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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很有必要——三谈上海信息化立法/俞云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59:35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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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很有必要
—— 三谈上海信息化立法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 俞云鹤


2008年3月9日,参加全国人代会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学习全国人大工作的好经验,对继续做好上海市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回沪之后,市人大要抓紧做好上海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的制订工作,并广泛听取民意。

笔者作为上海普通百姓,衷心拥护市人大制订上海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的决策,并愿本着建言献策的目的,建议将《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纳入市人大立法规划,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该条例的立法调研和审议进程,力争尽快颁布实施。

尽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很有必要。

一是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形势的需要。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到十六大提出“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 ,再到十七大提出“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 、“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信息化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不断加强。最近,全国人代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大部制”改革措施,其中就包括合并国务院信息办、信息产业部、国防科工委和发展改革委部分机构,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 。“信息化”成为国务院部门的正式名称,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体现了适应我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形势的宗旨。面对这样的新形势,上海作为工业化、信息化高度发展的大都市,应当尽快采取有力措施,以适应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新形势新任务需要。这些措施中,加强信息化立法是十分重要的措施之一,具体而言,目前应当加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二是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上海信息化立法,应当从这一高度来衡量。如笔者《一谈信息化立法》所述,上海信息化立法是有成绩的,但也确实是存在不足的,最明显的就是没有一部统领全局的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因此,尽管上海信息化建设规模在全国数一数二,但对于信息化建设及其市场的管理却大多依靠国家政策和规章,在不少领域可以说是依法无据的。比如,作为主管全市信息化建设的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其地位和职能乃至各项具体工作,没有明确的法律支撑依据。如果这在以往还勉强过得去,现在“大部制”改革,国家已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 ,那么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如何相应改革,是需要市人大、市政府立即需要考虑的事情了。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应当通过地方性立法来解决涉及全市信息化全局的种种问题。《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出台,虽已处于北京、天津、山东等兄弟省市之后,但是如能抓住大部制改革的机遇,结合上海实际,应当能够制定出一部更有创新性、更有前瞻性、更具操作性的信息化促进条例来的。

三是保障上海世博会顺利举行的需要。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信息化是世博会的一个主要亮点。这里包括在世博会展现上海乃至全国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和进展,也包括世博会本身的信息化设施的运行和保障,也包括保障世博会期间信息化活动和信息服务业的正常开展等,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保障。可以肯定,面对世博会这样大规模这样长时间的特大型国际活动,如果没有一部信息化综合性地方法规,是很难对世博会信息化活动进行有效规范、引导和保障的。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将世博会信息化事项的相关规范纳入该条例。

四是建设上海“四个中心”的需要。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可以说,本来就是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的题中之义,就是建设“四个中心”的重要内容和主要途径。目前,国家信息化法或者信息化促进法何时出台还无法预期,因此地方信息化立法需要解放思想,做很多开创性的工作。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6年5月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 从政策层面上明确了信息化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加快推进信息化法制建设的具体任务。《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主要内容,应当贯彻《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同时借鉴北京、天津、山东、湖南等地已经颁行的信息化促进条例。各地信息化促进条例各有不同亮点,但基本都具有地方性法规“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特点,都较好地促进了各地的信息化建设。条例的架构,一般包括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信息化规划、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建设、信息化推广、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可以肯定,《上海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会有力的促进上海的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应当尽快纳入上海市人大立法规划,尽快制定和颁行。

(2008.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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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永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次、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未取得《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新建、改建大门、围墙、画廊、售货亭、广告牌、岗亭、霓虹灯、路灯以及街道两旁装修店面、改变建筑立面、搭建棚盖等杂项工程建设的;
  (六)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
  (七)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章行为,是指:
  (一)设计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承接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开工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灰线的(不含加层及装修门面);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建设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建设,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供电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水。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并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在建的还是已经建成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
  (一)建在规划道路、规划河道、规划公共绿地上的;
  (二)占压地下公用自来水管、雨污管、电力、电讯、煤气等管线的;
  (三)直接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明显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的;
  (五)与居住建筑间距达不到最低规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六)在规划已确定并将在近期实施的建设范围内的;
  (七)建在高压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
  (八)与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不符,影响风景资源保护的;
  (九)严重违反文保、环保、铁路、航空、交通、无线电、地下工程、河港等专业部门的保护规定的。


