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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00:09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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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20号

为规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完善市场避险功能,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三条 远期利率协议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交易中心)等机构发布的银行间市场具有基准性质的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体由交易双方共同约定。

  第四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简称市场参与者)中,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与其他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其他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非金融机构只能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业务应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关于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等约定适用于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并发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前,应将其远期利率协议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协会和交易中心备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内部授权授信、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第八条 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在与非金融机构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时,应提示该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但不得对其进行欺诈和误导。

  第九条 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既可以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达成,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达成。

  未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金融机构应于交易达成后的次一工作日将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情况送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时,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书面交易合同包括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日、名义本金额、协议起止日、结算日、合同利率、参考利率、资金清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要素。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可按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建立履约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发生违约时,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制订相应的自律规则,引导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远期利率协议业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依据本规定制定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操作规程,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的日常监控工作,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交易中心应于每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月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公布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参与者。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提供其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交易中心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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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1995年5月23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励化工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评选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的通知》(建建[1993]142号)精神,结合我国化工施工行业实际,特制订《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二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且竣工不超过三年的工程。
第三条 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以列入国家或地区(部门)计划,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为对象,主要包括:
1.新建的化工、石油化工的大中型项目的单项工程;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化工、石油化工系统大中型改建和扩建的单项工程;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化工单项工程;
4.单位工程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其中影剧院为1200座、体育馆为3000座以上);
5.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防洪工程和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6.建筑面积或投资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重大影响、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和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其它工程。
第四条 国内外使、领馆及纪念性建筑,对外经援工程,外商独资工程,国外企业承包设计、施工的工程,以及国外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企业按GBT19000/ISO9000族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整个施工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2.按国家或部颁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评定的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优良品率化工项目百分之九十以上,建筑项目百分之五十以上;
3.申报的单项工程中的主要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必须优良;
4.化工项目经投料试车及考核证明施工质量良好建筑项目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期;
5.工程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标准化要求;
6.施工阶段没有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工期
申报的单项工程须履行合同工期,按期或提前竣工。
第七条 施工安全
1.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本公司平均人数计算,千人负伤率在千分之零点五以内;
2.工程施工中没发生死亡事故。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优质样板工程的申报评审工作由部统一组织。
第九条 凡具备优质样板工程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申报工作由企业自主进行。
第十条 部直属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地方化工施工企业申报优质样板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进行初审后,向部推荐。
第十一条 向部推荐申报优质样板工程须将申报材料(申报表、竣工验收证书、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8-10幅)一式三份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部建设协调司施工管理处。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化工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每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单项工程只能申报一次。因特殊原因,经部同意可保留资格延至下年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每年由部组织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工程进行检查和审定。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经部审定批准的工程,由部命名为“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予以公布并授予证书、奖状或奖杯。
第十五条 每年部将择优推荐一批部优质样板工程参加“建设部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对符合建筑工程鲁班奖的项目,将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建筑工程鲁班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优质样板工程申报表》为本办法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化学工业部优秀施工项目奖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内部明电

交安委明电(2005)7号

关于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属各海事局,部救捞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国交通建设、招商、中外运集团,上海船研所:冬季是交通事故的多发期,也是防范交通事故的重点时段。为确保冬季安全生产、减少冬季恶劣气象条件对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现就加强冬季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上,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相关部门及人员充分认识到冬季恶劣天气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在加强静态管理的同时,也要抓好动态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险情和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突出重点,消除事故隐患冬季气候条件恶劣,干燥、多风,极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油库、油码头、船舶、汽车、施工现场等重要部位的管理,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事故危险源做到心中有数,突出工作重点,提前制定防范措施:一是防风防雾,要特别注意第一场寒流的安全防范工作,严格雾航有关规定。二是防火防爆,要防消结合,以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三是防雪防滑,要特别重视行车安全,坚决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辆、无从业资格的人员出站运行。四是防冻防摔,从事室外工作特别是野外施工的单位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冻伤、摔伤事故的发生;各施工单位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认真分析本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冬季施工易发和多发事故类型、原因,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隐患。五是战枯水,冬季很多江河都已进入枯水期,长江近年来冬季枯水情况严重,沿江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战枯水工作,保证冬季运输生产安全。三、严格防风防雾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每年入冬时节,都有多股从西伯利亚来的寒流经过我国,其所引起的寒潮大风会对船舶航行安全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渤海和东海影响更大,几乎每年都有船舶因寒潮大风而沉没。各有关单位要像防抗台风一样防抗今年第一场冬季季风。各有关单位要“早准备、早检查、早安排、早落实”,提前采取措施,针对寒潮大风制定严格的防抗计划。各船公司应要求所属船舶认真收听气象预报,分析气象发展趋势,防止寒潮大风提早到来而措手不及。各海事局要通过渔业部门向渔民发布警告。部救捞局要在第一个冬季寒流来临之前,完成渤海湾搜救直升机的部署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冬季是多雾季节,各单位要切实重视防雾工作,避免雾中碰撞事故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并督促落实雾航安全责任制;要强化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船员雾航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要加强对船上有关仪器和设备的检验检查,确保航行仪器和通信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船岸、船舶之间通讯畅通;船舶在雾航中要认真了望,谨慎驾驶,按规定鸣放雾航号笛,充分利用雷达等有关设备助航,使用安全航速,保障航行安全;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督促船舶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低温寒潮大风等恶劣天气,要劝阻船方不要冒险开航。四、加强公路巡查,确保公路安全畅通进入冬季后,雨雪雾等不良天气对公路畅通的影响进一步加大,公路通行条件变差,保畅通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提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路畅通。一要做好公路的日常养护,及时处治路面病害,确保行车畅通;做好公路除雪防冰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出现公路积雪,及时清扫。二要加强施工作业路段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交通组织无序的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业整顿。三要加强公路巡查,对影响行车畅通的各种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因公路设施原因,造成车辆长时间堵滞事件的发生。四要正确处理好治超工作与保证公路畅通的关系,坚持保畅优先;对经常出现排队待检和拥堵的检测站,要增加检测设备,提高检测效率。五、落实应急预案,做好预警和预防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应急预案中的预警和预防程序,认真做好各项应急反应的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针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要及早采取预防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可进行相应的演习。同时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工作,受冬季大风影响等特殊时段,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救捞系统要加强重点地区救助力量的配备,相关救助值班船舶要加强值守,确保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出动,实施有效救助。各单位对突发的事故、事件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确保冬季安全工作作为今年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冬季安全生产,确保交通安全形势稳定,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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