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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本玩家的新游戏/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22:13  浏览:95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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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本玩家的新游戏

王瑜


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下,经济步入不景气,资本玩家蛰伏起来了,他们躺在豪华游轮上度假时,脑子却没有闲着:“以后该玩什么呢?”惟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个“无中生有”的东西,一些产生巨大经济价值的专利其实来自一拍脑子的点子而已,小专利大价值,而商标更是简单,没有的话申请一个就是。知识产权是个有影而无形的东西,不像有形的产品需要建大仓库来存放,也不像贵重物品需要租赁银行的保险箱来保管。知识产权几乎是个无本的东西,生产成本极低,申请专利的费用如果减免,则低至百元,商标的注册费也只有千元而已。知识产权又有巨大的价值操作空间,一个默默无闻的商标一旦成名价值可以高达几百亿美元,不起眼的专利,经过组合、包装其评估价值能够超过亿元。知识产权的这些特性,为玩家们提供了想象和操作的空间,以最小的投入博取最大的利益。

知识产权有很多种“玩法”,前几年的炒卖商标、炒卖域名就是最原始的玩法。在海外抢注别人的商标,然后向企业要求高价回赎,或者抢注别人的域名,要求回赎,这种玩法手段低劣,行为不正,没有任何的技术含量,为世人所不耻,当然是资本玩家不屑一顾的。资本玩家的“玩法”归纳成一句简单的话就是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

这是个很时髦的东西,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近年才出现的新“游戏”,这个“游戏”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是有可以“玩”的。这个“游戏”的第一步是将知识产权资本化,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作为成立公司的出资,最高可以达到70%,其实在很多地方其政策规定可以超过70%,在一定的注册资本范围内甚至可以到达100%,这样知识产权就直接变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现了资本化。如果该知识产权(为了更好说明问题下面有的地方将知识产权改为专利)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其产品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很容易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从而获得土地、厂房、甚至是资金的支持。现在不少的地方都有孵化园区,孵化技术型的企业,一般都能给到百万左右的资金支持,那么就获得了起步的资金,就可以生产专利产品了。产品的生产环节可以虚拟,现在很流行的就是外包,也就是OEM。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将公司部分股权出售给投资机构,点燃公司腾飞的第一级火箭。公司有钱加强研发了,从而获得更多、更新的技术,政府鼓励创新,创新的最新模式是开放式创新,也就意味着研发也可以进行虚拟,委托外部开发,或直接购买,然后再进行技术集成。新技术的创新又可以启动第二级、第三级火箭,进一步进行融资。新技术制造的新产品必然是高额回报,知识产权制度又保障这种高回报的合法垄断,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受到证券市场的追捧,下一步就是知识产权实现证券化,资本玩家们从资本市场上套现,获得高额的回报。

金融危机是市场重新洗牌的机会,就像打牌又开始新的一局了,如果还是按照上一把的玩法,肯定还是死,那么必须换一种新的玩法,知识产权就是新的“玩法”。在法律层面上,没有任何的障碍;在政策层面上,政府是鼎力相助;在操作层面上,由于市场分工已经非常的精细,从研发要到生产到销售,到企业融资扩股,到上市,每个环节都被细化,都有非常专业的机构或者专家在运作,使得“玩家们”完全可以从各个环节上的琐碎中解放出来,他只需要规划游戏的规则,组合、调配资源,用现代规则将各个环节串联起来,就可以以极低的投入在短时间内获得极大的回报。

当然这种“玩法”还可以小玩,资本小鳄们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小玩一把。因为不是每个公司都可以上市,上市也有太多不确定的因素,抛开上市,那就是小玩了。小玩就要改变策略,因为变现只能从出售股权来获得,那么公司从成立开始就要开始考虑出售的问题,也就是要有意向中的买家才行,如何寻找暗恋的对象,这个问题是这个游戏的关键,比较专业一些,不必担心当然有专业的人士可以解决。其实很多上市公司或者想要上市的公司都有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在“大款”们最需要的时候傍上他,当然收益是大大的。

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说是游戏,其实也是实业运作的捷径,不管是玩还是做实业,知识产权都将是新的宠儿,好好培养必将有大作为。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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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枪弹痕迹档案的通知

