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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08:16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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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监管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7月9日以粤工商〔2007〕19号发布 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资市场的经营秩序,有效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防止不合格化肥、农药商品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维护广大农民消费者及合法农资商品经营者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化肥、农药商品质量的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经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检验报告,对其销售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与前款规定检验报告所指相同厂家、相同品名、相同型号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禁止重新上市销售;重新上市销售的,经销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作出的重新入市首批化肥、农药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重新进入流通领域的化肥、农药商品实施为期2年的重点监督抽查。对原质量问题轻微的,列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向监测名单,每年抽查1-2次;对原质量问题严重的,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每年抽查2次以上。

  第五条 化肥、农药商品销售企业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商品不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销售企业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告知退换和追回商品。

  第六条 化肥、农药商品的行业协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经销化肥、农药商品的企业会员实施自律管理。

  实施自律管理的化肥、农药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消费者和有关组织的投诉、举报组织监督抽查。

  第七条 化肥、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质量合格证以及证明其来源的票证,并留存备查。

  第八条 销售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经销的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情况,建立化肥、农药商品的进货、销售台账,经营台账及进货凭证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九条 不合格的化肥、农药商品未经整改合格重新上市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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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



各区、县劳动局,各出租汽车管理分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市政府〔1995〕第1号令)发布后,我市企业基本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维护了企业与职工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但目前仍有部分出租汽车企业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现就加强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出租汽车企业应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未按《劳动法》和市政府1号令的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出租汽车企业,均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出租汽车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参照使用市劳动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

2.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再约定试用期限。
3.已与企业签订了经济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亦应依据《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按《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1995〕118号)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经济承包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
4.本通知发布之前,出租汽车企业已与职工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低于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应及时变更相关的合同内容。
5.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必须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6.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用工管理,录用城镇户口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应由用工单位及时办理招工或调动手续。不具备档案管理能力的出租汽车企业,可将职工的档案委托上级主管单位或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职工交流服务中心及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使用其它企业
下岗待工人员的,应按市劳动局《企业间下岗待工人员劳务输出输入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6〕185号)的规定执行。
7.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凡未按本通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将不予办理《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年度审验手续。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由于企业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提请市出租汽车管理局依法予以严肃处罚。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书
附件:
编号:______
劳 动 合 同 书
(适用于出租汽车驾驶员)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北京市劳动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别
法定代表人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_月__日。其中试用期____个月,本合同_______________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以及岗位责任制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营运任务。
第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汽车管理局规定的营运车辆,建立健全驾驶员服务规程、劳动安全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甲方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条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日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__元。乙方的其他劳动报酬按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办理。因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在停运期间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统筹及其它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 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保险和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应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租汽车准驾证》、《出租汽车驾驶员监督卡》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符合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军人和国家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乙方不得依据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甲方向乙方表明终止或续订意向,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应当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及甲方以下规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
|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同意,对本合同作以下变 |
|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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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
| |
|法定代表人 |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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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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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订书
----------------------------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 |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 |
|本合同______________终止。 |
| |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 |
|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期限合同。 |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年__月__日。 |
|本合同______________终止。 |
| |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 |
|委托代理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做为出租汽车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本合同格式及合同中有关主体资格认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争议处理的内容,不得任意变动。
三、本合同中凡划线的地方,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填写或告知职工本人具体政策规定。
四、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某条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该条中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并在下
面逐条写清。
五、本合同中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职工本人应签字或盖章;乙方姓名、出生日期应同居民身份证一致。
六、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低。
八、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1996年10月23日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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