  第七条 对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应予拆除,但尚不影响城市规划近期实施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并征得市园林文物部门的同意),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补办临时使用手续后,予以暂时保留使用,今后规划实施时一律无条件折除。属于违法建设的住宅用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交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理,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时亦应无条件拆除。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补办规划审批手续,补交规费后予以保留:
  (一)工程项目基本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建在工厂、仓库区等单位内部的生产、生活、办公等配套用房,且基本符合规划要求的;
  (三)新建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定点,总图方案审批,基本上按规划要求实施,仅违反规划审批程序的;
  (四)原地改建(含翻建)、扩建(含加层)项目,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五)采取改正措施后(包括部分拆除),基本符合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进行建设,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七)临时建筑期满未拆除,但与当前规划要求无矛盾的。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不论是暂时保留还是长期保留使用的,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地段的公益性用房、办公用房、临时性用房、特种用房、生产生活配套用房,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
  (二)在主要道路两侧、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30%处以罚款;
  (三)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50%处以罚款;
  (四)临时建筑期满未补办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每年度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15%处以罚款。
  除(一)、(二)、(三)、(四)项规定外,其他违法建设项目,按建成面积工程造价的20%处以罚款。


  第十条 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事宜。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违章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设计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图件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所取的设计费全部没收,并由设计主管部门暂停其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设计资格。
  (二)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所取得的经济收益全部没收。属外地进杭施工单位的,由进杭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6个月接受新的施工任务。属本市施工企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一级施工企业等级。
  (三)未通知规划管理部门放(验)灰线的,或未挂施工牌照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没收规划建设保证金。


  第十二条 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依据本办法作了处罚并已执行完毕的,土地管理部门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不再处罚。


  第十三条 罚款必须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全额上交市级财政。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项目经处理后予以保留或暂时保留使用的,必须经消防、环保、防疫、建管等部门对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进行违法建设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法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处理批准保留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已经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无效,予以收回。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一律无条件拆除,亦不作为安置补偿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杭州市规划管理局是杭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规划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2008年是人口计生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国办发〔2005〕59号)关键一年,也是整体推进全国关爱女孩行动的第一年。



今年又适逢奥运会在北京召开,国际国内媒体将聚焦北京。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将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将主要围绕加强高层倡导和对重点省份综合治理工作的推动、全面推进全国关爱女孩行动、加强信息交流等方面开展工作。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今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计划通报如下,供各地安排工作时参考。

一、 加强高层倡导和对重点省份综合治理工作的推动

  (一)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关爱女孩行动进展情况。全面认真分析近年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严峻形势,向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专题汇报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进展情况。

  (二)积极向中央部门和地方党政领导倡导。在中央党校党政干部培训班开设社会性别平等课程,请专家从不同侧面向党校学员讲解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相关内容。在中央党校人口理论教育培训基地举办专题培训班,把社会性别平等列入培训内容。各省(区、市)党校已建立人口理论教育基地的也举行相关内容培训。


  (三)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省的督查、协调、指导作为"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有较大影响的重点省(区)进行协调指导,推动相关省(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



  (四)大力宣传各项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健全同等条件优先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二、全面推进全国关爱女孩行动



  (五)召开全国关爱女孩行动工作会。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工作模式,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六)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七)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工作作为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政策法规知识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



  (八)在"三下乡"活动中,突出关爱女孩的主题,慰问、扶助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为贫困地区群众送温暖送知识。



  (九)积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关爱女孩行动有关政策、法规、活动、试点单位经验等进行宣传报道,在主要新闻媒体开设专栏或专版,大力宣传关爱女孩行动成熟的试点经验和成效,推动关爱女孩行动向深入发展。



  (十)举行"关爱女孩行动十大新闻人物"揭晓颁奖仪式,大力宣传新闻人物典型事迹,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的人关心女孩的成长。



  (十一)组织关爱女孩行动培训班,提高基层人口计生专干执行关爱女孩行动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业务能力。



  (十二)与共青团中央联合组织关爱女孩青年志愿者行动。组织青年志愿者利用假期开展社会调研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性别平等观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十三)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绩效评估,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产出效益。



  三、加强信息交流



  (十四)发挥专家组智力支持作用,加强应用性课题研究工作。进一步收集分析有价值的数据资料,重点开展应用性课题研究,促进相关研究成果更好地指导基层实践。



  (十五)组织出版《中国关爱女孩行动》绿皮书,全面介绍关爱女孩行动。办好《关爱女孩行动专刊》,加强全国地区间的信息交流。



  (十六)定期组织专家召开工作研讨会,交流国内外有关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理论成果,推动全国关爱女孩行动健康深入地发展。



 二 ○ ○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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