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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8:37:03  浏览:8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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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总行备案。
鉴于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罚息办法已改变,因此取消贷款利息收入科目中的“贷款加罚息收入”户,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计收的利息按贷款种类分别计入相应的“××贷款利息收入”户中。以往的发生额要在七月底前分类进行冲转。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利息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利息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财务状况,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存贷款及资金往来利息计算,统一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严禁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利息收支原则上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按季计算应收应付利息。
(三)应收应付利息的结息日由总行统一确定,企事业存贷款、与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计息期为每季末月20日。全国联行往来和系统内资金往来计息期为2、5、8、11月末日。利随本清的贷款、临时拆借款等按约定期限计息。
(四)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利息通过应收利息、应付利息科目核算。核算范围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
(五)应收应付利息按国家规定利率,包括复利和浮动利率计提,全额计入损益。贷款加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六)实收、实付利息大于应收、应付利息时,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催收贷款计算的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表外科目“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冲减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应收未收利息达到坏帐标准的,可按坏帐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贴息贷款的财政补贴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实际未收到时不计应收未收利息。除此之外其他部门委托发放的低息贷款,实行“谁出政策、谁拿资金、谁补贴”的办法,贷款发放行向贷款单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额收取利息,贴息部分由批准单位直接向贷款单位补贴。
其他委托存贷款利息收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二、存款利息的核算
(一)活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活期存款的应付利息按当季累计积数和计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实际计付的利息直接计入存款单位帐户。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存款利息支出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
(二)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按不同期限、利率分别按季计提应付利息。为减轻会计业务量,可按平均余额作为计提基数。
1.每季末月20日计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企事业存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定期存款利息户
2.实际支付利息时,会计会录:
借:应付利息——××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
三、发行债券利息的核算
(一)发行债券按其不同期限、利率和规定时限计提应付利息。计提发行债券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存款利息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贷:发行债券——××债券利息户
(二)到期支付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发行债券——××债券利息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
或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四、贷款利息的核算
(一)正常贷款利息的核算
每季末月20日结息后,视贷款人帐面存款情况处理应收利息。当贷款人帐面存款足以全额支付利息时,应收利息直接从其存款帐户列支;当帐面存款不足以全额支付利息时,其差额部分列应收利息科目,待实际收回时,再予以冲减。
1.帐面存款可以足额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2.帐面存款不足以足额支付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借:应收利息——××贷款户(差额部分)
贷: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3.差额部分收回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贷:应收利息——××贷款户(差额部分)
(二)催收贷款利息的核算
催收贷款利息执行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加息规定,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应收未收利息在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反映。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纳入损益核算。
1.按季结息时列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收: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户
2.实际收到催收贷款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
贷:贷款利息收入——催收贷款利息收入
同时,销记表外科目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户。会计会录:
付: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户
(三)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息的核算
1.农业发展银行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息的范围:
(1)粮棉油国家定购、专项储备、特种储备及其调销贷款逾期部分原则上不加收利息。
(2)粮棉油议价收购、加工企业、贸易公司以及多种经营贷款逾期部分,按逾期贷款加收利息。
(3)对挤占挪用的贷款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4)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部分均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2.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加息办法:
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即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后,改按此利率计息,而不是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再加此利率)。若既挪用又逾期择其重,不能并处。
3.加息的核算
逾期贷款、挤占挪用贷款的利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如遇加息幅度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20日结息后,应收息的核算与催收贷款利息核算相同,实际收到的加息按贷款种类在贷款利息收入科目中相关利息收入帐户核算。
(四)复利的核算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不能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复利的结息日为每季度
n末月的20日。计算公式为:本利和=本金×(1+利率) 。公式中n表示期限,利率和期限可以年为单位,也可以月或日为单位。核算手续参照正常贷款利息的核算。
五、贴现利息的核算
(一)贴现利息的计算。
收款人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时,按照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计算方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二)贴息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入数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
借:贴现 (汇票金额)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实付贴现金额)
贷:贷款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
六、人民银行往来利息的核算
缴存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以人民银行的计息通知单经核对相符后列帐。
(一)存款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人行款利息收入
(二)借款利息支出,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帐面存款不足支付部分,提取应付利息,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向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待付人行借款利息支出
待帐面存款可以足额支付时,冲销应付未付利息。
七、农业银行、同业往来利息的核算
与农业银行、同业往来相互占用的资金,按积数计算应收、应付利息,在双方进行积数核对无误的前提下由付息方主动清算。
(一)应付农行或其他行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农行或其他行存放款利息支出
贷:存放农行或其他行款项
或贷:农行或其他行存放款项(存放农行或其他行款项不足支付时)
(二)应收农行或其他行利息时,会计分录:
借:农行或其他行存放款项
或借:存放农行或其他行款项
贷: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存放农行或其他行款利息收入
两行所形成的资金存欠,通过人民银行实汇资金清算。
八、联行及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的核算
全国联行往来相互占用的资金,省行按照积数计算应收应付利息。联行往帐、联行来帐、上年联行往帐、上年联行来帐、汇出汇款五个科目为计息科目,借方积数大于贷方积数时,应向总行收取利息,借方积数小于贷方积数时,应付给总行利息。全国联行利息暂由省级分行于结息后15日内经核对无误上划总行。
(一)应收汇差行上划收息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往帐
贷: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存放联行款利息收入
(二)应付汇差行上划收息的会计分录:
借: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联行存放款利息支出
贷:联行往帐
总行收到时分录相反。
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的核算办法另行通知。
九、坏帐的核销及核算
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农业发展银行近期内应收帐款仅指贷款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达到坏帐损失标准的,按规定应予核销。鉴于目前机构、管理等条件尚不具备,坏帐的核销工作暂不进行,待条件成熟后,由总行另行制定核销办法和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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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7〕21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人民银行就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加强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2007年以来,国务院召开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并下发了国发〔2007〕15号文件,对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提出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力气、下真功夫,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发〔2007〕15号文件和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合理控制信贷增量,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促进经济、金融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金融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行业结构、地区结构和企业结构的监测分析,根据货币信贷增长形势,有针对性地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风险提示,引导辖区内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投放规模和进度,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及生产能力过剩行业中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投入,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大范围产能过剩;要加强对辖区产业结构的研究,提高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辖区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原则,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对鼓励类投资项目,要从简化贷款手续、完善金融服务的角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区别对待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对于限制类的增量项目,不提供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存量项目,若国家允许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整改,可按照信贷原则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淘汰类项目,要从防范信贷风险的角度,停止各类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对不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允许类项目,在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时,要充分考虑项目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