1984年12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厅、局: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控制持枪作案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枪支管理,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枪支,制作弹壳、弹头样本,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建档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组织实施,要在1985年内完成。配枪单位(含库存枪支)和持枪人,要严格执行,积极配合,在指定的时间内按规定送检。不按规定期限送检的,主管公安机关可将枪支封存,缴回持枪证。
建立枪弹痕迹档案是一项业务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过去没有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组织专门班子,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可根据《公安部关于枪弹痕迹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在建档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紧密协作,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现将《公安部关于枪弹痕迹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附件发给你们(附件只发公安厅、局),望贯彻执行。

附:公安部关于枪弹痕迹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枪弹痕迹档案是公安机关一项基础业务建设,是同刑事犯罪斗争的一种技术手段,是刑事情报资料工作的组成部分。为了有效地打击和控制持枪作案的犯罪活动,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枪弹痕迹档案管理工作的任务是:
一、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管理的枪支,填写登记卡,制作射击弹壳、弹头样本,进行分类储存。
二、对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枪支和弹壳、弹头,进行分析检验,与档案样本加以比对。
三、对从社会上收缴和从犯罪分子手中缴获的枪支,制作射击弹壳,弹头样本,与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弹壳、弹头进行检验比对。
四、管理枪弹痕迹登记卡,现场枪弹痕迹呈报查对卡,涉枪案件通报(撤销)单,弹壳、弹头检验照卡,痕迹模型等。
第三条 枪弹痕迹档案管理和范围如下:
一、《办法》中规定的军用手枪,经检验、射击的弹壳、弹头。其它种类的枪支,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分批建档。
对被盗、被抢、被骗以及丢失枪支射击的弹壳、弹头样本及登记卡等有关资料,应另档管理。
二、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弹壳、弹头。
三、公安机关收缴的枪支射击的弹壳、弹头。
第四条 枪弹痕迹档案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或刑侦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原则上实行省(自治区)、地(市)、县(分局)三级和直辖市、分局(县局)二级管理。
一、需要建档的每一支枪,统经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公安机关登记、检验和射击后,各级管理部门保存登记卡和3至5发弹壳、弹头样本,弹壳按弹底痕迹编码法进行分类管理(并要参考弹底纹痕分类法进一步细分);弹头暂与弹壳相应归档。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系统的枪弹痕迹档案管理工作,均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
二、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枪支和弹壳、弹头实物,由办案单位保存和查对。不属于本辖区的,应按统一规定,填写现场枪弹痕迹呈报查对卡,逐级上报。需要交换查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可互相办理,并报公安部备案。协查单位应尽快查对回复,将结果迳寄查询单位和公安部。
三、被盗、被抢、被骗和丢失的枪支,由办案单位填写涉枪案件通报单,及时报送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由省一级负责向公安部报送通报单和检验照片(含负片)、痕迹模型。
业经查获的枪支,办案单位要及时填写通报撤销单,送通报单位予以撤销。
四、建档的基层单位,在填写各种表卡时,应做到内容准确、字迹工整;原填报的内容遇有变动,要及时将变动情况逐级上报。拍摄的检验照片要求清晰、符合规范。
第五条 公安部目前管理全国持枪作案现场遗留的枪弹检验照片和痕迹模型;全国被盗、被抢、被骗、丢失枪支射击的弹壳、弹头检验照片、痕迹模型;掌握涉枪案件的发破情况,负责全国范围的通报、组织核查和并案工作。
第六条 凡属《办法》规定管理的枪支,均由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检验。不按规定送检的,不得使用,违者以非法使用论处。
经过技术检验的枪支,不准擅自调换使用或更换,修理零部件。
第七条 凡新发、换发的枪支,申领枪证时,先由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检验;未经技术检验的,不发枪证。
枪支需要换、修理零部件的,应及时报告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必要时重新进行技术检验。
对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枪支管理部门在收到送验报废销毁枪支登记清册后,通知枪弹痕迹档案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第八条 凡确定建档的公安机关,要配备与任务相适应、具有验枪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有条件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积极采用。
第九条 本规定所使用的各种表卡格式、弹底痕迹编码法、弹底痕迹的拍照规范等,各地均应按此办理。如有修改意见,可报公安部。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区别犯人的自动坦白和被迫招供问题的复函

1957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月14日法办秘〔57〕字第21号函及附件收悉。来文所问按照“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运动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内所提“应该把犯人自动坦白和在法庭上因为证据确凿被迫招供加以区别”的原则,审讯员在审讯中提出了证据,或者稍稍提示了一下犯罪事实(如审讯员问被告:你在好久某地与某某人怎么样呢?)以后,犯人才交待,应作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视其坦白的程度,在处刑问题上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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