者由于病休、探亲等非公原因不在岗位时间连续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基本年薪按60%发放。
(二)企业经营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和考核年度中途辞职或被辞退的,不予兑现当年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非公原因不在岗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在岗期间不予兑现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月份数兑现其当年年薪。
(三)考核当期完成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任务的,企业经营者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未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企业经营者当年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未按规定时间上缴的,酌情扣减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四)因经营性因素导致企业净资产负增长,不予兑现企业经营者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净资产下降情况,扣罚经营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五)因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不予兑现当年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经营者累计缴纳风险保证金。
(六)企业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具体情况扣减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及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七)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并视情况扣罚有关经营者累计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第五章 年薪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年薪实行年总收入管理,除按本办法取得年薪外,不得再享受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车改补贴除外)。特殊情况,需由产权主体核准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者在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企业经营者在不同企业兼职,需由产权主体核准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在履行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取酬。未经批准的,只能按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和标准领取薪酬。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经营者年薪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超标准发放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经营者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市国资委及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确认的企业虚报利润,不得作为计算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依据。企业经营者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离、辞职、辞退等,应接受由市国资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离任审计。离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本办法之规定扣罚其年薪和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经营者风险保证金的收缴、管理、扣罚和兑现。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薪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在年末预提。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企业经营者职位消费,对礼品费、招待费等公务消费,应当规范预算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审核,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控股(包括上市公司)及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应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经营者年薪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

企业效益规模系数表



经 营 性 净 利 润 R(万元)
企业效益规模系数(Q)

A类
B类
C类

0<R≤500
0.95
0.95
1.25

500<R≤1000
1
1
1.3

1000<R≤2000
1.25
1.25
1.4

2000<R≤3000
1.5
1.5
1.5

3000<R≤4000
1.75
1.75
1.6

4000<R≤6000
2.1
2.1
1.7

6000<R≤8000
2.45
2.45
1.75

8000<R≤10000
2.8
2.8
1.8

R>10000
3
3
1.85


























附表2

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计提表

单位:万元

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Z)
计提比例(%)

A类
B类
C类

0<Z≤500
0.8
0.8
0.3

500<Z≤1000
0.7
0.7
0.2

1000<Z≤2000
0.5
0.5
0.1

2000<Z≤3000
0.3
0.3
0.05

3000<Z≤4000
0.1
0.1
0.01

Z>4000
0.05
0.05
0.005


注:法定代表人奖励年薪根据经营性净利润增长额按计提比例超额累进计提。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