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新思考——从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的角度分析/杨瑞英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51:08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环境问题上的新思考
——从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的角度分析

作者:杨瑞英


内容摘要 本文从外空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出发,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前外空环境问题的新特点: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失。即而从其特点出发,结合当前的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对外空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梳理,针对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失的情形分别进行了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的分析研究。
关键词 损害赔偿 外空环境 责任主体 求偿主体


目 录

一、 日益突显的外空环境问题
(一)外空环境问题概况
(二)外空环境问题特点: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失

二、 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的法规现状
(一)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
(二)1972年《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的细化规定
(三)其他相关条约对外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求偿主体的规定

三、 现有规定在外空环境损害赔偿中的障碍分析
(一)当前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求偿主体缺失时的无奈
(二)当前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在责任主体不明时的缺失

四、 解决障碍之路径选择
(一)求偿主体缺失时的路径选择
(二)责任主体不明时的制度构建

五、 结语

正文

一、 日益突显的外空环境问题

(一) 外空环境问题概况
1957年10月4日,苏联首次打开了外层空间的大门,从此人类开始走出地球,飞向太空。之后,随着空间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对外层空间的各种探索和利用活动缤纷呈现:宇宙飞船的成功发射、载人航天的梦想成真、空间站的建造运营、月球上的漫步遨游……。随着外空活动领域的拓宽、项目的增加,外空活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经济、军事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容忽视的外空环境污染问题。
外空环境污染是指由于航天活动而对空间或其某一部分带来过多的物质、成分、电波、辐射等,从而对空间环境结构和空间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和障碍。 目前的外空环境污染主要有:化学污染、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空间碎片 等,其中空间碎片日益成为空间活动的最大威胁。

(二) 外空环境问题特点:责任主体不明、求偿主体缺失
首先,外空范围广阔,以人类目前的科技水平难以对人类活动的整个外空区域实施全面监控,即使依赖目前的登记公约,对有些空间物体尤其是空间碎片仍难以辨认其真正的主人,而由这些难以辨认主体的空间物体引起的损害日益增多,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关键问题是如何确认责任主体。
其次,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它属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而这种定位正是引发“公地悲剧”的诱因,对这一区域造成的环境影响,容易出现求偿主体缺失的问题,这种情况明显不利于救济受害者、保护外空环境。另外,外空活动还有可能造成公海、南极等其他全球公域的环境污染或破坏,此时由谁代表全人类行使求偿权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因此,对外空环境损害的责任主体和求偿主体进行清晰界定是解决外空环境问题的首要任务。

二、 责任主体与求偿主体的法规现状

目前,并没有针对外空环境问题的专门国际条约,对外空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赔偿责任也没有专门的独立的规定,而是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在外空损害赔偿责任之中,下文以外空损害赔偿责任为基础,研究现有外空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对责任主体及求偿主体的规定在外空环境问题上的适应性。

(一) 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
该公约第六条规定:“各缔约国对其(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并应负责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本条约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凡进行发射或促成把实体射入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缔约国,及为发射实体提供领土或设备的缔约国,对该实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天空、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受到损害,应负国际上的责任。”这两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各缔约国因外空活动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对许多具体的问题并未涉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从商代开始中国就有了法制的传统。注意这里是“法制”,而不是法治。当时的法制是严刑酷法,用来打击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分子,而不是维护人民的利益。所以中国自始自终需要统治者用法律对违抗者予以惩戒和镇压。中国的封建统治者继承了这一传统,外儒内法已经形成了一个传统,儒家和法家共同构成了对中国社会形成统治的基础。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面临中国传统统治秩序被外来世界特别是西方文明强烈的冲击。对于这种冲击,统治阶级始终面临着如何抉择的问题,中国传统的“法制”绝非现代西方社会所赖以成功的“法治思想”,西方法治形成了西方独特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同于中国的传统方式,其成功的方式深深植根于西方传统思想,特别是古罗马的法治思想,西方法治思想基本脱胎于古罗马法治思想,其中四大法学家的贡献无与伦比,是西方法治制度的源泉。法治中的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连国王都不能违反,古罗马有个故事,一个农夫以法治原则让想进入他家的国王吃了闭门羹,这很能说明问题。这在中国皇权至上,人治为主的社会,法治的思想几乎不存在,长期的中国式统治使得国家变成了彻底的“关系社会”,法治的土壤荡然无存,并且影响至今。

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实际领导了这个国家,其中1980年之前,中国并没有实际的施行法治,法律制度非常不健全,法律程序不存在。30多年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是法律制度的完善并没有给中国带来实际的进步,中国的法治思想始终处于游离地位,并没有达到世界发展的趋势,从而导致中国社会发展的长期停滞。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在同一步调,从而使得中国社会矛盾重重,陷入困境。

在中国传统思想仍然占据统治地位的时期,中国人首先必须确立“法治”的思想框架,对于中国现阶段,我认为正处于一种普法阶段,大众对于法律认识模糊,对于违法行为不屑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另一方面,法律程序形同虚设,诉讼冗长,案件经常得不到迅速解决,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迅速救济,最终损害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

中国已经到了迫切需要思想改革的时代,这需要共产党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于社会上的思潮予以彻底、合理的分析和研究,拿出可以予以解决问题的对策。否则,中国共产党的统治,是否可以合法的持续到2050年尚待疑问,执政能力的严重欠缺,以及对于社会理解的粗鄙,都会成为阻碍其稳定的重要威胁。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在法治思想确立的前提下,加强对于法治行为的坚持和发展,建立健全制度的维护和执行效力,会成为加强我们这个国家最终实现进步的一个有效的途径,社会问题也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新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3]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新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样、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的监督、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区)应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建设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重视城建档案工作,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与城市建设事业同步发展。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㈠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人防、抗震工程;
8、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部门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㈢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六条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印制的《编制、报送工程档案告知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
㈡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建标[2002]8号);
㈢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㈣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原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档案后应当开具收件证明。
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文件材料:
㈠立项依据审批文件;
㈡征地、勘察、测绘、设计、招投标、监理文件;
㈢项目审批文件;
㈣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
㈤竣工图。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建设单位被撤消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或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门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原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一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产权籍档案的管理,依照建设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为其提供技术咨询、代理等有偿服务。
第十三条城建档案馆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整理,并做好保护、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应当采用新技术,逐步实现城建档案工作现代化。
第十四条城建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辑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利用档案提供便利。
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要求和防止事故发生的需要,可以及时充分地查阅利用有关工程档案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利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的,按照有关收费规定和标准实行有偿服务。凭本单位介绍信或者城建档案馆开具的收件证明可以免费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复制本单位档案的,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㈡涂改、伪造档案的;
㈢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余府发[1995]16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