三、严格管理,突出重点,切实改进和加强对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加强信贷管理。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家环保政策,严格授信管理,将环保评估的审批文件作为授信使用的条件之一,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加快对落后产能和工艺的信贷退出步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掌握国家有关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形势分析会等平台,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和信息服务。指导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加大对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

(二)着重支持技术创新和改造。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研究有关节能环保产业经济发展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制度创新,充分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建立信贷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的长效机制。各政策性银行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各商业银行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金融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生产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通过联合贷款、转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三)加快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合作,进一步推动将企业环保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有关工作,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四)进一步改善节能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学习借鉴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金融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发挥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和完善直接融资产品,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

四、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提高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效率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辖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工作机制。配合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政策措施,并认真贯彻落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为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金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加强系统内和相互间在支持节能环保领域发展方面的经验交流和合作,加强沟通,相互学习,共同改进和完善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地矿部


关于建立乡镇矿业发展基本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地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局(厅、公司),海南环境资源厅:
近几年,我国乡镇矿业发展很快,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的矿产品,起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为了解和掌握乡镇矿业发展动态,加强乡镇矿业的管理,引导乡镇矿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起,建立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乡镇集体、个体矿山(点)数、产量、产值、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服务年限、伤亡情况等(详见附表)。
二、定期报告由地(市)县矿管部门负责填写,省(区、市)地矿局(厅)矿管处负责汇总,主管局(厅)长签发后上报。
三、上报时间:7月20日前填报上半年情况,年后20日前填报全年情况。
附件:1.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要求
2.乡镇矿业发展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乡镇矿业发展情况定期报告要求
一、全省、区、市乡镇集体矿业数、个体采矿数,其中常年开采数、季节性开采数、国营矿山企业自办集体、地质队开办的集体矿山数;不同主要矿种(煤、铁、锰、铜、铅、锌、钨、锡、钼、镍、金、铝土矿、硫铁矿、硼、其他)数。
二、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的各类矿石(按前列矿种)的产量、产值,从业人数,矿业收入。
三、乡镇矿业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的县数,利税收入百万元以上的县数。
四、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服务年限三年以上的矿山数、十年以上矿山数。
五、依法办矿情况:合法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数、个体采矿数。
六、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回采率情况。
七、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伤亡情况:每采百万吨矿死亡人数、受伤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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