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籍妇女林枫叶和我国公民王秉珍离婚后发生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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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籍妇女林枫叶和我国公民王秉珍离婚后发生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籍妇女林枫叶和我国公民王秉珍离婚后发生的子女抚养问题的函
1955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
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法民二字第514号函请示关于日籍妇女林枫叶与我国公民王秉珍为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争执的处理办法,作如下答复:
一、林枫叶与王秉珍所生之男孩小石,年方三岁,尚在哺乳期间,依据我国婚姻法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可由其母亲抚养,如林枫叶回日本,亦可准其将孩子带走。
二、(略)
三、孩子是中国公民,出境时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发给中国人出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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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已经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3年10月31日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及相关驾驶员(含船长,下同)的名单。
第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含污染事故,下同)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20%以上的车船或者从业人员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事故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四)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五)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或未按规定建立相应安全管理体系的。
第六条 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超员20%、超载30%以上或违法严重超限的;
(三)3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超速20%以上行为的;
(四)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或未办理船舶签证手续擅自开航的;
(五)发生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逃逸的;
(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接受事故调查的;
(七)擅自关闭、遮挡车船安全监控设备的。
第七条 营运性车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一)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非法更改车船安全设施设备,车船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12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缺陷,被滞留或限制营运的。
第八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给予企业12个月的公布期,营运性车船9个月的公布期,驾驶员6个月的公布期,并将其纳入企业、车船和从业人员诚信记录。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一)审核获取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息,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情形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
(二)告知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拟定名单的企业或者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有关违法违规事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四)送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通知至有关企业或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程序:
(一)公布期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公布栏中移除;
(二)企业、营运性车船所有人及驾驶员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或管理缺陷整改工作,可提出移除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申请,经交通运输部门检查整改合格后,将企业、营运性车船、驾驶员信息提前从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中移除。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由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更新。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有效监管。
第十三条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公布事项应当包括企业的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公布事项应当包括驾驶员姓名、船员职务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号码、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营运性车船公布事项包括船名或车牌号码、所属企业、车船籍所在地、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事由等信息。
第十四条 在公布期内,再次发生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相应延长其公布期。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采取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增加安全检查频次、安全生产约谈、挂牌督办等安全管理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扣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暂扣运输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2次以上的营运性车船,实施安全检查检验,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禁止车船离港(站)营运、暂扣车船营运证等行政措施和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 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营运性车船和驾驶员,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各项评比资格。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影响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
第二十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属单位应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范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订,规定了安全验收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除外)安全验收评价。
2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验收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验收评价。
3 定义
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4 安全验收评价内容
1)检查建设项目中安全设施是否已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评价建设项目及与之配套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从整体上评价建设项目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5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
安全验收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5.1 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建设项目的资料(包括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各级批复文件)等。
5.2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
在前期准备工作基础上,分析项目建成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布与控制情况,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安全验收评价的重点和要求;依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验收评价方法;测算安全验收评价进度。
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实际运作情况,自主决定编制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参见附录A)。
5.3 安全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按照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对安全生产条件与状况独立进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
评价机构对现场检查及评价中发现的隐患或尚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5.4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根据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和验收评价现场检查所获得的数据,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5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
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和要求
6.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1.1 概述
1) 安全验收评价依据;
2) 建设单位简介;
3) 建设项目概况;
4) 生产工艺;
5) 主要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6)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
6.1.2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
1)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2) 列出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指出存在的部位。
6.1.3 总体布局及常规防护设施措施评价
1) 总平面布局;
2) 厂区道路安全;
3) 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
4) 评价结果。
6.1.4 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1)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符合性检查;
2) 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的布防安装检查;
3)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认可;
4) 消防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取得消防安全认可);
5) 评价结果。
6.1.5 有害因素安全控制措施评价
1) 防急性中毒、窒息措施;
2) 防止粉尘爆炸措施;
3) 高、低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4) 其它有害因素控制安全措施;
5) 评价结果。
6.1.6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记录评价
1) 压力容器与锅炉(包括压力管道);
2) 起重机械与电梯;
3) 厂内机动车辆;
4) 其它危险性较大设备;
5) 评价结果。
6.1.7 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检查
1) 安全阀;
2) 压力表;
3)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及变送器;
4) 其它强制检测设备设施情况;
5) 检查结果。
6.1.8 电气安全评价
1) 变电所;
2) 配电室;
3) 防雷、防静电系统;
4) 其它电气安全检查;
5) 评价结果。
6.1.9 机械伤害防护设施评价
1) 夹击伤害;
2) 碰撞伤害;
3) 剪切伤害;
4) 卷入与绞碾伤害;
5) 割刺伤害;
6) 其它机械伤害;
7) 评价结果。
6.1.10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评价
1)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设计;
2) 工艺设施安全联锁相关硬件设施;
3) 开车前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验证记录;
4) 评价结果。
6.1.11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1)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5) 日常安全管理;
6) 评价结果。
6.1.12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在对现场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整合基础上,作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 建设项目安全状况综合评述;
2) 归纳、整合各部份评价结果提出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总体评价结论。
6.1.1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件
1) 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控制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2) 建设项目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汇总表及反馈结果;
3) 评价过程中专家意见及建设单位证明材料。
6.1.14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附录
1)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影印件)
2) 建设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3) 与建设项目相关数据资料目录
6.2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求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完整,取值合理,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格式一般包括:
1) 封面(参见附录B)
2) 评价机构安全验收评价资格证书影印件
3) 著录项(参见附录C)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主要内容
A.1 安全验收评价主要依据
适用于安全验收评价的法律法规;相关安全标准及设计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变更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等。
A.2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地址、总图及平面布置、生产规模、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主要原材料及其消耗量、经济技术指标、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等。
建设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试运行情况等。
A.3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分析
参考安全预评价报告,根据项目建成后周边环境、生产工艺流程或场所特点,指出危险、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分析并列出危险、有害因素。
A.4 安全验收评价重点的确定
围绕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安全验收评价重点。
A.5 安全验收评价方法的选择
依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安全验收评价方法,通常选择“安全检查表”方法。
有重大设计变更、前期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或评价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选择其它评价方法,或选择多种评价方法。
A.6 安全验收评价安全检查表编制
安全验收评价需要编制的安全检查表(定性型、定量型、否决型、权值评分型等),一般包括:
1)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
2) 建(构)筑及场地布置安全检查表
3) 工艺及设备安全检查表
4) 安全工程设计安全检查表
5)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表
6) 其它综合性措施安全检查表
A.7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安排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应对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作出初步安排,包括: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进度、现场检查抽查比例、进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
附录B: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B.1 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建设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封面最后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B.2 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B.1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图B.1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C:
著录项格式
C.1 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课题组长(应为评价课题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求手写签名。
C.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C.1和图C.2
建设单位名称
或建设项目名称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C.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图C.2 著录项次页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